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房屋买卖预售合同备案登记之诉
(2012-08-28 10: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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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房屋买卖解除交易中心颜宇丹律师 |
被告:深圳市XX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XX区XX,组织机构代码X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一、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深(X)网预买字(2012)第XX号《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
二、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2012年7月3日向被告交纳X万元定金,于2012年7月6日向被告交纳部分首期款X万元。原被告于2012年7月6日签订《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预售)》,合同号为深(X)网预买字(2012)第XX号,原告向被告购买位于深圳市XX区XX花园X号楼X单元X层XX号房屋,建筑面积XX平方米,总价款为人民币XX元。合同签订并于深圳市房地产权登记中心备案后,原告发现由于看错房号,涉案房屋并非原告所选定的朝向,原告协商与被告解除合同并更换房号,现被告已退还所有房款。
原告与2012年8月1日与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XX支行签订编号为(2012)圳X银X借字第XX号《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向该行贷款XX万元,该行于2012年8月2日首次放款,原告经与被告协商后,被告于2012年8月17日径直向该行退回贷款XX万元,作为原告的提前还款,现原告与该行已解除贷款合同。
现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如所请。
此致
深圳市XX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