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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撼动信用卡全额罚息需从法律入手

(2012-10-30 0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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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张枫逸
  
  10月28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报道称,在用户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未按时还款,常被收取高额利息和滞纳金。专家认为,各家银行信用卡罚息制定得相对偏高,全额罚息规定不尽合理。(10月29日《北京晨报》)
  通常,银行信用卡透支利息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为全额计息,一种为按未偿还部分计息。目前,除中国工商银行采用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外,国内其他银行均采用全额计息。假设持卡人刷卡消费10000元,就算还了9999元,差1元未还,也要按10000元计息。在这种情况下,仅35天时间,全额计息与按未偿还部分计息就能相差6800倍。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持卡人延迟还款的违背信用行为,银行给予适当的不信任惩罚也无可厚非,但“还款差一元却按万元罚”的全额罚息,却背离了基本法理。根据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消费者只有义务就自己延迟还款的部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对于已还款部分来说,消费者已经履行了信用义务,不存在违约责任,也没有给银行造成损失,因此银行没有理由将罚息对象无限扩大到整个消费额度。
  近年来,信用卡全额罚息引起的纠纷时见报端,社会舆论的质疑声此起彼伏,银行方面每每拿出“全额罚息属于国际惯例”作为挡箭牌。然而,什么样的国际惯例能大得过法理?再者,工行取消信用卡全额罚息也足以说明,所谓的国际惯例并非铁板一块。说到底,国内绝大多数银行坚持全额罚息,无非是“利益最大化、责任最小化”的趋利避害思维作祟,在信用体系尚不完善的情况下,藉此将商业风险更多地转嫁到消费者头上。
  在目前国内银行业基本处于垄断格局,而消费者又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仅靠个别银行的“鲶鱼效应”和公众的“用脚投票”,无法从根本上撼动全额罚息。工商银行取消全额罚息三年多来无人跟进,就是尴尬现实的写照。因此,必须追溯法律源头,从法律入手遏制银行的逐利冲动。
  现行《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第19条,在规定信用卡透支利息标准的同时,并没有说明计息的本金是透支的全额还是未偿还的余额,恰恰是这一漏洞给了银行过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必须予以弥补。而这部制定于16年前的《办法》本身也有很多与当下社会格格不入的地方。比如,日息万分之五,相当于月息1.5%,年息18%,现在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不过6.15%,罚息标准明显偏高。此外,国外银行对于信用卡违约金的计收大都有次数或数额限制,我国《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只规定了按月收取5%的最低限,却未设最高限,从而导致“滞纳金超过本金”的现象屡屡出现。这些问题都应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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