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黄峻JUN_H
黄峻JUN_H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7,810
  • 关注人气:12,789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不要误读“房产税改革”(二)

(2010-06-02 00:38:22)
标签:

房产

税种

户籍制度

房地产市场

房价

物业税

房产税

分类: 房地产专栏作品
目前社会上对于房地产市场舆论的焦点基本上集中对住宅征收房产税”(物业税的国内变通叫法),而这也是目前房地产税收改革的最难点。因为现在国内规定对于自住的住宅免征保有类税种(物业税、房产税之类),一旦要对住宅开征,那么有以下方面的问题必须考虑:

    1首先,必须考虑房地产保有类税种(物业税、房产税之类)的征税基础问题。也就是说房产税是按照面积征收还是按照价值征收,如果按照价值征收,那么必须全面对国内所有地区所有房地产进行价值评估、审核、确认、公布等等,这将是一个费时费力的浩大工程,可能刚刚全面评估完成房价还来不及确认公布,房地产市场因为国内外经济形势、调控又发生变化了,由于征收涉及全国上下数目众多拥有房地产的老百姓的利益,不得不慎重考虑。而如果按照面积征收,那么对于因为买不起市区中心住在郊外的居民来说显然不公平,因为远郊的三居室可能比城区的一居室便宜的多,但税收反而多,对于税收的公平性是严重矛盾的

     2其次,还需要考虑房产税的征收单位问题,也就是说房地产保有类税种是按照家庭为单位征收还是按照人均来征收,这可能会结婚、离婚、生育、死亡等行为严重影响。而且由于目前国内的户籍制度,非本地户籍的居民和家庭成员购房如何计算,跨地区购房如何计算,农村居民购商品房如何计税,都是目前决策层非常难以决策的问题。

     3)同时,要实施,就必须全面统一国内目前所有的房地产的房产性质。目前国内的房产性质非常复杂,有公租房、公私共有产权房、集体土地农村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别墅、城镇居民在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酒店公寓、普通商品房、商业立项的住宅等等,还有相当数量的房地产权证记载房产性质与现实使用不符的、历史遗留的房产性质混乱的等等,这些复杂多元的问题并不是舆论所想象的那么简单明了如此复杂的房产性质,都是由于我国土地政策和住房改革过程由于种种因素而客观形成的历史问题,国内相关部门其实近年来从未停止过处理,但至目前,全国范围看,仍在协调理顺中。房产性质混乱的问题如果不有效解决,对征收房地产保有类税种只能是一纸空文,执行难道相当大。

     综上所述,可以说国务院文件中提及的“房产税改革能否有效进行,并不单单取决于税收制度本身,而是取决于与房地产有关的各种配套体制改革,包括户籍制度、土地制度、住房保障制度等等一系列改革。也只有在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相关制度配套环境下,房地产市场才能真正按照统一的市场化机制运转,房产税的改革才有可能取得成功。而市场上所有的非官方传言、解读,或一些“学者”、“专家”、“名人”的看法,往往只是朝着对他们有利的、他们能力范围内的方向去理解,不能作为房地产市场的必然趋势。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