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学进:朴素的另一种解释是愚昧
一座由河南登封市东金店乡东刘庄村村民李怀周发起建成的功德碑已经矗立在箕山山顶了,上面写着:“张学军书记主政登封以来,功德无量。值改革开放(三十周年)和北京奥运举办之际,敬立石碑颂扬……”对一位收废品的农民为登封市委书记立碑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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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学进:运河的价值当然在于“运”
7月21日《青年时报》发表司马迂的时评《运河的价值在于“运”乎?》,作者针对部分专家就杭州市政府拟决定余杭塘河禁运货船的消息发表的不同意见,认为,运河的本质在于“河”,而非在于“运”——“河”之不存,“运”将安托?是“河”而不是“运”,才是运河的价值所在,以此而言,运河作为一条河,与一条自然河流,其本质没有多少区别。也就是说,保护运河与保护其他河流,没有多少区别,如果需要禁运,自然河流禁得,运河就禁得。
在得出这一观点之前,司马先生用了一组有趣的比喻来为其观点张本:长城,上面还有驻军吗?还有烽火吗?紫禁城
王学进:货船让游船:难道大运河又要回到隋炀帝时代?
上周,杭州市政府召开运河综合保护汇报会,会上传出消息:今年十一以后,除停靠杭州热电厂码头的货船,作为运河支流、重要货运通道的余杭塘河,将面临全线禁止货船通行的命运。运河主航道是不是也禁航?记者向政府部门求证中,有一个声音比较响:三条游线开通后,运河可能会选择限时通航。(7月18日《青年时报》)
塘河禁航所为何来?原来只为不影响游船的通行。据说,如果两类船只同时行驶会引发安全事故,故在鱼和熊掌不可兼得的情况下,只能作此选择。但作出这一选择的是政府,而不是民间和文保单位,因为政府正在为大运河申遗,才不惜工本把大运河当作旅游文化和旅游产品来打造。这样一来,文保专家不答应了,著名文保专家毛昭晰疾呼:“大运河不是旅游产品,不要什么东西都打造成旅游文化。”于是船主犯愁了,“余杭塘河是我们的必由之路啊,余杭塘河外又没有其他外航河道,走陆路的话成本太大了。”到时,随着运输成本的提高(按相同运载量计算,陆上汽车运煤成本若为100元,船只只需30元),杭州、萧山、富阳等地电厂所需的煤炭、建筑用的黄沙和钢材都要涨价,广大市民难道不怨声载道?
将大运河打造成旅游产品,虽然也事关民生,但比起货运来,后者事关民生更直接、更普遍,能坐得起游船欣赏运河两岸美景的游客毕竟是少数,而货运则具有普惠性,两者涵盖的民生价值根本不可同日而语。要是通过行政手段,制定出台货船让游船的决策,那似有舍大家保小家之嫌,或者说,在权衡民生轻重大小问题上,还没拎清楚;再重言一句,如此决策颠覆了大运河的根本功能,大有回到隋炀帝开掘大运河的初衷上去的意思。炀帝开掘大运河的初衷只为满足其下江南、一睹江南美景和佳丽的艳愿,而非为民生计。故炀帝对大运河全程有统一的“高标准、严要求”,要求渠宽不小于四十步,可以通龙船,还下令在运河沿岸都种上柳树,同时在沿岸建粮仓无数,为他乘龙舟三下江都创造条件。至于运河的漕运等其他功能,那是其自然形成的,而且自炀帝后其旅游功能日益让位于漕运功能。
炀帝即殁,千载而下,既然运河的漕运功能替代了旅游功能,而今,政府有无必要再将其恢复到从前的功能呢?窃以为,这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有无可能,而今的运河水早不及炀帝时代的水清水甘
王学进:宁波“许霆”案一审判决没多少新意
7月15日,备受关注的宁波“许霆”案终于判决了,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其弟唐风光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兄弟俩对此判决不服,表示要上诉。其辩护律师表示支持他们上诉。(7月16日《青年时报》)
此判决结果除了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唐风光有期徒刑两年稍有点新意外,整个案子的判决仍然沿袭了广州许霆案的审判思路,基本上将宁波“许霆”案办成了广州许霆案的翻版。广州市中院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宁波中院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只不过按盗窃数目大小区分了刑期而已,而最核心也是最为人质疑的案件定性(盗窃罪)则毫无二致。
宁波中院的明智之处是规避了许霆案一审判决的尴尬(判处无期徒刑),而是参照广州中院作出的二审判决,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实现量刑的适当。可由于案件定性存在争议,
唐氏兄弟律师团中成员——浙江杭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何长明说:“盗窃,是私下将他人的东西占为己有。代表银行行使职能的ATM机,在用户操作后,默认同意交易,双方知晓,何来盗窃?”作出上述判决自然难以让人信服。这还因为许霆在“此罪还是彼罪”这个问题上尚存争议,宁波中院没细察两案的异同,就照搬了许霆的判决案例,以盗窃罪判处唐风军有期徒刑七年,这尤其让人不服。
宁波中院怎么能将有争议的案例作为量刑的依据呢?更何况此案非等同于彼案,许霆是直接通过故障的ATM机取现,案发后又携款潜逃,而且盗窃的款项一直未归还;唐氏兄弟并不是通过故障的ATM机直接取现,而是通过故障的ATM机转账了200多万元,而后通过转账后的卡取出存款,事实上,在银行的记录里,唐氏兄弟的另一个账户里是欠了银行200多万元。更主要的是,唐风军是主动打电话到银行询问ATM机是否出错,才使银行联手警方很快破获此案,后在其母亲的劝说下交还了全部款项。从作案过程到案犯的恶意及对银行造成的损失分析,两案的性质同中有异,法官怎能依葫芦画瓢,将唐风军案办成许霆案的翻版呢?
