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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二学生补考作弊被抓后坠亡:“家属追责校方”,为何站不住脚?

(2020-06-08 14:50:23)

 

大二学生补考作弊被抓后坠亡:“家属追责校方”,为何站不住脚?


66日,山西中北大学的一位大二学生,因在参加课程补考时,被“监考老师”发现作弊,试卷被没收。之后,他走出考场不久后坠楼身亡。按照校方的通报称,教室监控显示并经同考场学生证实,考场内未发生有教师激烈言语或师生言语冲突。但是,“坠亡学生的家属”却认为,“监考老师”和“班主任”未能及时疏导(学生)情绪,导致悲剧发生,校方存在过错(责任)。


就事论事,因为“考试作弊被抓”就跳楼自杀,确实有些“太过脆弱”。但是,基于“死者为大”,我们暂且不去过多评价其中的“该与不该”。而是基于“校方”和“家属”的事后反应,对“教育”(家庭和学校)本身进行对应的“抄检”。从某种意义上而言,就“双方”(家属和校方)通过媒体的回应,都显得目的性太强。


“校方”急于撇清主体责任,所以强调“未发生冲突”。而“家属”急于追责,所以牵强的追问。但是,他(她)们却忘记,对于悲剧的触发来讲,总有客观的责任划分依据。所以,太过急于表露自己的“目的性”,只会让自己显得“吃相难看”,而对于解决问题本身,并没有什么实质性意义。


坦率地讲,对于“自杀行为”来讲,主体责任永远在自己(死者)。“这一点”在绝大多数自杀事件中,都应该是适用的。当然,就目前这起“自杀事件”透露出信息来看,其实也是比较明确的。就是补考作弊被抓,内心一时无法接受,导致作出极端的行为。


从某种层面上而言,“作弊被抓”这应该是没什么问题的,无论是“监考老师”的操作,还是校规校纪的条例,都应该是能被学生们普遍接受的。至于,校方强调的“未发生冲突”,虽然目的性比较强,但是也是事件发生之前,较为重要的信息。因为,这很大程度上可以实证“监考老师”的操作是“合理的”。


至于“家属”强调“监考老师”和“班主任”情绪疏导层面的失责,就显得有些牵强。说实话,“情绪疏导”可以有,但是不太切合实际。起码,就现行的大学生态来讲,是难以做到的。因为,无论是“监考老师”,还是“班主任”,都不太可能像对待小学生一样,去对待大学生。所以,“家属追责校方”,很大程度上“站不住脚”。


就“坠亡的学生”而言,他应该知道“作弊的后果”(毕竟,他已经大二)。所以,对于自己走向死亡的行为来讲,更多是基于“自我惩罚”和“自我逃避”。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挫折认知”比较差。当然,这样的问题在我们的教育中,是普遍存在的问题,并非只是个例。


高校学生的自杀式坠亡,不外乎这几类:情感失败,考学失败,对抗导师,就业无果。对于因“作弊被抓”就跳楼的学生,确实还比较少。说实话,如果对比“挫折指数”,“作弊被抓”应该算比较低的。当然,这也不能绝对化。因为,同样一件事情,人跟人的感受也会不一样。


所以,很大程度上,对于“受挫能力较弱”的学生来讲,多半是经历的挫折太少,同时,对于社会的运行机制不太清楚。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有些学生的“自尊认知”和“人生理解”,多半建立在道听途说上。所以,出现挫折后,很容易套用悲壮的逻辑。这也就是为何,他(她)们在自杀之前,都要跟家人说,“对不起”,“不要想我,我配不上”之类的话语。


至于,“坠亡学生的家属”,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强调,“监考老师”只没收其他(她)作弊学生的纸条,而没有没收卷子,并且认为,自己的孩子并没有看手机(基于监控视频的陈述)。言外之意,就是监考老师没收卷子的行为有所失当,或者不够公平。


只是,在监考这件事情上,其实很难评判公平与否。因为,对于监考来讲,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甚至“抓典型”是比较常见的方式。所以,要是执意强调“为何是我”,“而不是他”,显然是静止地看待监考。甚至,如果经历过大学的考场氛围,都其实也比较清楚,“监考老师”有严格的,也有松弛的。


于此,硬要是追问公平就显得“太一根筋”。当然,主流的舆论中,还是强调考试纪律要严明。所以,把孩子的“坠亡驱动”归结为这些细枝末节,只能说是在“牵强说理”。因为,对于客观的认知来讲,这些问题仅是边缘性的因素,并非绝对性的因素。


因此,就“情绪疏导”的追问,要搞清楚两个问题。其一,时间性上,“监考老师”和“班主任”有没有腾出时间的可能性;其二,作为事后反思来讲,这可以作为一种避免悲剧发生的可行性措施,但是,却不太可能成为常态性的管理机制。


作为“监考老师”,责任就是尽可能地保持考场的纪律。至于,关怀作弊学生来讲,这真的不现实。因为,“监考老师”既要负责处置作弊学生的情绪问题,还要负责整体考场的纪律,想要兼顾不太可能。另外,“监考老师”要是跟“作弊的学生”走得太近,这也是违背监考纪律的。


与此同时,也要清楚,“大学的班主任”和“义务教育阶段的班主任”真的不一样。毕竟,大学生都已经成年,无论是生命问题,还是生活问题,都已经可以自己处置。起码理论上是这样的,因此,处置不好,也只能怪自己在该成熟的时段没有成熟起来。


当然,我们可以理解家属的悲痛之心,但是,不能因为家属悲痛,就认为追责诉求就是合理的。于此,对于“校方”来讲,其实只要秉承客观的事实就行,没必要强调什么,也没必要遮掩什么。因为,对于学生坠亡来讲,本就不太可控。


不过,国内的“悲剧”处理上,多半遵循“弱者有理”和“会哭的孩子有奶吃”。但是,这所反映的是现实秩序的混沌性,并非逻辑秩序和理性秩序的真实模样。所以,就算“校方”未来对“坠亡学生家属”进行一定赔偿,也不代表是绝对理性的结果,更多是为解决问题而已。


至于“坠亡学生的家属”来讲,可能短时期内还顾不上反思自己的问题。因为,对于培养十几年的孩子来讲,就这样“说没就没”,着实是致命的打击。但是,这样的悲剧,对于我们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而言,却是一种必要的“警醒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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