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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2 15:35:12
    标签:杂谈
     

    王学进:朴素的另一种解释是愚昧

     

       一座由河南登封市东金店乡东刘庄村村民李怀周发起建成的功德碑已经矗立在箕山山顶了,上面写着:张学军书记主政登封以来,功德无量。值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北京奥运举办之际,敬立石碑颂扬……对一位收废品的农民为登封市委书记立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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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1 19:37:57
    标签:杂谈
     

    王学进:运河的价值当然在于“运”

       7月21日《青年时报》发表司马迂的时评《运河的价值在于“运”乎?》,作者针对部分专家就杭州市政府拟决定余杭塘河禁运货船的消息发表的不同意见,认为,运河的本质在于“河”,而非在于“运”——“河”之不存,“运”将安托?是“河”而不是“运”,才是运河的价值所在,以此而言,运河作为一条河,与一条自然河流,其本质没有多少区别。也就是说,保护运河与保护其他河流,没有多少区别,如果需要禁运,自然河流禁得,运河就禁得。

        在得出这一观点之前,司马先生用了一组有趣的比喻来为其观点张本:长城,上面还有驻军吗?还有烽火吗?紫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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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21 10:33:28
    标签:教育
     

    王学进:银楼是在为谁的脸上“贴金”

     

        日本金都有金楼,中国银都有银楼。7月20日中国银都郴州永兴县,举行了中国银都白银艺术博物馆揭牌暨中国白银第一坊开园庆典仪式。开园仪式隆重推出了那座耗费5万两白银打造的银楼。以目前400万元/吨的白银市价,银楼折合人民币1000万元可称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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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8 11:13:35
    标签:杂谈
     