这一判决令人大失所望。本来我们寄希望于宁波中院的判决能超越许霆案,能就有争议的案件如唐风军案,围绕“宁波许霆有罪无罪”和“此罪还是彼罪”的问题,给出令人信服的法律解释,但从法院解释看,并无多少新意。对于法律而言,一桩广受社会各
王学进:民警救小偷成刊头新闻的启示
翻开7月14日的《现代金报》,最吸引人眼球的是头版的一条图文新闻:13日下午2点多,一男子在宁波邱隘一家空调店前偷电瓶车,被发现后钻进死胡同,后来躲在一个河埠头上进退不得,后院有两只狗,前面是条河(小偷又不会游泳),结果民警费尽周折,好不容易将他拉到对岸。当得知小偷被狗咬到了,民警表示将尽快带其去医院。
两张民警救小偷的照片,外加一则文字消息,该新闻占去了当天金报头版五分之四的版面,给读者造成了很大的视觉冲击力。尽管记者没就新闻本身发表任何评论,但让这样一则颇具争议且事情本身富含负面性的图片新闻置于报纸的头版,这本身就传递了媒体的价值倾向和新闻意图。
对受困的小偷到底该不该施救?这个牵涉到法律和社会正义的道德命题,因去年湖州发生的三位市民追赶一偷自行车的小偷致其溺水死亡、被当地检察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而格外引人注意。为什么抓小偷的人成了杀人犯?见死不救难道也要承担刑事责任?是的,承办本案的检察官如是说,因为周某偷了自行车后被失主颜克于等三人发现,周某想逃避这三人的围殴而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为消除这种危险状态,颜克于等三人因先行行为而有防止周某溺水死亡的作为义务,应当要尽全力救援落水者周某,然而本案中的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这就是法律,其权威性并不因为三市民追赶小偷的所谓正义行为而打折扣。
而前年5月12日发生在苏州的民警救小偷的事件:一男子在偷窃空调室外机时被保安发现,情急之下钻进了地下污水管避难,在里面被憋得奄奄一息。来抓小偷的警察于是大费周折,折腾了2个多小时后终于把这个男子从死亡线上拉了回来,变成了小偷的大救星(06年5月12日人民图片网),则晓谕人们:法律除了要讲实体正义外,还要讲程序正义。小偷触犯了法律,就只能以法律的程序来追究责任,故在法院没定罪之前,仍然要视其为普通公民,先行施救,然后交由司法机关审判。只有这样,才能捍卫法律的权威尊严。
由此说来,媒体将上述新闻置于头版显要位置可谓用心良苦:这样的新闻策划正是基于向大众普及法律常识的考虑,用一种直观的视觉效果默无声息地完成一次法律启蒙的任
王学进:由一则新闻悬念想到的
7月10日,在郑州一家连锁店内,一中年女子因偷肉被抓,当记者对着她摄影拍照时,她以头撞墙,一口一声“别拍了!”当民警问她为何偷肉时,她说,她把孩子送到郑州上学,已经花了上万元,她说已经两个月没吃过肉了,但又不舍得买,但还想让儿子回家能吃好一点,才去超市偷这些东西。(7月11日《河南商报》)
这是一则看了令人心酸的消息。在此,我不想围绕某门户网站的辩论话题:是否可以原谅母亲“偷窃”行为?作法理或者伦理探析,我只想提醒大家记住撰写该新闻的记者的名字。他(或她)叫邢军,《河南商报》记者。除了姓名,我对其年龄、性别、学历和价值取向等背景材料一概不知,但邢军这个名字值得记住。不为别的,就为他(或她)给我们留下了一个耐人寻味的新闻悬念。
这位女子落得个宽大处理的结果,——超市不追究,民警不处罚,媒体不曝光其姓名和形象,皆因为她的偷窃动机——只想让儿子吃好点,打动了所有在场的人。作为读者,看过此新闻后的第一反映是:该女子所说的是否属实。如果属实,这样从宽发落无可厚非;如果不实,则应严加处理。按理说,如果警方以情节轻微、未造成大的损失为由放弃了追究的话,媒体记者则有责任探究事情的真相。但这位叫邢军的记者也同样不去穷根究底,不再深入采访,甚至连姓名都不想打听了。而且还因为自己跟去派出所采访再次造成她以头撞墙内疚不已,最后在采访手记中写了一段不无忏悔意义的话,“算了,我宁肯相信她说的是真的,也不愿意让我的举动给她的生活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尤其结尾那句祈福:希望她的儿子在别人面前说话时,可以骄傲地说:“我有一个好母亲。”感动了无数读者。
就这样,记者为这则新闻事件留下了一个悬念。从记者的从业道德来说,邢军似不该放弃追究事实真相的权利,毕竟当今社会此类骗术太多了。有道是,记者的天职就是还原事件的真相,就该事件的要害分析,该女子到底该不该宽大处理,取决于她所说的是否属实,这一节点不搞清楚,上述网站出示的辩论话题就不能成立。可事实是,记者放弃了这一职责所系的权利,并且还表达了带有明显倾向性的道德暗示,他(或她)是同情该女子的。这也有违新闻追求客观公允、不对所报道的新闻事件表达自己的价值判断的一般新闻学定义。话虽这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