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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晨跑遇害案:嫌犯曾因抢劫强奸服刑18年,到底该怎么看减刑?

(2021-11-13 20:17:08)

湖北女孩(21岁)晨跑遇害案除却案情本身引发舆论高度关注,伴随着嫌犯(41岁)的过往被起底,舆论层面再次“开锅”。据悉,嫌犯曾因抢劫、强奸等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后减刑为18年6个月,案发时刚结束被管教期(5年)。


要知道,即便没有过往的犯罪记录作为参照,仅凭这次案情的残酷程度,嫌犯也是罪大恶极且不可饶恕。按照“知情人”的说法,嫌犯并不认识遇害者,就是见色起意,强奸杀人。从某种程度上而言,这跟舆论层面初期的揣度基本吻合。


就此而言,“再犯”正式成为案情的关键词。从某种程度上而言,即便“减刑”和“案发”没有必然关系,但是就朴素的情绪性揣度上,很容易得出:如果嫌犯不被减刑,女孩也就不会遇害。不得不承认,在面对较为极端的案情时,人们很容易走向“要不是这样,也就不会那样”的假设。


可与其掰扯不太可能的假设,我们不如借着两种视角下的陈述去审视嫌犯的犯罪之路。第一种视角:嫌犯老家的村干部。按照村干部的说法,嫌犯自小缺少管教,14岁辍学离家,出狱后无正当工作,家里人管不了他;第二种视角:裁定书。裁定书中显示嫌犯曾因抢劫、强奸等罪名被判无期徒刑,后因服刑期间表现良好减刑为18年6个月,直到2021年3月8日结束被管教期(5年)。


就“第一种视角”来讲,结合嫌犯的犯罪之路,很容易形成前因后果上的补充说明。然而就嫌犯“第一次”涉罪来讲,他自小缺少管教和14岁辍学离家也只是间接因素,并不能成为他注定犯罪的推动。说到底,自小缺少管教的人有很多,不见得都会走上犯罪之路。


至于“第二种视角”而言,它本身属于法理框架下被允许存在的救赎实践。也就是即便我们必须对极端之恶进行严惩,但是在人类悲悯的视角下,施害者也其实有“受害者”的一面。于此出现“减刑实践”这种救赎方式,也就并不难理解。


当然更为主要的是,比起再犯者的不可救药,绝大多数犯罪者都还是会改过自新。在这个问题上,虽然总有人拿“江山易改本性难移”说事儿,但是面对“改过自新”远多于“再犯”的事实,我们总还是需要给犯罪者被救赎的机会。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这样的救赎实践确实会付出惨痛的代价。但是我们给“再犯”定性时还不能完全陷入嫌犯“第一次”涉罪的延伸。因为很多时候犯罪行为的生发是复杂的过程,可能跟过往的犯罪经历有关,但更多基于特定情境的人性异化。


正如“知情人”所说:“能做18年牢,谁愿意嫁给他。”不得不说,犯罪者除却要为自己既定的罪行付出代价,也会把自己的整个人生也搭进去。并且在这个问题上,即便人们总说要摒除对犯罪者的偏见,但是之于本能的考量,常人对有过犯罪前科的人敬而远之,确实也是正常的。


亚里士多德《形而上学》开篇就说:“人天生求理解。”简而言之,百思不得其解,才会忧心忡忡,辗转反侧,寝食难安。这样的考量放在嫌犯的命运上,虽然显得不那么适配,但是就他的命运线路来讲,确实也算是可恨也可悲。


甚至撇开罪恶不说,嫌犯应该也有过自己的人生憧憬,然而不幸的是,他还没有跨过生命的界限,就已经坠入深渊。当然更为不幸的是,遇害的女孩只是按部就班地进行晨跑,就再也不能进行形而上之思,而留给家人的也只是形而上之伤。


不得不说,即便我们再怎么不相信命运的安排,但还是会不由得用宿命论来聊以自慰。在这个事情上,想必犯罪者可能比寻常人更为有感触。平心而论,人生本来就短暂,再要是误入歧途,那么基本上一辈子就没什么希望了。


于此我们在看待“再犯的罪行”时,除却要以愤懑的态度直面嫌犯,更为紧要的是,需要看到嫌犯从“无望”到“绝望”再到“仇视”社会的一面。于情于理的讲,成年人是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但是对于边缘性的人来讲,如果他(她)们已经失去自我救赎的能力,那么社会性的打捞就不能缺位,要不然就会走向“破罐子破摔的局面”,伤己也伤人。


不过要承认的是,救赎也难保百分百成功。因此在审视嫌犯“曾因抢劫强奸服刑18年”的既定事实时,既要进行参照,也要进行抽离。因为但凡过多强调“减刑”和“案发”的关系,就会陷入“减刑”有原罪的追问陷阱。


所以回到断案层面,最好的审视方式还是先以当前的案情事实为依据进行论断,至于牵涉“再犯”的问题,只要符合“再犯”从重处罚的原则,按照既定的法理尺度进行就好。毕竟就倒推“减刑”该不该的问题,它本身所牵涉的因素很多,并且彼此之间还相对独立,这种时候要是进行强行归因,显然是不合理的。


原创文章,谢绝转载,首发微信公众号:姬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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