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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中国)强拆官员获刑“先例”意义有限

(2010-06-02 01:1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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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斯传

 

    安徽阜阳一个土地开发项目中,开发商与业主无法达成补偿协议,双方僵持不下。这场拉锯战,因政府公权力的介入而失衡,业主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一名业主服毒自杀。事后,授权强拆的副区长曹颍章被问责,他同时被查出收受了贿赂,今年4月被判刑11年。暴力拆迁事件中,鲜有官员被问罪。此起事件被认为是“开先河”之举。(《新京报》6月1日)
    在拆出人命的地方官员“个个还在”的当下,在唐福珍自焚被蔑称为“法盲的悲剧”的当下,在城管局长公开叫嚣“哪有拆迁不死人”的当下,在“拆了即政绩,违法亦公益”的拆迁厚黑学大行其道的当下,居然有那么一个倒霉的官员因为强拆而被判刑11年,给人的感觉不只是兴奋和欣慰,而是简直有如太阳真的从西边出来了。
    是的,在现实层面上,这的确不啻为首开先河的壮举;可是,在法律的意义上,这却原本应该是法治的常态。曹颍章因受贿罪判刑10年,滥用职权罪判刑两年,二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11年。试问,那些授权强拆并屡屡拆出人命的官员,有多少不是滥用职权?又有多少不与开发商存在暧昧关系?为何他们非但未曾受到法律追究,反而连对死者的起码的愧疚都没有?
    早几年,被拆迁户对抗强拆,屡屡拿出的是《宪法》和《物权法》;这些年,拿出来的东西却变成了汽油瓶和农药瓶。这种微妙的变化,说明人们在维护自身财产权益时,越来越感觉到法治的无力,于是只能以暴抗暴直至以死抗暴。强拆官员获刑的“先例”,再次在暴戾的拆迁迷雾中提醒我们:只要法律得到真正的尊重和执行,屡屡拆出人命的强拆完全不至于混乱至此。
    那么,核心问题自然在于,执法者有没有对强拆幕后的官员进行过合法性调查?他们滥用职权了吗?他们收受贿赂了吗?以最近被爆出的河北广平“10天完成33万多平方米拆迁任务”的超速拆迁为例,根本就没签署补偿协议,也未对群众进行妥善安置,焉能不是滥用职权?怎么就未见官员被依法治罪呢?所以一句话,不是查不出问题,而是有没有真正去查,法律被束之高阁了,被推土机碾成碎片了。
    基于这样的现实,再来看阜阳强拆官员获刑,恐怕也就兴奋不起来了,因为那似乎更像是特事特办的结果,而不具有被广泛复制的可能。众所周知,从大头娃娃到白宫书记,阜阳这些年出了不少“负面新闻”,为此省里面空降了一位新书记,而曹颍章的获刑正与新书记“对拆迁过程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批示直接相关。换言之,法治的结果离不开领导的批示,没批示可能就没调查,没调查当然更不会有官员获刑。
    是“法盲的悲剧”,还是强权的非法,天壤之别全系于有无更高权力的调查批示,这就好像,法治程序存在一个启动按钮,而这个启动按钮并不由法律文本以及公民控诉来掌握,而是牢牢攥在更高权力的手中。如此,强拆官员获刑怎能不是一种偶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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