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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我行贿了”网站不合法的说法不合法

(2011-06-22 06:21:35)
标签:

杂谈

分类: 我的时评文章

说“我行贿了”网站不合法的说法不合法

王传涛

近日,北京市检反贪局副局长张京宏说,检察机关对群众参与举报的热情是给予充分肯定的,但网上收集举报线索需要规范。如果线索不属实,会对被举报人造成负面影响;如果举报线索在网上公布,容易打草惊蛇。检控申处处长罗守梁则表示,这种形式是不合法的。他称,检察院统一受理公民对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举报,这是有明文规定的。全体公民应相信检察机关,与腐败作斗争必须在法制环境内进行。(《京华时报》 621

 

“我行贿了”网站的出现,满足了许多人对于网络反腐新层次的期待。但是,坦白讲,因为地域、体制和环境的影响,中国版“我行贿了”未必就能像印度的网站那样发挥巨大的反腐效力;即便是发挥到了印度网站的效力,也只是囿于低层次、小范围而不能自拔。因为我国是有“行贿罪”的,所以,更多的行贿之人是愿意固守一种“你好我好大家好”的平衡局面去安度晚年的。必须要承认,虽然“我行贿了”网站吸引了大量的网络点击,但根本承担不起国人的反腐梦想。

 

不对“我行贿了”网站抱太大希望,不等于就认同“我行贿了”网站的“不合法”一论。固然,互联网上也确实存在大量不真实的信息,网上收集举报线索需要规范,但对于“我行贿了”网站而言,却完全不存在“不合法”的问题。将“我行贿了”网站的创办与发帖视为违法行为,是对公众反腐热情的一种打击;从另一个侧面讲,离开了公众和网络监督的反腐工作,也显得很是“形影单调”。

 

20009月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的“九大禁区”,在这“九大禁区”之中,没有一条规定“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坊间不实反腐信息”。依据“法不禁止即为自由”的原则,在网上发布一些反腐信息,是一种公民权利。更何况,“我行贿了”网站是一种依靠自我揭发、顺带揭发受贿者的模式建立的反腐路径——没有哪个网民愿意冒着被定性为“行贿罪”的危险去发布一条假消息。

 

更何况,公民对于官员没有“诽谤罪”一说。确切来说,公民对于政府官员只有监督权,而且这个监督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是受法律保护的。在层出不穷的“诽谤政府罪”案例之后,有法律学者指出,“诽谤政府罪”违反宪法,这是在阻碍公民表达权、知情权和监督权。200949,《中国青年报》刊发了一篇《批评政府哪怕失实也不能治诽谤罪》的文章。显然,对于网络反腐而言,能否达到反腐的效果有时比认定内容真假并加以治罪更加重要。何况,就当下网络反腐的现状来看,网络反腐的内容大多为真,效果也远远比纪委与检察系统更加“给力”。

 

更现实的问题是,判定“我行贿了”网站内容合不合法应该有确凿的证据。而不能对一家网站进行“有罪推定”。如果这些网站存在不实的内容,并且因为这些不实的内容造成了对官员名誉的损害,请相关部门列举出来。现在空口无凭地就说这种反腐形式是违法的,显然有背常理。从反面来讲,若没有网络反腐,周久耕和韩峰这两位“好干部”还不知道在当地纪检部门面前逍遥多久呢?

 

在印度合法的东西,到了我们这里却被定性为非法,除去地域和法理之间的差异,我想更多地是由官员的胸怀所决定的。如果官员有接受公众监督、网络监督的魄力和习惯,则几个反腐网站不至于成为官员心目中的眼中钉肉中刺,这和几年前有官员建议“禁止人肉搜索”是一个道理。而如果反腐体制认为网络监督确实能够促进体制的净化、正气的弘扬,则反腐网站的存在就是一种必需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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