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幼女开房事件”审视儿童权利之弱
(2013-05-14 10:03: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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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幼女开房事件”审视儿童权利之弱
“强奸幼女”频发,废止恶法仅是第一步
王传涛
5月8日,海南省万宁市后郎小学6名就读6年级的小学女生集体失踪,引起老师和家长极度恐慌,今天记者获悉,原来该6名小学女生被万宁市第二小学校长陈某鹏及万宁市一政府单位职员小忠带走开房,目前校长陈某鹏二人已经被警方刑拘。(《法制日报》5月13日)
雷同的故事情节再次上演,并没有让公众的情绪走向麻木。在群情激昂的网络留言中,“禽兽不如”、“必须以死刑论处”等网贴反复被顶起。足以见得,整个社会对强奸幼女之行为的发指程度并不比任何其他恶劣的公共事件弱。这是社会的正能量,是保护幼女的社会基础。
然而,浙江永康、福建安溪、贵州习水、陕西略阳、河南永城,加上现在的海南万宁,关于强奸幼女之事,已经绝非是个案事件。必须要追问,强奸或者说叫嫖宿幼女事件,为何按起葫芦起来瓢,一波接着一波?
首先需要归咎的,当然还是“嫖宿幼女罪”条款的设立。嫖宿幼女罪是1997年《刑法》新规定的罪名。1997年《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而在海南万宁的此事件之中,这6名小学生当然都不是卖淫女,因此,也根本无法用“嫖宿幼女罪”论处,而只能以强奸罪进行量刑。因此,可以看到,虽然“嫖宿幼女罪”在习水等案件之中确实起到了减轻嫖宿幼女的犯罪成本,但是,具体到此案之中,嫌犯的病态强奸,自然不完全是源于“嫖宿幼女罪”条款的设立。
恶法当然要废除,但是,废除了恶法,未必就能将此类犯罪终结。有两个问题,需要追问。一是,小学校长本应是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按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履行其监护的基本职责,应当按照《教师法》中的规定起到保护学生的作用,可是,通过新闻报道我们看到,该校长也参与了“强奸”,“监守自盗”、“知法犯法”,把6名学生送入虎口。
二是,为何强奸幼女者,多半有公职人员参与?我们看到,除了这位校长之外,还有另外一名嫌犯,新闻中只给出了“政府单位职员”的介绍。一个不可忽视的现实就是,公职人员更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资源和人脉关系,达到满足自己性变态的心理。另外,公职人员也更容易利用手中的权力钻一钻司法不独立的空子,利用“嫖宿幼女罪”的漏洞,来降低犯罪成本。如果这样一个命题能够成立,则显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权力约束,仍然是当务之急。这不仅仅是保护幼女,更是保护官员。
性侵未成年幼女,是社会各方面因素共同造成的。而废止“嫖宿幼女罪”,仅仅是保护幼女的第一步。意大利法理学家贝卡利亚曾说,“于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即便“嫖宿幼女罪”被废止,仍然会有性变态铤而走险。除此之外,还有教育体制的转变,让学生不再是老师的棋子与工具,还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约束和监督……
而更大的社会问题在于,我国儿童的身体、心智等方面的权利,完全得不到教育的尊重。1959年联合国通过的《儿童权利宣言》中明确提出,“儿童应受到特别保护,并应通过法律和其它方法而获得各种机会与便利,使其能在健康而正常的状态和自由与尊严的条件下,得到身体、心智、道德、精神和社会等方面的发展。”纠结的现状是,在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大量存在的当下,年轻的父母都为了生计忙忙碌碌,谁才应该起到真正的监护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