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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先签后验”霸王条款何以无法撼动

(2012-04-30 00:10:50)
标签:

杂谈

斯传

 

     《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5月1日起正式施行,到底是“先签后验”还是“先验后签”,业界争论不已。国家邮政管理局明确给出了答案——因件而异: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收派员应当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这意味着外包装无破损的,仍是“先签后验”,仅对于包装破损的情况实行“先验后签”。(《北京日报》4月28日)
     “先签后验”一直被视为快递服务的“霸王条款”。消费者接收快件时,只能先签收再打开外包装查验内件是否完好,此时收派员可能已经离开,消费者举证索赔非常麻烦。一旦快件在运输过程中造成损坏或遗失,已经签字收件的消费者很难维权。对比修改之前的国家标准,关于顾客签收的规定是:快件交给顾客时,应提醒顾客当面验收。顾客验收无异议后,应要求顾客在快递运单上签字确认。据此理解,显然应该是“先验后签”无疑,是快递企业人为篡改了国家标准,而管理部门又长期漠视,才导致了“先签后验”霸王条款的流行。
    在国家标准的意义上,该“先验后签”还是该“先签后验”,从来就不是一个问题,唯一需要国家标准进一步明确的是,何谓“验收”?是仅仅只能看看外包装呢,还是应该打开看里面?除非是买椟还珠者,否则,只看外包装显然不能称之为“验收”,这是一个基本常识。所以,新国标的征求意见稿,首先确定了“可先验收内件再签收”的原则,然后再对“验收”进行了明确定义:验收时,可对内件外观和内件数量进行清点,但不能对内件进行试用或进行产品功能测试。
    换言之,验收仅限于包装里面的商品是否完好无损、数量是否对得上,而不能要求快递公司承担本应由卖家承担的有关产品性能的责任。显然,这是对快递验收很合理的一种界定。虽然,“先验后签”从来就是旧国标的既有规定,征求意见稿只是对旧国标相关规定的再确认,只是对快递企业长期恶意篡改国标的纠正,但征求意见稿还是受到了消费者的好评,一些媒体纷纷刊发报道称新标准将叫停快件“先签后验”,快递“先验后签”即将成为现实。
    孰料,在舆论的一致好评下,快递国标的最终定稿,却来了个一百八十度的转变。“先签后验”居然合法化了,“先验后签”则沦为外包装明显破损时的例外规定;而对于快递企业可能重新包装外包装破损快件,也没有任何罚则规定。因此,这条规定在实际中的执行情况很可能是:快件包装没破损,当然是先签后验;快件包装如果明显破损了,快递公司就可以在在送件前换个包装,然后再让消费者先签后验。这样的规定,不仅是对新国标征求意见稿的背叛,也是对旧国标既有规定的倒退。
    邮政管理部门应该明白,消费者之所以在乎“先验后签”,是因为如果已经签字确认了,即使事后验出问题也难以维权;而快递企业之所以排斥“先验后签”,说白了就是为了推卸责任。本来就是违背旧国标的“先签后验”霸王条款,为何反而能够得到邮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呢?对征求意见稿作出这种改变的民意依据何在?如果公开征求意见的结果等同于内部征求快递企业的效果,民意如何根本无关紧要,那么征求意见除了形式过场还有何意义存在?邮政管理部门应该是公共利益的代表,那种“老子管儿子”的惯性定位该改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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