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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欧洲医药法规中重要的概念和术语

(2009-10-28 19:13:24)
标签:

欧洲

医药

法规

适用范围

杂谈

分类: 医药法规
    第三节 <wbr>欧洲医药法规中重要的概念和术语

    所谓的定义,大概也就是这个意思,很少有人会费心弄懂它到底代表什么,或者包含哪些方面,更多的则是关注于己相关的一方面,以自己眼里看的,主观想的来重新界定。 虽然两者不会差之千里,很多时候还是相当贴切,但是毕竟不太科学,不成系统。就像MJ,每个人都有对他的独特理解,但是,他究竟是什么样的人,却没人能给出一个全面的答案。或者,我们也不需要这样一个答案。

    这一节涉及到关于欧洲医药法规的重要术语,概念和原则。前面几节做了许多铺垫,现在似乎才步入正轨。前段时间才知道,想要研究透彻欧洲的医药法律,没有几年的硕士博士教育是不行的~ 此后,虽然有科班出身,还是要继续实践与理论相结合,不断参加各种各样的行业会议保证知识更新才行。律师,尤其是这一行的律师,真不好当。 可是想想,这个职业的待遇也是不错的,工作轻松,环境优越,大多数时间只和paper打交道就可以了。一个有3年左右经验的法规司专员,在欧洲年薪大概45k(英镑)起步吧。虽然不比私家民事律师赚得多,可也是性价比超级高的工作了。

   言归正传,整部医药法律最关键的就在于其适用范围的界定了。 下面的两个概念,则是基础中的基础。

1. Substance 物质,成分

从欧洲医药法律的角度讲,成分是指医药产品的基本来源。这一定义在Dir.2001/83的第一款第三条里可以找到。

‘成分’这一术语被定义成许多来源的物质:
a. 人,比如来自于人血或人血浆,人血液产品;
b. 动物,比如来自于微生物,脏器的一部分,动物分泌物,抗毒素,提取物,或血液制品,
c 植物,比如来自于微生物,植物,植物的一部分,分泌物,提取物
d.化学品,如元素,天然化学物质,人工合成或化学反应化学物质

2.Human Medicinal Product 人用药品
人用药品的规范在Dir.2001/83中,及其增补指令Dir.2004/27中。在此指令中规定的术语,定义和原则同样适用于Reg.726/2004中关于集中申请机制(CP)的规范。因此,所有Dir.2001/83中规定的术语,定义和原则都适用于CP机制。


2.1.1 人用‘药品’的定义

欧洲医药法规中最重要的属于莫过于人用‘药品’的定义了。所有医药法规的适用性都依赖于如何回答这一问题,即是否满足‘药品’这一术语的要求。因此,‘药品’这一术语定义了欧洲医药法规的管辖范围,在所有条款中是最基础的术语。

欧盟法典2001/83第一款第二条对‘药品’这一术语做出了定义。第二条包含了对药品的两种定义。在第二条第一项(no.2 (a))中,药品是指:

”任何具有治疗或预防人类疾病性质的成分或成分组合“, 这一定义就是所谓的‘属性定义’。

第二条第二项(no.2 (b))中,‘药品’是这样定义的:
‘任何可以在人体里使用或投入到人体内的成分或成分组合,通过影响药理,免疫或代谢作用,具有恢复,医治或缓解生理功能的功用,或用作医疗诊断。’

第二种定义被称为‘功能定义’。若产品满足其中的任何一个条件,即为医药产品。

功能定义的最初用辞通过Dir.2004/27在其要求上有所增补,即具有恢复,医治或缓解胜利功能的功用必须通过影响药理,免疫或代谢做用来实现。这一增补并未从实质上改变‘药品’的定义,但是却通过这一改动进一步区分了不同的产品,特别是药品和医疗器械,因此具有很重要的解释性。根据Dir.1993/42/EEC第一款,第二条第二项(Art.1 no.2 (a))中对医疗器械的定义,这一类产品的主要特征就是其主要作用于人体表面或内部,不是调节通过药理,免疫或代谢功能而实现其作用,而是通过物理,化学或理化作用。然而,为了进一步区分解释,欧盟发布了关于医疗器械和药品的区分准则(guideline),主要目的就是根据其基本功用来区分此两类产品。

从司法解释的角度来说,关于药品的两条定义并不是互相排斥的,而是互相包容,满足第一种定义的产品也可能满足第二种定义。

其他
在欧盟医药法典2001/83/EC中,一共有28条基础术语的定义,详细内容参见法律原文第一款(Articl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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