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0”新政后颜宇丹律师团队二审维持胜诉判决

2015年3月31日,买方与卖方王某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约定卖方为王某芹,卖方代理人为王某红,签约当日代理人王某红签名,其后王某芹补签名字。签订合同当日买方支付定金15万元,其中6万元托管于中介地产公司,合同约定买方以向银行按揭借款方式支付约定楼款, 2015年4月15日办理首期款监管。330新政后的4月上旬深圳楼市价格开始上涨,卖方要求加价被买方拒绝,因此卖方拒绝配合买方首期监管。买方委托颜宇丹律师团队向卖方发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卖方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本律师团队代理买方于4月2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15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产转让价20%违约金人民币730000元。卖方提起反诉,以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首期款支付等义务为由,请求判令没收买方定金15万。
一审法院判决卖方向买方返还定金,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547500元,即房产转让价的15%。卖方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卖方上诉的理由主要有二:一是主张《二手房买卖合同》、《资金托管协议》系由王某红先行无权代理签署。王某红先行签署时未经卖方王某芹书面授权,当时属于无权代理状态。二是买方和中介公司并未向卖方履行全额定金支付、通知、协商监管银行等义务,存在重大过错,买方构成违约。
二审法院采纳了买方代理人颜宇丹律师意见:一、关于王某红是否有代理权问题。王某红签署《二手房买卖合同》后,王某芹其后在合同上补签了名字,并向买方开具了收到了其交来购房定金15万的《收款收据》。以上事实表明,王某红作为王某芹的代理人,其代理行为是得到了王某芹的认可的,故王某红在本案中有代理权,有权代理王某芹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王某芹关于王某红没有代理权的主张,法院不予采信。二、王某芹拒绝办理首期款资金监管义务,并终止履行合同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根据双方《资金托管协议》约定,托管在中介地产公司的6万元定金亦应视为王某芹已经收取,王某芹向买方开具15万元《收款收据》的行为,亦表明其承认收到了全额定金,现其主张未全额收到15万元定金,法院不予采纳。另,王某芹主张买方及中介地产公司未履行通知及协商监管银行等义务亦没有充分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颜宇丹律师团队代理本案后,准备了充足的证据,如短信截图、录音光盘、《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快递存根及快递结果查询记录、《收件证明》等,证明买方已履行通知催告义务,对方要求加价并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证据,因此法院认定卖方违约。由于卖方违约时深圳房价刚刚上涨,涨幅不大,且卖方在诉讼中辩称买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进行调整。因此一审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547500元,即房产转让价的15%。根据深圳中院去年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裁判标准,出卖人违约,买受人请求房价20%违约金,出卖人要求调整违约金的,定金阶段,法院支持5%—10%。本案违约时为定金阶段,两审法院能够支持房价15%违约金,已经是超过这一标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