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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证据助力胜诉

(2016-02-01 21:49:18)
标签:

二手房买卖纠纷

卖方违约

深圳房地产律师

颜宇丹

近日笔者颜宇丹律师收到深圳中院终审胜诉判决。

该案中房产证登记在夫妻一方女方一人名下,其常年居住国外。2015年上半年,其丈夫以妻子代理人名义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将妻子名下房产进行售卖。在签完买卖合同并收到首付款后,房价上涨卖方毁约,以女业主不知情,男方无权代理出售房产为由,主张买卖合同无效。双方沟通无果,买方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违约金。

在一审程序中,买方向法庭提交了女业主本人与中介的微信对话信息截图,在买方与女业主的丈夫签订买卖合同后,女业主与地产工作人员进行手机微信联络,地产中介人员将合同的照片及定金托管在地产处的收据的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女方,女方表示支付首期款时间太长,要求提前付款时间。该证据证明女业主对其丈夫卖房是知情的,以此证明被告违约。

一审法院认为:从女方与地产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联络记录看,女方在知晓涉案合同已签订的情况下亦未曾表示没有授权给男方签订合同。故原审法院认为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对女方具有约束力,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予履行,卖方构成根本性违约,判决卖方退还买方20万定金并支付违约金406000元。卖方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在合同签订前后,地产经办人员也与女方就涉案房屋的买卖有过沟通,女方对男方代理其出售涉案房屋并未提出异议。原审法院认定买方有理由相信男方有代理权,男方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有事实依据。女方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构成违约,原审法院判决女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处理正确。

互联网时代,微信已成为日常信息沟通不可替代的一部分。很多情况下,人们之间的有效信息沟通都是通过微信聊天传递的。微信证据也逐渐进入司法视野。在这个案例中,女业主在国外,和房产中介的沟通都是通过微信来交流的,所以,能找到的对买方有利的能够证明女业主知情的证据,也就仅有微信的聊天记录。

根据相关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属未经明确列举,但仍可认定为“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属于电子数据范畴。只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与事实又有关联性,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由于目前微信不是实名制,若对方当事人对微信证据不予确认,举证人无法证明微信使用者系案件当事人,有可能不被采纳。目前的司法实践主要有四个途径:对方当事人自认;微信头像或微信相册照片的辨认;网络实名、电子数据发出人认证材料或机主的身份认证;第三方机构即软件供应商腾讯公司的协助调查。

判决全文如下:

微信证据助力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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