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改承诺后的信用缺失之辩
(2008-07-19 23:2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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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股市评论 |
近来媒体上经常能够看到股民因为上市公司没有实现当初股改承诺,而官司频发。这个问题的出现值得全体投资者和管理层包括立法部门的思考。为什么事情会发生?发生后为什么没有办法去维权?维权的障碍出在哪?反映出什么问题?拿出什么办法才能有效地保护投资者的利益?
股改承诺是什么?是一种法律契约。当承诺不能实现的时候,就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上市公司在股改时期,做出过很多承诺,形式各有不同。但在所有承诺中,都不提违背承诺的责任。或者在他们的主管意识中已形成一种习惯思维,我是大股东,我说了算。我想要钱就得要,我不想分红就不分,我要做假账你们也没资格查,我想挪用上市公司的钱你们也监管不到,当然我不讲信用也没人管我。
这些问题的原因出在哪?上市公司和一般的公司都是适用《公司法》,而从一般的公司活动中来看,任何经济活动过程都由自己来监管。而上市公司在流通股中的股民数量庞大,而且就算发生大股东违约责任,也没有几个人有时间、精力和金钱去维权。就算维权成功,也只有这部分人得到相应补偿。而其他人就相当于放弃了权利。假如这样的违约成本看,当然上市公司不用担心会有太大的违约成本了。
而很多股民当初都相信有证监会,出问题他们会管的。但事情发生了,证监会怎么管不了?那么首先大家需要去看看证监会的职能,对上市公司方面,监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义务股东的证券市场行为。而没有立法权、裁决权和执法权,当然也不包括帮股民对上市公司进行起诉。当处股改的内容是按要求披露的,违约后就离开了证监会的职权范围了。剩下的事就变成股民自己去维权了。
而就算股民告到了法院,根据违约的细节不同,这里还存在一些专业问题。法官不学几年的经济和证券知识还搞不明白。如何裁定还真难找出相应依据来。难道法官请证监会专家坐下来开学术研讨会不成?
我想说到这里很多人应该已经把问题根源看明白了,所有这并不是简单的监管问题和法律问题。而是体制问题。作为证券业如此特殊的一个行业,其中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职能问题都在不断发生变化的市场环境下暴露出问题。这些问题的确值得学术界,管理层,包括立法部门一起坐下来多讨论讨论了。要让证券市场成熟就必须先从体制改革上先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