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吴龙贵
近日,江西省纪委公布九江市有100多人因为填写《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国家工作人员特定关系人从业情况登记表》不全,而被退回填写整改。至此,江西省从年初开始的防止利益冲突专项治理已经结束。按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应将其近亲属、近姻亲在经商办企业、投资交易、人事任免方面与本人所主管或分管、主办的工作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形如实上报。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近亲属、近姻亲如有经商办企业或从事工程建设的,无论是否存在利益冲突,都应如实向组织报告。(《南方都市报》11月11日)
反腐重在预防,而预防的关键又在于管住权力的运行,堵住腐败的通道,遏制利益冲动。在反腐进入快车道的大背景下,江西省此次专项治理活动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反腐样本。事实也证明,将预防利益冲突现象纳入到制度化的治理轨道,能够取得立竿见影的反腐成效。专项治理期间,江西省各地各部门通过自查发现涉及利益冲突方面的问题2000余个,立案查处110余人。数据直观地说明两点,其一,尽管在高压态势下,“老虎”、“苍蝇”纷纷落马,但反腐依旧任重道远,远未到弹冠相庆时,其二,反腐要靠制度,好的制度是最好的反腐利器。而反观现实,反腐的制度体系其实还有待健全和完善。
随着腐败的多样化,利益冲突的外延不断扩大,当下所指向的利益冲突,最为突出最为典型的表现形式就是,官员利用职权,为其特定关系人谋取不当利益。比如,为近亲属经商办企业、工程招投标提供便利和帮助。近年来,已成现象的“家族式腐败”、“夫人腐败”、“情妇腐败”,就是利益冲突的具体表现。
国家工作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公权力,在其权力辐射范围内,如果其私人利益与其公职发生冲突,本质而言就是权力腐败。只是与一般意义上的权力腐败相比,这种以利益冲突为表现形式的权力腐败,在操作上更为便利,形态上也更具隐蔽性,因而破坏力更大。一方面,官员的特定关系人范围广泛,近亲属、朋友、同学甚至是情妇,都有可能成为特定关系人,并且任何一个特定关系人也都有可能随时将这种“特定关系”兑现为腐败利益,但显然不能将所有人都置于监管之下。
另一方面,由于利益冲突涉及的主体是官员和特定关系人,很多时候并不直接表现为权钱交易,而是通过项目审批等曲线方式实现,在形式上合理合法,外人很难察觉,监管也难以到位。某种意义上说,利益冲突既是一种隐性的腐败,也是一种公开的腐败。
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应该有着清晰的边界划分。如果官员的近亲属、近姻亲所从事的工作涉及到公共利益,那么就不属于个人隐私而是公共信息,理当公之于众,接受制度性的监督。事实上,这不仅是出于公共利益的考量,对官员本人也不无裨意。在一个人情社会,官员为官一方,或者掌握了某个领域的决策权,很难避免亲朋好友的各种请托,让人左右为难,那么制度就是最好的保护。
对于利益冲突的关注,并非始于今日。早在2009年9月,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就首次在中央文件中提出“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然而制度的生命力在于落实,江西省率先在省一级开展治理利益冲突专项行动,最大的价值就是将原则性的制度规定落实为可操作的样本,并付诸于实践。这一点,尤其难能可贵。接下来,希望更多的地方果断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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