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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死亡赔偿”意在平衡权利与义务

(2011-09-19 20:44:51)
标签:

杨菲

南昌

死亡赔偿金

独生子女费

《中国青年报》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独生子女死亡赔偿”应该获得支持

“独生子女死亡赔偿”意在平衡权利与义务

王传涛

今年351515分许,江西农业大学副校长廖为明酒后驾驶,造成两人死亡、4人受伤。该案97日在南昌首次审理,受害者杨菲的父母提出了1元钱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诉讼请求,称增加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更有利于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中国青年报》919日)

 

1元钱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虽然不多,但因为是我国首次出现受害者家属主动诉讼请求赔偿,其象征性意义却不言而喻。若此请求能得到赔偿,对于相关法律意识,是具有破冰价值的。因为是首次,所以无前例可以参照,因为于法律没有依据所以即便合正义,也有许多现实障碍阻碍其实现。

 

在笔者看来,“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应该被列入法律制度之中。就此案件来说,死者之一的杨菲是江西财经大学在读研究生。若从伦理常识分析,整个家庭为她的成长付出了二十几年的代价。对于许多家庭而言,家庭存在的最大价值与意义就在于教育子女。一旦他们的独生子女出现不幸,整个家庭势必会面临灭顶之灾。

 

虽然近些年来死亡赔偿金额得到了大幅度的提高,但是,这种赔偿也仅仅是赔偿,而不是安慰。既不能表达死者作为独生子女的特殊性,更无法慰藉家长的悲痛心情。此家长提出1元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目的显然不是要求得到更多的赔偿,只是得到更多的安慰。

 

就政策而言,我国城镇人口实行的独生子女政策。既然如此,公民的权利享受就不能只体现在“光荣”二字上。国家对于独生子女的家庭,更多地只是在强调义务,而很少强调权利或福利。就眼下的独生子女优惠政策而言,不外乎两种:一本证书(光荣证);一份奖金。这本证书为《独生子女证》,以前叫《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奖金为独生子女费,即从出生之日起每年可以领取50元钱的独生子女费,一直到孩子满14周岁为止,独生子女父母在退休后可以享受原退休金额外+5%的奖励,或以一次性发放补助代替。在CPI疯涨的时代里,可怜的独生子女费还不如一般家庭给小孩的压岁钱。

 

独生子女作为一项国策,必须要强调义务与权利的统一,更要强调现实补偿与精神补偿的统一。计划生育政策,不是简单的奖励独生子女家庭,或是处罚多生家庭。除了处罚与奖励,独生子女政策更应该考虑到政策对于家庭和社会的影响。包括一旦子女不幸夭折或去逝的情况,也包括父母无人养老的情况。坦白讲,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与每年50元钱的奖励之外,政府对于公民的权利赋予并不到位。

 

“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的数量不在多少,而在表明一种态度——作为国策的独生子女政策对于损失独生子女家庭的同情与安慰。在笔者看来,杨菲家长所提的1元钱的“独生子女死亡赔偿金”,是一种普遍性的要求,对于政府而言应该起到应有的启发意义——平衡权利与义务,安慰公民的情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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