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跟进评论)长治市政府难道被企业忽悠了?

(2013-01-08 01:07:53)
标签:

杂谈

殷国安

 

    山西潞安天脊“12·31”苯胺泄露事故指挥部7日上午召开第三次新闻通气会。山西省长治市市长张保承认苯胺污染事故迟报,称对危害性估计不足。张保称对此表示深深歉意。(中国广播网1月7日)
    相比前一天的新闻,长治市的领导已经进步了。前一天长治市新闻中心办公室主任王一平还不承认迟报,“我们都是按照规定程序报的,并不是晚报5天。发生了污染以后,只要污染不出长治的边界好像就不用往省里报,自己处理就行。”现在市长终于承认“迟报”了。
    为什么会对事故的危害性估计不足?张保市长表示,12月31日事发后,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是1-1.5吨,数量比较小,认为这是一个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企业完全能用自己的力量处置,不会形成大事故;也没有想到事发是由于企业对自身设备设施管理不善,造成苯胺通过雨水和污水管道泄入浊漳河造成污染;更没想到一起当时认为一般的安全生产事故能发展成环境污染的大事。
    看起来,长治市没有上报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是因为对事态的发展误判了,而误判的原因又是被企业忽悠了。企业上报的苯胺外泄量只有1-1.5吨,让市长觉得这不是大问题,完全可以由企业自己解决问题。而事实是,“本次泄漏苯胺38.68吨,其中大部分已被采取紧急措施拦阻在一废弃水库内,少量沿排污道进入浊漳河内。”结果是受污染的漳河水从山西长治流向了河北邯郸,又经由红旗渠流向了河南安阳。事故让邯郸全城疯狂“抢水”,也令下游的河南民众惴惴不安。据说排入浊漳河的苯胺有8.7吨之多。
    企业把泄露38.68吨苯胺报告成1-1.5吨,导致政府觉得问题不大,看来主要责任在企业。但是,长治市政府误听误信,难道没有责任?难道政府就只听汇报,没有到企业实际调查?法律可不是这样要求的。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规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故,“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在两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进行核实并在一小时内报告环境保护部。” 第三条还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设区的市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总之,政府不能对企业的报告一听就信,而需要进行核实、认定。
   那么,对于企业报告的苯胺泄露1-1.5吨,长治市政府是如何履行核实、认定的责任的?在中央倡导改进作风的今天,在事关邻省饮用水安全的重大问题上,官员们怎可如此官僚主义?当这么大的事故发生后,难道只是一个“估计不足”就能打发的?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