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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观天下》:退租风波

(2012-08-28 23:24:59)
标签:

格式条款

法观天下

深圳房地产颜宇丹律师

租赁合同

房产

《法观天下》:退租风波

 

《法观天下》:退租风波

《法观天下》:退租风波

视频链接http://video.sina.com.cn/v/b/83996394-1746307763.html
   

付女士在一家通讯专业市场租了一个柜台,做了一年都在亏本,快到一年期的时候,商场通知她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一次性支付半年的租金,但是没多久,付女士由于母亲患病要回老家照顾,又加之生意不好想撤柜。付女士心想虽然刚签了续租合同,但是才过去了几天,租金应该可以退回来的,但是商场方答复不退。

付女士研究了商场让她签的格式合同,发现合同其中有两条前后不符的内容,其中一条约定是,如果租户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方有权不予退还租户所交的商铺保证金等所有款项。但另一条约定却是,无论任何原因解除合同,出租方扣除租户应承担的费用、租金以及应承担的违约金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应如数返还。

笔者颜宇丹作为本期《法观天下》嘉宾律师,现场解答了付女士的疑问。

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合同约定,商场方解释为包括押金和已预收的所有租金都不予退还;付女士理解为应扣除押金和已使用的租金后剩余的部分应予以退回。按照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该合同对提前解除租约是否应退还已预收的租金约定不明,根据合同解释的文义原则,体系原则和上下文的逻辑解释原则,并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判断,同时推究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得出已使用的租金及费用据实结算,未到期已预收的租金应予以退还。该租赁合同是由商场方提供的格式合同,双方对格式条款有不同的理解和解释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商场方的解释。

笔者在节目中提醒租户:在签订租约时如果发现商场提供的格式里有模糊的语句,应要求商场解释清楚并在合同里备注,以保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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