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式保护”是对文物的二次伤害
文/李松林 央视网特约评论
近日,一条“最美野长城被砂浆抹平,700年历史的国宝面目全非”的帖子在网上引发热议。这条被誉为“最美野长城”位于辽宁省绥中县永安堡乡小河口村,是全国文物重点保护单位。面对质疑,当地文物保护部门相关负责人回应称,此次修缮经过国家文物局的审批,方案的设计、批复、工程监理和验收每一步都合理合法。
“最美野长城”沦为“最丑野长城”,再次折射出我们在文物保护方面的一些认识误区和决策脱轨。近几年,“野长城”的遭遇屡屡被媒体曝光,多是破烂不堪,处于无人负责、无人监管、无资金投入的“三无”境地。然而,公众万万没想到,还有像绥中这样“保护长城”的方式。直白点说,这不是“保护”,这是破坏,对于此类行为必须坚决制止,深刻反思。
虽然当地文保部门声称此次修缮经过国家文物局的审批,“每一步都合理合法”,只是,这种“过程正义”,似乎并没有换来“结果正义”。网上曝光的修缮后的“野长城”图片惨不忍睹,激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吐槽,这至少说明,对于此次保护修缮,民意是不答应的,是需要有人为此负责的。
事实上,对于长城的保护和维修,我们并非无法可依。2006年12月1日起,我国开始施行《长城保护条例》,以刚性的条文规定,加强对长城的保护,规范长城的利用行为。《条例》除了对长城的修缮设置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外,还特别强调长城的修缮应当遵守不改变原状的原则。长城段落已经损毁的,应当实施遗址保护,不得在原址重建。而国家文物局网站今年4月公布的相关批复也明确要求,长城保护维修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妥善保护长城遗存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沧桑古朴的历史风貌。
“保护文物也是政绩”,对此,各地各级政府部门应当有清醒认识。今年3月公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强调,“因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且要“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文物保护,千条万缕,难度很大。但眼下最需要杜绝的,就是这种“花钱办错事”的“破坏性保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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