    王学进:货船让游船:难道大运河又要回到隋炀帝时代?
       上周,杭州市政府召开运河综合保护汇报会,会上传出消息:今年十一以后,除停靠杭州热电厂码头的货船,作为运河支流、重要货运通道的余杭塘河,将面临全线禁止货船通行的命运。运河主航道是不是也禁航?记者向政府部门求证中,有一个声音比较响:三条游线开通后,运河可能会选择限时通航。(7月18日《青年时报》)
        塘河禁航所为何来?原来只为不影响游船的通行。据说,如果两类船只同时行驶会引发安全事故,故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只能作此选择。但作出这一选择的是政府,而不是民间和文保单位,因为政府正在为大运河申遗,才不惜工本把大运河当作旅游文化和旅游产品来打造。这样一来,文保专家不答应了,著名文保专家毛昭晰疾呼:“大运河不是旅游产品,不要什么东西都打造成旅游文化。”于是船主犯愁了,“余杭塘河是我们的必由之路啊,余杭塘河外又没有其他外航河道,走陆路的话成本太大了。”到时,随着运输成本的提高(按相同运载量计算,陆上汽车运煤成本若为100元,船只只需30元),杭州、萧山、富阳等地电厂所需的煤炭、建筑用的黄沙和钢材都要涨价,广大市民难道不怨声载道?
        将大运河打造成旅游产品,虽然也事关民生,但比起货运来,后者事关民生更直接、更普遍,能坐得起游船欣赏运河两岸美景的游客毕竟是少数,而货运则具有普惠性,两者涵盖的民生价值根本不可同日而语。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制定出台货船让游船的决策,那似有舍大家保小家之嫌,或者说,在权衡民生轻重大小问题上,还没拎清楚;再重言一句,如此决策颠覆了大运河的根本功能,大有回到隋炀帝开掘大运河的初衷上去的意思。炀帝开掘大运河的初衷只为满足其下江南、一睹江南美景和佳丽的艳愿,而非为民生计。故炀帝对大运河全程有统一的“高标准、严要求”,要求渠宽不小于四十步,可以通龙船,还下令在运河沿岸都种上柳树,同时在沿岸建粮仓无数,为他乘龙舟三下江都创造条件。至于运河的漕运等其他功能,那是其自然形成的,而且自炀帝后其旅游功能日益让位于漕运功能。
       炀帝即殁,千载而下,既然运河的漕运功能替代了旅游功能,而今,政府有无必要再将其恢复到从前的功能呢?窃以为,这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有无可能,而今的运河水早不及炀帝时代的水清水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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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7 16:23:38
    标签:杂谈
     王学进:一截锈蚀水管成“反贪功臣”揶揄了谁
       7月16日,重庆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国家级贫困县———重庆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涉嫌受贿案。晏大彬因受贿金额巨大——从2001年底担任县交通局局长到2007年底,在巫山长江大桥及该县各公路建设项目中,层层捞钱,63次共接受建筑承包商送钱2226万元———这一金额,相当于当地年财政收入的20%强,从而成为“重庆第一贪”;而其妻则因帮助洗钱,同时走上了被告席,成为因亲属贪污受贿被指控“洗钱罪”的全国第一人。(7月17日《成都商报》)
       站在被告席上的晏氏夫妇此刻一定悔断了肠,因为这案子的发现实在太偶然了。此前,我们听说过小偷偷出贪官的事,但如晏案这般由一截锈蚀的水管爆出贪官的新闻还从所未闻,它绝对是一桩旷古奇闻。庭审时透露,晏妻将939万元现金捆扎后放入8个矿泉水纸箱,再用胶带密封着放置在一处尚未入住的私宅的厕所里。结果人算不如天算,某天,厨房一处水管爆了,水漏到楼下的住户家,该住户叫来民警和物管人员,翻窗而入,发现了厕所里已被水浸泡着的巨款,因而顺藤摸瓜,抓获了晏巨贪。就这样,一截水管居然成了“反贪功臣”,真是让人笑掉大牙!
       晏氏夫妇有太多的悔恨理由,要是他们稍稍细心一点,譬如不把钱放在厕所里(厕所地势低容易积水),而是放在别处,或者隔三差五像老葛朗台那样去厕所看看,图个“心里暖和),再或者索性用这笔钱多买几套住房,将钱“洗”了,也就一点没事了,如此这般,还有很多假设。但事实容不得假设,现如今,晏氏夫妇再悔也无济于事。笔者之所以“假如假如”个没完,目的只有一个,即羞一羞当地的纪检和反贪部门。因为“假如”越多,越说明他们的无能,——这中间只要晏氏夫妇稍稍精明一点,把握好某个关节,他们哪会落得今天这个下场?真是天晓得!
        全县一年财政收入的20%强被晏大彬一人贪污去了,该县财政部门居然木子木瓜,一无所知;6年间,晏局长受贿了63次,受贿次数如此频繁,竟能安然无恙,当地纪检和反贪部门难道是吃干饭的;巫山隶属重庆市,相隔不远,却那么容易洗钱:老公将二千多万元巨款交给老婆,后者将其中的943万元用于以自己和他人的名义购房(共7处房产,其中包括1座联排别墅和1处商铺)、投资多种金融理财产品和存入其本人的银行资金账户,如此大规模的洗钱行为居然做得神不知鬼不觉,试问,两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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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6 16:52:06
    标签:杂谈
     

    王学进:宁波“许霆”案一审判决没多少新意

    7月15日,备受关注的宁波“许霆”案终于判决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弟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兄弟俩对此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其辩护律师表示支持他们上诉。(7月16日《青年时报》)

    此判决结果除了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风光有期徒刑两年稍有点新意外,整个案子的判决仍然沿袭了广州许霆案的审判思路,基本上将宁波“许霆”案办成了广州许霆案的翻版。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宁波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只不过按盗窃数目大小区分了刑期而已,而最核心也是最为人质疑的案件定性(盗窃罪)则毫无二致。

    宁波中院的明智之处是规避了许霆案一审判决的尴尬(判处无期徒刑),而是参照广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实现量刑的适当。可由于案件定性存在争议,

    唐氏兄弟律师团中成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说:“盗窃,是私下将他人的东西占为己有。代表银行行使职能的ATM机,在用户操作后,默认同意交易,双方知晓,何来盗窃?”作出上述判决自然难以让人信服。这还因为许霆在“此罪还是彼罪”这个问题上尚存争议,宁波中院没细察两案的异同,就照搬了许霆的判决案例,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这尤其让人不服。

    宁波中院怎么能将有争议的案例作为量刑的依据呢?更何况此案非等同于彼案,许霆是直接通过故障的ATM机取现,案发后又携款潜逃,而且盗窃的款项一直未归还;唐氏兄弟并不是通过故障的ATM机直接取现,而是通过故障的ATM机转账了200多万元,而后通过转账后的卡取出存款,事实上,在银行的记录里,唐氏兄弟的另一个账户里是欠了银行200多万元。更主要的是,唐风军是主动打电话到银行询问ATM机是否出错,才使银行联手警方很快破获此案,后在其母亲的劝说下交还了全部款项。从作案过程到案犯的恶意及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分析,两案的性质同中有异,法官怎能依葫芦画瓢,将唐风军案办成许霆案的翻版呢?

