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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观察)见义勇为和是否认识当事人无关

(2012-04-30 00:09:40)
标签:

杂谈

刘昌海

 

    北京市西城区车公庄北大街与车公庄大街交汇路口过街天桥上,一年轻女子遭遇两名不明身份男子抢包,与女子同行的王先生阻止时,被抢包男子刺中4刀。经送医治疗,王先生已无生命危险。办案民警调查案情时告知,王先生与被抢女子相识,无法算作见义勇为。(《新京报》4月29日)
    冒着生命危险去保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却因与当事人相识就不算作见义勇为,这还是头一遭听说。要按这样的标准,第九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殷雪梅保护的是自己的学生,第十届“全国见义勇为英雄”王贵连保护的是邻居家的小女孩,她们都与当事人“相识”,应该也不算见义勇为。
    从法律上说,除了法定职责和受益方,普通公民的行为构成见义勇为只需要三个要件:一是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二是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三是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王先生阻止犯罪分子抢劫他人的财物,奋不顾身被刺中4刀,完全符合上述要件。那位女士和王先生只是QQ群里的网友,并没有任何私人关系,就算“相识”也是“他人”,王先生舍身相护,理应算做见义勇为。
    而且,《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由行为发生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本市居民在本市行政区域外见义勇为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民政部门确认。”所以王先生是不是见义勇为,应该事后由民政部门进行确认,办案民警不应该草率作出结论。
    这个社会需要弘扬正气,面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受到侵害,不管是陌生人还是熟人,只要敢于挺身而出,都应该是见义勇为。如果冒着生命危险救人于危难,却仅仅因为和当事人认识或有过一面之交就不算见义勇为,恐怕会冷了许多勇敢的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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