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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译甲骨文字之四十五:妻 母 妃 妾

(2010-09-02 06:23:22)
标签:

甲骨文

本义

商王

文化

分类: 远古史·甲骨文本训


破译甲骨文字之四十五:妻 <wbr>母 <wbr>妃 <wbr>妾 
图一           破译甲骨文字之四十五:妻 <wbr>母 <wbr>妃 <wbr>妾 图二母
破译甲骨文字之四十五:妻 <wbr>母 <wbr>妃 <wbr>妾 图三    破译甲骨文字之四十五:妻 <wbr>母 <wbr>妃 <wbr>妾 图四

图一是甲骨文妻字。《说文》“妻。婦與己齊者也。……又。持事,妻職也。屮聲。”妻是在家里与自己一道同甘苦共患难的那个妇女。甲骨文妻字中是一只手正在束发,这是在进行每天早晨家庭主妇必须的晨妆。所以,妻的本义是一般家庭的女主人。右下的女字中间没有两点,说明这个女人还是初为人妇。她还没有孩子,没有经过哺乳期,所以没有两点。和妻相比,我认为,妃的本义应该值得推敲一番。《说文》“妃。匹也。从女己聲。”段注:“……人之配偶亦曰匹。妃本上下通称,后人以为贵称耳。”在卜辞中,妃并没有作为王的妻子或者贵妃之类的应用。只有四条关于零妃的记载。这些都说明妃字用作和妻相同的本义。但是我们知道甲骨文中一个本义只有一个字相对应。所以妃的本义和妻的本义一定是有区别的。从妃字的结构组成看,妃和妻本义是有区别的。如图二: 妃字是一个跪坐着的女人怀抱着一个小儿。除了头上别着一根发簪之外,她和一般的女人没有什么区别。妃字的结构告诉我们:这是一个已经有一个新生儿的妇女。因此,我认为妻—母—妃三个字成为女人出嫁以后的三个阶段:

妻的本义是新嫁娘,每天需要梳妆打扮。

母的本义是哺乳期妇女。突出的区别在于分泌乳汁。哺乳期妇女不表明孩子是因为晚商时期,
婴儿出生的死亡率较高,有些哺乳期妇女可以有孩子,有些哺乳期妇女可能没有孩子。所以不能用婴儿的符号来标识所有的哺乳期的妇女。换句话说,就是婴儿不构成哺乳期妇女的必要条件。而分泌乳汁是哺乳期妇女的共同符号要件。

妃的本义是生育后的妇女。因为她虽然没有分泌乳汁,但是她已经有了孩子。只是已经不在哺乳期而已。晚商时期妃的本义和商王无关。

甲骨文妾和上述三个字不属于同一个系列。妾。见图四。这是一个双手交叉,端坐着的女人。没有孩子,没有哺乳期的符号两点。妾的地位很高尚,因为她头上戴着冠饰。这个冠饰在甲骨文中不是一般的符号,这是辛字的头,也是帝字的头。甲骨文中凡和这个部首发生联系的字,大多是和商王有关系的。例如:辛,商,帝,言,僕,还有这个妾字。所以这个被称作妾的女人是属于商王的女人。这个辛字作为部首下面缺少一横,仅有一竖。因为字库里没有这个字,所以从辛。以下皆同。

《说文》“妾。有罪女子给事之得,接于君者。”妾在东汉以后的历史上一直没有有罪的含义,那么为什么在商朝就是待罪之身呢?这是因为专家学者们误解了辛这个部首。认为它和犯罪有关。这个说法也是见于《说文》“辛,辠也。”段注:“辠。犯法也。”他们的依据是什么呢?没有。只有《左传·僖公十七年》中有八个字:“男为人臣,女为人妾”。

从上面罗列的辛,商,帝,言,僕,还有这个妾等字看,他们都是与商王的生活起居相关的,没有有罪和犯罪的意思。换句话说,即使这些妾和僕都是战争中获得的战利品,仍然不能和有罪发生关系。从卜辞看:

“癸丑王……囗(宀下从羊),示癸妾妣甲……”(拾1·8

“乙巳,自祖乙有妾侑大戊。”(粹218

晚商人名看,盘庚之后的一任商王叫做小辛。还有,商王武丁十分喜欢的配偶之一的妇好(武丁有六十多位配偶,妇好是原配)去世以后,武丁悲痛不已,追谥曰,商朝的后人们尊称她为母辛后母辛。如果辛和犯罪有关可以这样称呼吗?

两条卜辞中妾均可以作为配偶解释。所以我认为这个妾字无论从字形上,应用上,从卜辞里,从它后来的发展简史,从甲骨文同部首其它字都无法证明这个妾与犯罪和罪人有关系。我们可以把这个妾字的本义定义为:商王的配偶之一。在甲骨文中,妾字为商王专用,其他人的女人不可以称妾。

【甲骨文本意小结】

    妻的本义是新嫁娘,每天需要梳妆打扮。

    母的本义是哺乳期妇女。

    妃的本义是生育后的妇女。

    妾字的本义定义为:商王的配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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