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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请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获得支持

(2022-03-27 17: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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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请第三者返还赠

             妻子诉请第三者返还赠与财产获得支持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第三人与被告的关系,及其汇给被告款项的性质及给付的效力。根据原、被告的短信及通话录音内容,可以证明,第三人与被告系不正当男女关系。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除原告的自认2020713日的转账3000元系借款外,其余款项均系第三人无偿给予被告,被告接收了款项,结合被告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实,应认定第三人给予被告款项的行为构成赠与。关于被告辩称第三人给予其款项系其与第三人共同花销及第三人向其代购产品的货款,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约定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各自所有,故本院认定原告与第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财产制,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应属于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诚信原则不仅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亦是民法典重要基本原则。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均无权单独处分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第三人赠与被告的款项既非日常生活需要,又未经原告同意,而是基于双方的不正当男女关系,该过错行为,既违背了夫妻之间就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平等协商及夫妻之间应当相互忠诚的义务,亦违背公序良俗,更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因此,被告受赠的款项应当予以返还。

关于返还钱款的数额。因夫妻双方未选择其他财产制的情形下,夫妻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根据共同共有的一般原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应作为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夫妻对全部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此时,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并不意味着夫妻各自对共同财产享有半数份额,故夫妻一方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的,该赠与行为应为全部无效。原告可要求被告返还全部款项即119655元。返还的财产及于被告因第三人的赠与而取得的财产,包括赠与款项及相应的合法孳息。故原告主张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损失,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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