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诉请丈夫情人返还赠与财物,获得法院支持
(2022-03-27 17: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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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诉请丈夫情人返还 |
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4月份左右,第三人与被告相识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时,被告与第三人各自均有家庭,被告于2020年1月9日离婚,被告与第三人至2021年9月份断绝来往。被告与第三人在保持情人关系期间,第三人陆续给被告转款若干。原告认为第三人给被告转款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涉讼。
综合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本院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原告有无权利要求被告返还钱款。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建立情人关系后,通过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被告钱款,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要求被告依法返还。被告认为该钱款是被告与第三人恋爱期间,第三人主动赠与的,而非被告索要的,不同意返还。本院认为,原告与第三人系夫妻关系,两人未约定财产制,基于法律规定,两人对共同财产形成共同共有,在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对共同财产享有同等的权利,第三人与被告建立不正当男女关系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在未与原告协商一致的情形下,基于婚外情关系将其与原告的共同财产无偿赠与被告,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财产权益,违反了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全部无效,被告应当将受赠的财产返还原告。
本案的争议焦点二是被告应当返还原告钱款的具体金额。原告认为被告与第三人建立情人关系后,第三人陆续赠与被告236338元,而被告则认可为40000多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及第三人对转账的事实均无异议,经本院核实,2019年4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三人通过其本人的微信向被告转账共计119478元。而2019年4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及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第三人通过“刘某”的微信账号转账的钱款,本案中无法认定为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1月10日至2021年6月21日期间的转账,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无法核实转账账户归谁所有,本案中亦无法认定该部分转账钱款系原告与第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故本案中对上述财产不作处理,该部分钱款如原告有新证据,可另行通过诉讼等途径予以处置。综上,本院认定第三人向被告转账119478元,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119478元。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九条、第三百零一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119478元。
二、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6元,减半收取计2423元,由原告负担1078元,由被告负担134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