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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村民因征地告市长 意义在输赢外

(2014-05-24 01: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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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肖华 
   因对征地补偿有异议,湖南临湘市横铺乡3个村的村民将市政府和市长龚卫国告上了法庭。22日上午,该案于岳阳市君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未当庭宣判。(《北京青年报》5月23日)
    让村民产生异议要起诉的原因是,面对这样一个国家重点工程,临湘市政府所执行的征地补偿要远低于湖南省所制定的标准。另外,村民还反映政府有暴力强拆的行为。
    近些年因征地拆迁引发的争议是不少的,但是最后很少通过法律起诉法院判决来解决,其中重要的原因就是很多拆迁户没有拿起法律武器;再加上由于征地拆迁类案件的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在审理执行过程中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和困难,如当征地拆迁行政行为不合法时,如果裁定不予强制执行,虽然法院办案正确,但面临着不支持地方经济建设的指责,所以有的法院也不愿意受理征地拆迁的起诉。
    立案难已经成为征地拆迁纠纷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的一大障碍。2013年3月26日《南方都市报》曾报道,因经营的公司被要求强制拆迁,拆迁补偿协商未果,河南郑州中牟县企业主史国旗多次起诉,但诉讼请求要么被驳回,要么根本不被立案受理。去找法官说理,迎接他的是一连串的雷人话语。比如说,是市委领导不让立案,“现在拆迁案子都归市里面管”,“这种事就是立了案,法院也管不了”。这些话也多多少少道出了其中窘况。
    很多征地拆迁立不了案,让当事人求告无门,要么无奈接受政府提出的条件,要么用极端的手段来解决。现在湖南临湘市横铺乡3个村的村民将市政府和市长告上法庭,而且该案也进行了审理,虽然审理结果我们还不知道,但是这样的立案审理就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法院能不能进行立案审理,其实法律早有规定。2011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四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颁布《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明确规定:“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这些都表明,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承认公民不服拆迁有诉讼的权利,而法院必须对拆迁案件立案。
    法治国家,法院是保障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一旦寻求司法公正的人们被阻挡在法院的大门之外,轻则失去司法信任,重则寻求一些过激方式来进行自我权利救济,后果不堪设想。
    现在法院审理征地补偿案件,这会让很多对征地拆迁有异议的民众看到,在征地补偿上还有法律这一武器。同时也表明,当政府在征地拆迁上有不当行为时,法律可以去纠正。希望更多的法院,能把法律摆在第一位,敢于受理征地补偿案件。而这或许也是避免更多恶性事件发生的有效缓冲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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