    这一判决令人大失所望。本来我们寄希望于宁波中院的判决能超越许霆案,能就有争议的案件如唐风军案,围绕“宁波许霆有罪无罪”和“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释,但从法院解释看,并无多少新意。对于法律而言,一桩广受社会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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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5 12:10:13
    标签:杂谈
     王学进:省政府的诤言座谈会缘何名不副实
       6月18日和6月30日,云南省政府邀请100名群众代表举行了4场座谈会,听取他们对四项制度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在会上,尽管群众代表发言踊跃,但要么反映的是本单位的问题,比如单位建房、夜市扰民、旅行社拖欠导游工资等,要么泛泛而谈不知所云,个人情绪较多。就四项制度的实施,说赞扬话的人多,提问题和建议的人少,致使这个本来群众和官员平等交流、为政府提诤言的座谈会开成了一个只反映具体问题的会议。(7月15日《中国青年报》)
        应该说,围绕四项制度即针对部分公务员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态度冷漠、作风粗暴等影响政府执行力和公信力的行为,实施行政问责办法以及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等四项制度,群众是最有话说的,但结果说得如此之糟,要么文不对题,要么说几句马屁话,真能当得起诤言的几乎没有。造成此种尴尬情形的原因是什么?一位企业界代表将之归结为,信息不畅是群众参政无力的原因之一,我以为这还只是表面原因,深层次的原因还在于政府官员的观念问题。
       窃以为,有些政府官员颇似好龙的叶公,看似好龙,一旦龙真的来了,就吓得魂飞魄散,夺门而逃。他们虽然好在人前装出一副虚怀若谷、广开言路、勇于纳谏的样子,故将4场座谈会冠之以诤言座谈会,但其实颇有点心虚,生怕群众代表出言无忌,会让在座的省长、副省长难堪(四次会议,云南省省长秦光荣、副省长李江等省市各部门领导都参加了),所以在预先确定代表名单上设了限:代表的选派由相关部门安排,这些部门把分配到的名额再分配到各单位,由各单位上报参会代表。也就是说,这些代表都是组织上信得过的,他们绝不会在会上乱话三千,要说也就说百分之百正确的废话。
        正是在选派代表上严格贯彻组织原则,考虑到选出的代表既能照顾到在场领导的面子问题,又不会给单位添乱,所以这些代表只能称为单位或者组织代表,不能称为群众代表。这样的代表并不是自己真有话要对省长说自告奋勇去赴会的,而是为了完成组织布置的任务被动去参会的,如此,他们哪有热情和兴趣事前去进行专题调研呢?到了会场,要让他们对根本不感兴趣和不了解的四项制度发表诤言,岂非缘木求鱼?为了应付领导,只好说些不着调的无关痛痒的废话套话和跑题话。
       归根结底说,某些政府官员还是对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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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4 12:16:35
    标签:杂谈
     

