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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喜新厌旧被撤职”的是是非非

(2014-02-17 00:59:19)

傩送

 

    2月13日晚,福建漳州漳浦县检察院在微博上发布消息,对该院检察官黄宏璋婚恋纠纷一事做出回应,并披露了检察院给予黄宏璋撤职处分的决定。事情源于网友爆料,时任漳浦检察院监察室副主任的黄宏璋与一女子未婚生子,并抛弃该女子,欲迎娶另一家世较好的女子。(《海峡都市报》2月15日)
    漳浦县检察院宣传科林科长说,该院在微博上的及时回应受到了网民的称赞。实际上,这个处分决定固然有很多人为之叫好,但也引起了一些质疑,主要理由是,恋爱结婚属于私事,无涉“官德”,检察官黄宏璋因之被撤职,这个处分太重了。
    爆料网友称黄宏璋是“当代陈世美”。在国人传统观念中,“始乱终弃”是一种道德极端败坏的行为,做出这种事情的人,都应该被送上龙头铡。但现代社会,人们对这类事情有了不同的看法——恋爱阶段“喜新厌旧”只是寻常事,说不上什么严重的道德问题。别说没结婚,就算结了婚再离婚,也不是可耻的事情,更不违法。至于分手之后如何弥补“受害”一方的损失,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诉诸法律。总之,这种事与当事人的职务行为沾不上边。
    上述观点有道理,但不能不说,这些看法有可能是被标题党误导了。媒体在报道或转载这则新闻时,标题多是“检察官为娶富家女抛弃旧爱被撤职”——这本身就构成了一个足以引起舆论审判的话题:喜新厌旧被撤职合理合法吗?而黄检察官的所作所为,并不是“喜新厌旧”这么简单。这件事情中,黄检察官与“旧爱”未婚生子,是比他喜新厌旧、另结新欢更严重的问题。道德意义上,与别人生下孩子再提出分手,与寻常语境中的“变心”不可同日而语;法律意义上,未婚生育涉嫌违反计划生育法规。
    《公务员法》第53条规定,公务员不得有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社会公德”是个比较宽泛的概念,黄检察官的“始乱终弃”肯定于私德有亏,但属不属于严重的公德问题,有待商榷。但《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3条明文规定:“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仅以此而论,给予黄检察官撤职处分不能算错。
    “超计划生育”有些令人费解。我就此咨询一位律师朋友,他说“超计划生育”不仅包括“超生”,也包括未婚生育和婚外生育,这个概念主要适用于公务员违反计生法规的行为;但他本人认为,未婚生育只是一种轻微违法行为,是否有必要严厉制裁,法学界向来有争议。
    无论如何,在现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框架下,黄检察官因为自己的轻率行为被撤职算不上冤枉。一些网友认为黄检察官受到的处分过重,潜在的原因可能是,相较于黄检察官的“私人作风问题”,现实中某些公务员的行为要严重得多,比如公款旅游、动用权力让家人吃空饷等,这些明显侵害公共利益甚至涉嫌职务犯罪的行为,受到的处分多是批评教育、警告,鲜见有被摘掉官帽的。这些“借题发挥”虽与本事件无关,但其中利害不可不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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