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鄂西偏僻小镇巴东县野三关镇,一名弱女子邓玉娇,刺死了一位生前名不见经传,死后却声名大噪的地方官员。
2009年5月10日20时15分,巴东县公安局接邓玉娇电话报警,称自己在“雄风”宾馆水疗区杀人了。21岁的邓玉娇用刀割断了野三关镇政府招商办主任邓贵大的颈动脉并划破气管,刀尖穿透胸腔刺破右肺,两处致命伤导致邓贵大抢救无效死亡。
5月11日,邓玉娇因涉嫌故意杀人被巴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这条新闻这些天来始终占据着门户网站新闻页面的重要位置,跟帖高达十多万条。
5月18日巴东县公安局对“5.10”案件的案情通报是这样的:
2009年5月10日20时许,邓贵大和野三关镇农业服务中心职工黄德智酒后陪他人到野三关镇“雄风”宾馆休闲中心“梦幻城”消费。黄德智进入水疗区一包房,见邓玉娇正在洗衣,黄误认为邓是水疗区服务员,遂要求邓提供异性洗浴服务,邓以自己不是水疗区服务员为由拒绝,双方为此发生口角,邓走出包房进入隔壁服务员休息室。黄认为邓态度不好,尾随其进入休息室并继续与之争吵。此时邓贵大闻声进入该房,亦与邓玉娇争吵。邓贵大称自己有钱,来消费就应得到服务,同时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邓玉娇称有钱她也不提供洗浴服务。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邓玉娇即欲离开休息室,邓贵大将其拦住并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离开,邓贵大再次将邓玉娇推坐在沙发上,邓玉娇遂拿出一把水果刀起身向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左颈、左小臂、右胸、右肩受伤。黄德智见状上前阻拦,邓玉娇又刺伤黄右大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黄德智伤情因治疗包扎暂不能鉴定。
5月22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邓玉娇侦查阶段的代理律师夏霖在会见完邓玉娇后说:“她(邓玉娇)明确地告诉我,她受到了性侵犯,她的胸罩和内衣就是载体。”,并表示将鉴定遗留在胸罩和内裤上的指纹。
5月23日,《广州日报》刊发了题为《邓玉娇案关键证据离奇被毁》的报道,指出:21日下午4时左右,邓玉娇的母亲张树梅在警方陪同下回到家中“取拿物品”。21日晚,放置了11天的邓玉娇衣物突然被张树梅全部清洗。
5月23日,湖北省巴东县政府新闻办关于“邓玉娇案”的最新情况通报: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案情“第三人”邓中佳被认定没有违法行为。
舆论质疑的几个关键点是巴东警方前后三次案情通报的差别,原来的要求提供特殊服务变为异性洗浴服务,原来的按倒在沙发上变为推坐在沙发上,原来的凶器修脚刀变为水果刀,5月18日的通报还出现了第三方(另两名服务员)。
可是人们的同情与愤怒、舆论与猜测都无法代替证据在法律中的作用。这个命案判断罪与非罪的界线在于是否具有排除犯罪的事由,即正当防卫。中国《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了特殊正当防卫,又称为无过当防卫,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本案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很难看出当时有任何强奸正在进行的证据。通报上说“争吵中,休息室内另两名服务员上前劝解”,那么,两名劝解的服务员离开后门是否反锁,这决定案发现场是封闭式还是开放式场所,是否具备强奸的客观环境。尤其是还未通过鉴定程序鉴定是否在内衣上留有律师所称的指纹,内衣就被清洗,显然就更不能构成一个痕迹物证了。
是被要求提供特殊服务还是异性洗浴服务,这种字眼上的变化并不是案件的关键,也并不能改变后来发生的案件性质。推倒与按倒的动作差异也只能说明暴力的强度,但并不能说明按倒就有强奸的意图,不能排除有按倒殴打的可能性。即使当时使用的是休闲中心的修脚刀而不是事先携带的水果刀,也不能排除临时起意的犯罪主观心理。
根据警方最新通报:警方证实不存在邓玉娇被强奸的事实,现在被网络传为“巴东烈女”的命案主角邓玉娇可能面临着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防卫过当不是独立罪名,在防卫过当造成了他人死亡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过失,则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出于间接故意,刚成立故意杀人罪。对于防卫过当,应当酌情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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