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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关注)火车退票费下调只是有限的进步

(2011-09-17 00: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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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吴闻

    铁道部发布消息,从9月25日起,下调旅客火车票退票费标准。根据新规定,火车退票费由原来按车票面额20%计收下调为按5%计收,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每张票的退票费最低不少于2元。这是铁道部自1997年开始收取退票费以来,首次下调退票费标准。(《京华时报》9月16日)
    火车退票费标准下调,可谓千呼万唤始出来,这项长期以来一律按车票面额20%计收的退票费,作为“霸王收费”的典型代表,久遭社会舆论的质疑和批评。有些人被收费后不服气,拿起法律武器跟铁路部门打官司,但无不以失败告终。法律之上毕竟还有公理和人心,虽然铁路部门一次次赢了官司,但其形象和公信力在一次次受损。
    原国家计委于2003年出台的《关于规范运输业退票费有关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在最高不得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但是,铁路部门没有设置差别退票费率,更没有免收退票费之说,而是将20%的上限作为收取退票费的统一标准,这显然属于霸王条款、违规收费。2009年,国家发改委在回复一位律师关于取消火车退票费申请时表示,已向铁道部发出完善退票费政策的建议,乘客所退车票如能再次发售应不再收取退票费。可是,无论是原国家计委还是国家发改委,都撼不动“铁老大”自行设定的霸王条款。
    铁路部门收取高额退票费,可能是基于这样的逻辑:旅客购买火车票,相当于与铁路部门签订了运输合同,旅客退票相当于单方面解除合同,因此理应支付一定的赔偿金——按车票面额20%计收的退票费就相当于赔偿金。这个逻辑看上去似乎说得通,但是,火车晚点,耽误了人们的行程,铁路部门可曾给过旅客赔偿?动车停电,旅客在车厢里活受罪,铁路部门可曾给过赔偿?旅客乘火车时丢失财物,铁路部门可曾给过赔偿?这些情况,都是铁路部门没有很好地履行合同,为什么不赔偿呢?
    现在火车退票费终于下调了,按说值得肯定,但却让人怎么都高兴不起来。一方面,火车退票费本该下调,早该下调,到现在才下调,这种“迟到的正义”中,包含着多少旅客曾经的利益损失,铁路部门曾经获取了多少不正当收益。另一方面,按照上述国家计委和发改委的相关规定,火车退票费仅仅下调显然不够,还应根据不同情况免收退票费。所以,下调退票费只是“有限的进步”,一律按车票面额5%计收退票费,依然逃脱不了霸王条款、违规收费的嫌疑。
    我们不奢望火车退票费一律取消,但根据相关规定,至少以下两种情况不应收取退票费:一、车票较为紧张甚至“一票难求”,旅客所退车票能够再次出售,即使来不及出售但列车实际上超载,并不存在座位虚耗问题。二、旅客提前多天退票,同样不会影响车票再次出售,即使某趟列车车票最后没有卖完,那也是客流问题,与旅客退票无关,即旅客退票并未给铁路部门造成损失。铁路部门可就此出台明确规定,比如春运期间免收退票费,提前多少天或多少小时退票免收退票费。
    铁路是政、企、法合一的高度垄断行业,垄断行业要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其自行设立的行规要公平公正,不能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己任,以多掏消费者腰包为宗旨,尤其是,不能对相关法律规章和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置若罔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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