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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那一场等不及的“表彰会”

(2010-08-10 01:17: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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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时事快评)那一场等不及的“表彰会”
                                                                                        王乃玲 画

邓海建

 

    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职工的材料中反映,负责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的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日前召开了“7·16”火灾事故抢险救援表彰大会。该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下属9个单位和197人分别被授予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称号。(8月9日《中华工商时报》)
    所谓丧事当做喜事办,估计也就是这么一绝。有人说,中国人讲究赏罚分明、惩恶扬善,救火本来就是一桩善事,早点论功行赏,也算不得过分——这话其实只说对了一半。“惩恶扬善”的逻辑前提是“恶”与“善”分属不同对象,类似坏人入地狱,好人进天堂。但问题是,在大连油管爆炸事故中,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责任在先,然后才有亡羊补牢的行动,成也萧何败也萧何,凭什么把救火这一出单独拎出来奖赏?
    这就好比一个小偷,偷了别人的钱财,大家都发现了,于是再趁月黑风高的时候递送回去。按照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的做派,别的不说,先得赶紧给小偷开个“表彰会”,赐个“道德文明先进个人”称号,因为知错能改善莫大焉。可是,偷窃之罪怎么清算呢?
    其实,这些事情理论起来本来不难。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和公安部共同发布了《关于大连中石油国际储运有限公司“7·16”输油管道爆炸火灾事故情况的通报》。通报指出,国际储运公司原油罐区的日常运营和检维修工作由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负责,并且明确了“事故单位对所加入原油脱硫剂的安全性可靠性没有进行科学论证”等数项重大问题。换言之,中石油大连石化分公司及相关单位对此次油管爆炸事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至于抢险救援之种种表现,即便可歌可泣,即便感天动地,也只是究责时可以酌情参考的客观条件之一:因为救火再美,也无法消弭爆炸事故对生态的危害、给财物带来的损失;更何况,在大连油管爆炸事故善后工作中劳神费力的还不仅仅是当事单位的员工而已。
    任是权力再有趋利避害的倾向,大抵也不好意思挑战社会的底线。对于造成如此重大灾难和影响的责任事故,相关单位不是第一时间公布真相、明确责任,也不是第一时间惩处相关责任人,更没有第一时间感谢慰问消防官兵等社会力量,而是迫不及待地将内部“表彰会”开在公众的伤口上,“尤其是负责该原油罐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消防的部门和负责人,都成为了表彰重点”——这份“气魄”和“身手”,不免令公众拷问其国企的身份以及走向成疑的社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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