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须经9成村民同意”体现对民意的尊重
(2012-06-12 09:3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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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宋体民意《广州日报》同意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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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经9成村民同意”体现对民意的尊重
王传涛
广州市政府网站近日发布了《关于加快推进三旧改造工作的补充意见》,提出了一些新的措施:其中特别强调“三旧”改造工作的政府主导和历史文化保护问题,城中村改造成本无法实现平衡的,可获得“三旧”改造专项资金的补贴;而且要启动城中村改造,需要获得90%以上的村民同意,此前只需80%就可进行。(《广州日报》 6月11日)
城市建设中的民意表达,总不容易受到公权力的待见。以青岛和南京为例,无论是花几亿用树木搞形象工程,还是花几十万换掉“长不大的香樟树”,公权力都没有与市民们商议,也都遭到了市民们的质疑和反对。民意被抛荒,公共决策自然会出现问题,而且,如果涉及到拆迁问题,还容易出现抗拆、强拆等极端现象,社会矛盾也有可能在此之中被激化。
不尊重民意,体现了公权力的傲慢,也体现了民意的卑微。而广州市规定“启动城中村改造需要获得90%以上的村民同意”,体现了公共权力对民意的尊重。无论结果如何,至少在程序上,这是一种可喜的进步。在这个民意经常性受到强奸、“强拆”已经成为时代符号的环境中,“须经9成村民同意”的政策规定对于其他城市的城中村改造而言,亦具有借鉴意义。
但愿“90%村民同意”不只是一个数字游戏。这其中,既应该有量的变化,也应该有质的提高。先说说量的变化。之前,广州市“需要获得80%以上的村民同意”,就已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对民意的尊重了,但是,相比较于80%而言,90%则更具有代表意义。甚至于,我们还体会到了“公投”的民主味道。无论最终公共权力是否尊重了所有的民意,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从80%提高到90%代表了进步。
再说说质的提高。不客气地说,“需要经过90%以上的村民们同意”在当下来说,是个很奢侈的东西。有的官员说,“没有拆迁,就没有新中国”,足以见到,拆迁对于权力来讲,很像是个“翻手为云,覆手为雨”的简单事情,老百姓的权益就显得很是渺小可怜。而在地方政府的拆迁报告之中,“被同意”的现象也是屡屡出现。除此之外,在听证会上弄一些“被代表”的民意,早已经成为常有之事。“须经9成村民同意”,有时候,只是一个关于数字的游戏。
每个城市的建设史,都是在一定程度上是城中村的改造史。旧城改造,关乎每一位城中村村民的利益,因此,城市的建设必须要惠顾到村民的利益。一方面,“须经9成村民同意”能够在程序上体现对民意的尊重,另一方面,也希望这样的程序正义能够顺利地转化成为结果正义。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官员把“须经9成村民同意”当成旧城改造的常识来理解,如其不然,民意必然会被强奸,村民的权益补偿问题也定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抗拆、强拆等极端现象也就会很自然的发生了。
城市不是官员的城市,而是村民或市民的城市。政府在城市建设中的角色,只是相当于物业或管家。物业或者管家再英明,也不能绕开业主,不能不经业主点头就自行其事。但愿“需要经过90%以上的村民们同意”的政策能够保障拆迁过程中的民意受到尊重,也希望强拆从此可以成为历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