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论)征信管理必须做到权责对等
(2011-07-26 00:3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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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
信任体系,是维系一个社会运行的基本硬件,对现代社会而言,更是如此。因为这是一个高度分工的陌生人社会,人们各司其责,依照基本的社会常识而生活。如果,食而不安,居而不宁,信无可信,那么全社会都会陷入一种信任焦虑,不信任情绪就会彼此蔓延,谁都难以置身事外。
在此背景下,《征信管理条例》的出现,无疑会引起舆论强烈关注。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征信管理条例》再度公开征求意见。其中,信用卡未按期还款等“不良记录”的保存期限,条例规定为5年,超过5年的征信机构就应该予以删除。征求意见将截至8月22日。(7月25日《河南商报》)
其实,就如上面所提及的,“失信”有时并非主观故意,很多可能属于无心之失。如果动辄被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而且这个“不良记录”还没有一个过期之日,那对于被动失信者而言,无疑是个灾难。现在二次征求意见时,不良信用记录的“5年保质期”,无疑是对民意的一个积极回应。
假如你并非恶意拖欠,而是因为种种原因不慎留下信用卡、房贷等逾期还款的“信用污点”,那么不良记录最多五年也就归零,即便你当初确实有过“恶意违规”的不良记录,5年之后也能是一条信用记录清清白白的好汉,给了你救赎个人信誉的机会,善莫大焉。
只是,和两年前一样,舆论的关注范围并非仅集中在被征信者身上,对银行等征信机构的“信誉问题”,同样保持强势关注。毕竟,相对具有信息采集、记录之权的征信机构,一般民众永远处于相对弱势的一方。而在当前信息保护并不完备,个人信息经常被各种商家、机构大肆售卖的语境下,征信机构如果本身就坐不端行不正,在征信过程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那么这不仅是民众权利的灾难,不仅无助于成熟的社会征信系统的形成,反而会戕害整个社会的信任体系。
当然,对此《征信管理条例》也早有预防之举,比如明确规定,征信机构不得采集个人的收入、存款和纳税数额的信息以及个人所有的有价证券、不动产信息。这意味着,个人财产隐私并不在个人征信报告采集范畴。但是,对公然违反这一规定,滥用征信权利的问责力度却显得孱弱不堪,只是象征性规定对这样的单位会“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而凭常识可知,这对个人或许还算有震慑性,对财大气粗的某些征信机构而言,这样的处罚与其违反征信条例非法牟得的利益相比,简直像是在变相鼓励。
因此,征信管理要想步入正轨,真正发挥良性作用,就必须做到权责对等。亦即,不光是简单地增加民众的失信成本,更应首先规范征信机构的行为,让其背负与便利的“征信之权”对等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征信机构都完全履行了告知义务,又不敢借机侵犯民众隐私,不敢借此非法牟利;民众也对自己日常生活、经济生活中失信的后果有了充分了解,然后真正认识到诚信对自己对社会的意义,对个人、对征信机构都真正做到权责利对等,《征信管理条例》的现实价值才不会遭到消解。
李晓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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