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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员“艳照门”不能在“全国罕见”走向正确

(2011-08-11 08:56:25)
标签:

建军

利用互联网

艳照

昆明市发改委

捂盖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官员“艳照门”不能在“全国罕见”走向正确

王传涛

备受关注的“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尘埃落定。9日晚间,昆明市公安局向媒体通报,该市发改委官员成某被人利用艳照敲诈勒索案件破获,抓获4名犯罪嫌疑人,该案系昆明市首例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案件。此案是昆明市警方破获的首例有预谋的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的刑事案件,在全国也属罕见。对于犯罪的具体手段和细节,姚志宏称该案将进入到诉讼程序暂时不便透露。(810日中国新闻网)

 

“昆明市发改委官员艳照门”事件,最终被定性为“全国罕见”的“利用互联网色情勾引实施敲诈勒索案件”,多多少少有些让人哭笑不得。而连标题到落款一共770多字的新闻通气稿,只是对案件完成了定性,对于公众想知道的其他问题的答案比如照片是否是PS,成建军有无责任等问题,并未作具体详尽的说明。

 

这就给世人一个这样的假相:“艳照门”事件中的男主角成建军完全是一名无辜的受害者,先是在2007年受到色诱,后是在今年受到敲诈,很是楚楚可怜。除了轻描淡写地写了一句“也是聚众淫乱的参与者”表明成建军也有罪过,我们根本没有看到对成建军的问责与处罚。

 

有人说,对成建军的问责与处罚,属于当地纪检部门的责任。但是,既然公安部门有权力将成建军定性为“聚众淫乱的参与者”,那么成建军就理应受到《刑法》中对于“聚众淫乱罪”的惩罚。《刑法》第六章第三百零一条对“聚众淫乱罪”作了统一的定义,“聚众淫乱罪,是指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聚集男女多人集体进行淫乱的行为。凡年满l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成建军不应逃脱此方面的处罚。当地公安部门不能只看到设施勒索罪,而看不到淫乱之罪。

 

从反面来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公务员身份的成建军通过网络被人色诱成功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单纯追究他人的责任,并不符合逻辑。问题在于,别人为何把色诱的目标定在成建军身上,成建军又何以被成功色诱?再作几个假设,如果成建军从来不对那些黄色网站感兴趣,如果成建军对自己的老婆始终如一……恐怕成建军也不至于狼狈至此。

 

官员“艳照门”不能在“全国罕见”中走向正确。就算是“全国罕见”,成建军也不可能全无责任。就像一个硬币的两面,相关部门不能只让公众看到其中的一面,而对另一面“捂盖子”。如果“捂盖子”成功,则这样的厚此薄彼行为,才“全国罕见”。

 

其实,当地部门在解释此案件时,一直有种“捂盖子”式的护短行为。先是说“本单位没有此人”,后是坚称“照片是PS的”、“照片中人疑似他,但不是本人”,再就是打电话让网站删帖,再到最后只追究设施勒索者的法律责任而避谈官员的道德与道德问题。所有的迹象都似乎是在朝向有利于官员的方向发展。然而,官员的失当行为只会在这样的护短行为之中愈加腐化。到时候,丧失掉的恐怕就不只是官员的道德底线,公权的公信力也会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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