    王学进:民警救小偷成刊头新闻的启示

       翻开7月14日的《现代金报》,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头版的一条图文新闻:13日下午2点多,一男子在宁波邱隘一家空调店前偷电瓶车,被发现后钻进死胡同,后来躲在一个河埠头上进退不得,后院有两只狗,前面是条河(小偷又不会游泳),结果民警费尽周折,好不容易将他拉到对岸。当得知小偷被狗咬到了,民警表示将尽快带其去医院。
       两张民警救小偷的照片,外加一则文字消息,该新闻占去了当天金报头版五分之四的版面,给读者造成了很大的视觉冲击力。尽管记者没就新闻本身发表任何评论,但让这样一则颇具争议且事情本身富含负面性的图片新闻置于报纸的头版,这本身就传递了媒体的价值倾向和新闻意图。
        对受困的小偷到底该不该施救?这个牵涉到法律和社会正义的道德命题,因去年湖州发生的三位市民追赶一偷自行车的小偷致其溺水死亡、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格外引人注意。为什么抓小偷的人成了杀人犯?见死不救难道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是的,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如是说,因为周某偷了自行车后被失主颜克于等三人发现,周某想逃避这三人的围殴而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为消除这种危险状态,颜克于等三人因先行行为而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作为义务,应当要尽全力救援落水者周某,然而本案中的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其权威性并不因为三市民追赶小偷的所谓正义行为而打折扣。
        而前年5月12日发生在苏州的民警救小偷的事件:一男子在偷窃空调室外机时被保安发现,情急之下钻进了地下污水管避难,在里面被憋得奄奄一息。来抓小偷的警察于是大费周折,折腾了2个多小时后终于把这个男子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变成了小偷的大救星(06年5月12日人民图片网),则晓谕人们:法律除了要讲实体正义外,还要讲程序正义。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只能以法律的程序来追究责任,故在法院没定罪之前,仍然要视其为普通公民,先行施救,然后交由司法机关审判。只有这样,才能捍卫法律的权威尊严。
       由此说来,媒体将上述新闻置于头版显要位置可谓用心良苦:这样的新闻策划正是基于向大众普及法律常识的考虑,用一种直观的视觉效果默无声息地完成一次法律启蒙的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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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3 10:46:21
    标签:教育
     

    王学进:“杨不管的现身能否促成增加保护教师权益的条例?

       6月12日,安徽省长丰县双墩镇吴店中学两名学生上课时打架授课教师杨某某并未当即制止,而是说了一句你们有劲的话,下课后到操场上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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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07-11 14:42:04
    标签:杂谈
     

    王学进:由一则新闻悬念想到的

        7月10日,在郑州一家连锁店内,一中年女子因偷肉被抓,当记者对着她摄影拍照时,她以头撞墙,一口一声“别拍了!”当民警问她为何偷肉时,她说,她把孩子送到郑州上学,已经花了上万元,她说已经两个月没吃过肉了,但又不舍得买,但还想让儿子回家能吃好一点,才去超市偷这些东西。(7月11日《河南商报》)
        这是一则看了令人心酸的消息。在此,我不想围绕某门户网站的辩论话题:是否可以原谅母亲“偷窃”行为?作法理或者伦理探析,我只想提醒大家记住撰写该新闻的记者的名字。他(或她)叫邢军,《河南商报》记者。除了姓名,我对其年龄、性别、学历和价值取向等背景材料一概不知,但邢军这个名字值得记住。不为别的,就为他(或她)给我们留下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新闻悬念。
        这位女子落得个宽大处理的结果,——超市不追究,民警不处罚,媒体不曝光其姓名和形象,皆因为她的偷窃动机——只想让儿子吃好点,打动了所有在场的人。作为读者,看过此新闻后的第一反映是:该女子所说的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这样从宽发落无可厚非;如果不实,则应严加处理。按理说,如果警方以情节轻微、未造成大的损失为由放弃了追究的话,媒体记者则有责任探究事情的真相。但这位叫邢军的记者也同样不去穷根究底,不再深入采访,甚至连姓名都不想打听了。而且还因为自己跟去派出所采访再次造成她以头撞墙内疚不已,最后在采访手记中写了一段不无忏悔意义的话,“算了,我宁肯相信她说的是真的,也不愿意让我的举动给她的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尤其结尾那句祈福:希望她的儿子在别人面前说话时,可以骄傲地说:“我有一个好母亲。”感动了无数读者。
        就这样,记者为这则新闻事件留下了一个悬念。从记者的从业道德来说,邢军似不该放弃追究事实真相的权利,毕竟当今社会此类骗术太多了。有道是,记者的天职就是还原事件的真相,就该事件的要害分析,该女子到底该不该宽大处理,取决于她所说的是否属实,这一节点不搞清楚,上述网站出示的辩论话题就不能成立。可事实是,记者放弃了这一职责所系的权利,并且还表达了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道德暗示,他(或她)是同情该女子的。这也有违新闻追求客观公允、不对所报道的新闻事件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的一般新闻学定义。话虽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