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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观察)为10元钱辱骂还钱包者骂掉了什么

(2012-01-16 00:35: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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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钟学城

 

    1月11日,西安的杨师傅将捡到的钱包归还失主,只因向失主索要10元“早饭钱”,原本的好事发生了变化。失主显得很生气,杨师傅不但没得到奖励,还遭到对方的辱骂:“老天会惩罚你的,你们这些人类的渣滓!”(《重庆晨报》1月14日))
    捡到东西要还,这位杨师傅做到了,此种行为应该表扬。将钱包还给失主需要花费时间查找和打电话,也要付出一些成本,在此种情况下,向失主提出10元“早饭钱”,从情理上来说不为过。就为这区区10元钱,却好心没得到好报,被辱骂了一顿,叫人怎么受得了?
    假如杨师傅捡到钱包,不打电话给失主,顺手一扔,失主的损失就远不止这10元钱的代价了,重新办个身份证就得花费不少精力,重办银行卡还要钱,如此算来,就是多给杨师傅一些感谢费也是值得的。
    现实中好心不得好报的事情时见报端,有人见老人跌倒主动搀扶却被反咬一口;受伤者被好心人送进医院却被当做肇事者;见义勇为者挺身而出却被冷落,被救者连个感谢话也不说就避而不见。这小小的10元“早饭钱”,让我们再次见识了某种社会扭曲心态。
    归还钱包索要10元“早饭钱”,事情虽小,意义却不小。古代有个故事叫“子路受牛”,讲的是,孔子的门生子路救了一个落水者,人家酬谢他一头牛,他收了下来;孔子称赞弟子做得对,说以后鲁国救人的人会更多。回报是一种必要的道德,“一恩报一恩”就会让更多的人去做好事,假如只求给予而不给回报,就会挫伤做好事者的积极性。
    拾金不昧无须图报当然是一种值得提倡的美德,但这并不意味索要回报就不是拾金不昧。《民法通则》第79条有明确的规定:“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按照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因此,要求失主给予10元“早饭钱”是合法的,失主拒绝支付反而与法律不符。
    归还钱包本是做好事,按说,失主在收到丢失的钱包时,应该主动提出给予归还者一定的报酬,而新闻中的这位失主,不仅没有一点表示,还对杨师傅进行辱骂,此种骂,骂掉的是自己的身份和做人的尊严,更严重的是骂掉了一种公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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