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来,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引起广泛关注,严重影响沿江群众特别是柳州等下游群众的生活生产。对此,我谨代表河池市人民政府诚恳接受社会公众的批评,并向龙江下游群众和社会公众表示最真诚的道歉!”1日下午,在广西河池市龙江河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新闻发布会上,河池市市长何辛幸正式向公众作出道歉。(《中国青年报》2月2日)
“在龙江河镉污染事件发生后的第16天,公众终于等来了何辛幸市长的正式道歉。”这是报道中的原话,其意是何市长的道歉来得迟了点,老百姓早就等不及了。
河池市出现了这么严重的镉污染事件,给龙江河沿岸环境造成如此大的危害,还危及到了下游的柳江,作为当地最高行政长官的市长自然难辞其咎,理应第一时间向公众致歉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我不理解,在官员道歉渐趋常态化的当下,为何河池市长迟迟不肯道歉。是放不下身段?还是上级领导没对其施压?抑或顾虑由此带来的政治和法律责任,不得而知。
“道歉既不伤害道歉者,也不伤害接受道歉的人”,古罗马政治家、哲学家塞涅卡这样形容“道歉”带来的好处。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官员不习惯道歉的国度,官员一声道歉实乃缓解事态、平息民怨的最有效的公关方式之一。但检视中国官员这些年来的道歉史发现,但凡辖区内出现一些鸡毛蒜皮的事情,官员总能不失时机马上道歉,而但凡出现重大的公共事件时,官员总不肯在第一时间出面道歉,即使道歉,也要在措辞、时机、场合及姿态上考虑拿捏再三,唯恐有失。
此种情形说明了什么?
一是官员道歉没有形成制度化。官员愿不愿道歉,在我们这里还是基于道德自觉,不管道歉与否,均不影响问责结果。即便道歉,也是迫于舆论压力所为,而非遵循某项制度规章不得不为。因此说,官员道歉只关乎私德,仍处于自发与非制度化阶段。
二是道歉主体不明晰。辖区内出现重大公共事件,到底该由谁出面道歉,是由分管的副职,抑或是部门领导,还是一地的最高行政长官,甚至是一地的党委一把手出面道歉,并没相关规定可循。如三亚出现宰客事件,是由三亚市委书记出面道歉;河池出现镉污染事件,是由市长出面致歉。
三是官员怕道歉后承担不起解决实际问题的责任。要让公众接受道歉,官员必须作出解决问题的承诺。一诺重千金,如果承诺落空,不要说市长的威信,就是政府的声誉也会一落千丈。
综上所述,制定并完善对失职官员的问责机制固然重要,事故发生后,尽快明确道歉的主体、道歉的时限及道歉后的问责措施同样不可或缺。
王学进 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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