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长撞人公款赔偿”凸显特权无罪
(2011-12-21 09:49:41)
标签:
李富临桂县宋体公款交通肇事杂谈 |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
“局长撞人公款赔偿”凸显特权无罪
王传涛
广西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李富得醉酒驾公车交通肇事将阳某父子2人撞伤,其中父亲被撞成植物人,临桂县财政“借款”133万多元给县住建局,帮该副局长交通肇事“埋单”。 12月19日,临桂县财政局相关部门负责人称,借款至今尚未归还县财政。得到了时任临桂县长彭代元(现任临桂县委书记)的签字同意。(中国新闻网12月20日)
特权之下,公款有许多用处。比如,公款可以旅游、可以吃喝,还可以供养大排量的公车。以上三者被坊间和媒体总结为“三公”问题。不过,现在看来,公款的好处好像还在进行着不受边界限制的扩张——公款买内衣、公款赔偿、公款抚恤等现象,也早就不绝于耳。广西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李富得醉驾公车交通肇事最终却借用公款埋单的事实,就是最好的例子。
浪费公帑,自然不在话下,谁叫纳税人的钱就是好拿呢。现在的财务制度之下,官员与政府部门向县财政伸手借钱,并不需要经过纳税人的同意,甚至不需要向纳税人公示,而只需要经过主管财务的官员的同意。这表明,我国地方政府的财务制度、财务监督制度,存在着严重的漏洞。以至于,地方财政局连这笔资金的用途都不过问就拨给了单位。程序正义,也就沦为奢谈。
其实,这还不是最严重的。此事若只有“公款挪用”的性质,公众倒还可以庆幸,更恐怖的问题在于司法层面,因为公款本身代表着政府行为、公家行为,政府单位花公款为民办事,天经地义。所以按常理讲,我们也可以这样理解,公款代表了权力的正义之举,即便有的被指为“折腾”,但也有正当的成分。悲剧是,这样的正义与正当,现在又被赋予了一层新含义——撞人无罪。如其不然,该局长垫付赔偿金的应该是他自己的存款,而非公共财政。
交通肇事,量刑与赔偿非常明确。该局长是唯一的肇事者,自然会成为赔偿金的唯一支付者。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我们可以肯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只能是人,而不是单位。临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原副局长李富得开公车出了车祸,唯一责任人就是李富得,与他所在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无关。
如果肇事者换作是普通百姓,后果会是什么样?有的家庭可能会因为车祸赔偿倾家荡产,即便条件好一些的家庭,也会因为车祸造成巨大的创伤。局长撞人,靠“公权埋单”来实现兜底,依靠的就是赤裸裸的特权。在一个崇尚特权的体制之下,局长或副局长可能就会等同于一个职能部门,个人权利与公权的界线就会慢慢模糊。在“局长撞人公款赔偿”现象的背后,我们看到了一个潜伏的权力生态。特权在单位一手遮天,单位领导可以在单位“号令天下”。莫说是单位的小金库,整个地方政府的公共财政,都成为了特权的觊觎之物。而在公权兜底的现实之中,“特权永远无罪”的现实,也很容易实现了。
权力的无所不能,造就了公款的无所不能。如果不加强对地方政府财务制度的监督,不加强对特权的约束,恐怕“特权无罪”的现象还将继续上演,到时候,受损的可能就不只是地方财政以及相关部门的公信力了,整个社会的公正与正义,可能也会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