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譯甲骨文字之三百五十六:餗 蔌 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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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骨文餗蔌蔬本義造字卜辭祭祀文化 |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
圖一甲骨文字從鼎從東從木從匕從散點,是由五個意符組合而成的一個甲骨文會意字。意思是在一個大鼎中,調和樹葉等草本植物和米、黍等做成的食物或者祭祀用食品。本字為孤證,其卜辭辭條(佚895)也僅有一個字。故無從深入研究。
但是從甲骨文造字上看,有理由相信圖二的甲骨文字是與圖一甲骨文字相同本義的本字。兩者相同點在于造字原理和會意均相同,且都產生于甲骨文一期,這是一種與時俱進;通過對圖一和圖二甲骨文本字的比較我們可以發現兩者的區別在于:
造字时期:前者在卜辭一期僅發現一例;后者在卜辭一到四期頻繁出現。
容器(食器或祭器)不同:前者為鼎;後者為豆。圖二左上“今”字意為食器“豆”之蓋。豆蓋以草編,和半地穴式房頂同質同形。例二中兩點為裝有食物的豆加蓋后水蒸汽所形成的水滴。
填充物不同:前者為嫩莖嫩葉可食的木本植物和米;後者為草本植物(以草代替)。
攪拌工具不同:前者為匕;後者為手。
所以圖二的甲骨文字可以視為造字之初對圖一甲骨文本字的一種改進。改進的原因是爲了使本字更加簡化,且本義更加準確。
圖一甲骨文字發音已經無從可考,但是圖二的甲骨文字有學者將其破譯為漢字:餗。
《說文》:餗“鼎實惟葦及蒲。……(該字)或從食束。”意思是鼎中之物僅有嫩蘆葦芽和蒲草。這個定義在《詩經·大雅·韓奕》中有證:“韓侯出祖,出宿于屠。顯父餞之,清酒百壺。其肴惟何?炰鼈鮮魚。其蔌惟何?惟筍及蒲。其贈惟何?乘馬路車。”這裡的“蔌”和“餗”是同音字,本義也相同。這段《大雅》說明嫩蘆葦芽和蒲草是可以當做下酒菜的。
同樣在《詩經》中,有“加豆之實,筍菹魚醢”,說明蘆葦芽和蒲草,以及筍菹魚醢之類的肉食和蔬菜可以盛放在鼎中,也可以盛放在豆中的。《爾雅·釋器》:“肉謂之羹,菜謂之蔌”。《說文解字注》中段玉裁考證:“《周易》:‘覆公餗’鄭曰:‘餗。菜也。凡肉謂之醢,菜謂之菹。皆主謂生物實于豆者。肉謂之羹,菜謂之芼。皆主謂孰(熟)物實于鼎者。’說詳戴先生《毛鄭詩考正》”準確地說,“醢”應該是一種肉末或肉餡,依此可以推斷“菹”也應該是切碎的菜末才是。
通過甲骨文餗和《詩經》中蔌的本義比較,我們可以得出甲骨文“餗”就是《詩經》的“蔌”。而現代漢字“蔬”和前兩者的發音上關係僅僅是齊齒音和翹舌音之間的關係。其本義基本未變:“蔬,蔬菜,可以做菜的植物。”《新華詞典》(2001修訂版)所以這個甲骨文字的本字實際上就是現代漢字的“蔬”,只不過它經歷了一個演變的過程:餗——蔌——蔬。破譯為“餗”字顯然省略了“手”,然而在“蔌”中的“欠”,以及在“蔬”中的“”應該是意符“手(又)”的孓遺。說明這個甲骨文字最初的本字應該是一個動詞,而不是名詞。歷史沒有撒謊,這個字的進化軌跡告訴我們一個生動的漢字進化過程。現在讓我們回歸卜辭:
卜辭:“丁酉卜。夬。貞:來丁來餗王”(後下22·13)
卜辭:“…古。貞:來乙亥卓其餗王若九月”(甲2905)
卜辭:“…亥其餗。自祖乙至多毓”(南明572)
卜辭:“甲辰卜:餗歲。牢”(粹468)
以上四例卜辭從內容分析應該都是祭祀(第四例為歲祭),按照殷商祭祀習慣,祭祀時所用禮器“豆”一般是用來盛放五穀的,現在我們找到了另外的證據,就是有時候殷商人也用都盛放蔬菜來祭祀祖先和神祗(如歲祭)。
【甲骨文字本義小結】
餗的本義:將蔬菜在鼎或者豆等禮器中烹製以後祭祀祖先或者神祗。後演化為蔌,定型于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