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譯甲骨文494:祟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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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祟用训诂文化 |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
將甲骨文祟和用放在一起比較看似沒有什麽內在聯繫,其實不然。這兩個字實際上是卜辭記錄的兩種兆璺。圖一是凶兆,即所謂神降禍于人;例二則是對于兆璺的肯定:本条占卜可用。
圖一甲骨文當破譯為祟,該甲骨文字學者有異見:
《說文》:祟“神禍也。從示出。”
李孝定將其破譯為,郭沫若謂:“余為乃假為祟”。我認為兩種破譯均不妥。
的《說文》定義一是“修豪獸”,即長毛獸(《康熙字典》該條下有注:“《玉篇》曰:‘狸子也。又豬也’”),二是河內名豕,即河內衛輝一帶稱呼一種豬的名稱。首先我們必須清楚,作為豬的統稱或者泛稱在甲骨文系統中是有一個“豕”字的,其次圖一的本字身首不是一體的,是斷裂的,既然斷裂了就不是一個獨體象形字,所以就不能破譯為豬,或豕,或者長毛獸。所以這個破譯的基本點是錯的。從音訓上看,圖一本字讀若di也沒有依據。
那麼是否可以破譯為祟呢?從造字上看是可以的,這種兆璺可以被視作“神禍”的。《康熙字典》引:“徐曰:‘禍者人之所招。神因而附之。祟者神自出之以警人’。……《哀六年》:‘河為祟’。”這是很符合對卜辭占卜之凶兆的解釋的——神通過兆璺警示殷商統治者有禍將至。
從該字的造字看正是和卜辭兆璺的凶兆一致的。中間一豎是董兆斌所謂的“千里路”,現在出現了紋首開裂現象,即《史記·龜策列傳》所謂的凶兆“首上開”。千里路的中間出現了曲折甚至斷裂,即龜占中所謂的凶兆“身節折”。尾部出現的兆璺是向下斜走的張開的,即所謂的“足開”都是意義為“否定”的凶兆。可以說這種兆璺集中了卜辭占卜中所有的凶兆,所以是大凶之兆。故被視為“神自出之以警人”。出現這些凶兆的兆璺卜辭中就稱之“祟”或者“有祟”。
卜辭:“王判曰:有祟。六……”(前7·21·3)
卜辭:“癸未卜。囗貞:旬亡禍。王判曰:往乃茲有祟……”(菁1)
兆璺分析略。
結合造字看音訓。該字的主體是一個人(尸)字,但是已經折斷,下部是甲骨文尾巴的尾(古音wei和yi同音)。所以本義從尸從尾,讀若:sei或者si(入聲),通祟(sui)。
和圖一祟相比較,圖二的用中間一豎為“千里路”是通暢的(實際上甲骨文祟字省略了兩側的兩豎,依照甲骨文造字規律這兩豎是應該有的。省略的原因可能是與“祟”字本義無關。)。圖中造字主體是從卜從中。甲骨文“中”有三種,每種各表示“中間”“中心”和“射中”的本義。圖二的造字意符“中”是射中之“中”。圖二的意符卜,兆璺是吉兆,因為一撇向上,所以是“首仰”。這個字的本義正是“卜中”之意。“卜中”只是針對所求之事的神示,不代表一定就是起死回生或者其它的好事。因為“卜中”才能採取相應的對策,所以被視為吉兆。所以:
《說文》:“用。可施行也。從卜中。微宏說。”段注:“余頌切”,為今音yòng。這個字的殷商音訓可能是依據方言發音的造字。段玉裁所考的“余頌切”在河南東北部方言中為“如頌切”,發音作:ròng(其中聲母r發齊齒音)。見于:
《康熙字典》用:“《唐韻》《集韻》《韻會》《正韻》發余頌切。容去聲。”
甲骨文用字的本義是:本條占卜結果可以使用。也就是說無需在進行“二告”“三告”甚至“四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