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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战众筹》连载006:股权众筹原理和价值

(2015-12-28 15:1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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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创业

互联网金融

众筹

分类: 实战众筹

2015年12月25日,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宣布明年启动股权众筹试点。

张栋伟/文


股权众筹原理和价值
股权融资已经不是新话题,从熊晓鸽在80年代初把风险投资概念带来中国30年后,今天的80后、90后已经非常的娴熟运用股权融资来为项目获取资金。
传统的股权融资做法,是通过自己的亲朋好友介绍,或者通过专业的财务咨询公司介绍,去联系到专业的投资机构或投资人。
那么传统的股权融资,有什么缺点呢?简而言之有三个:
第一,渠道限制。融资方和投资方之间互相认识的渠道有限。
作为普通创业者,我们对于专业投资机构和投资人,往往是见诸于报端媒体,偶遇在论坛会场,难得凑上去递张名片,根本无从交流。同样的,投资机构也找不到创业者。
投资机构和银行一样,也是一个卖钱的商店。投资机构把原始出资人的资金募集成为投资基金,这需要给出资人承诺回报率。如果基金投不出去,这个基金也是要亏损的。
一边是创业者要找投资人,一边是投资人要找创业者,在传统的股权融资市场里,双方相遇相识相知的渠道十分有限。

第二,时间成本。融资方与投资方之间交流的成本太高。
即便融资方和投资机构经过中间人得以联系上,约定了时间地点。基于中国地域广大的地理特征,即便在北京市内的约会,往返3小时都是家常便饭。如果是外地城市之间约会,时间投入更为可观。
但是花费这么长的时间,有什么价值呢?对于一个专业投资人,如果项目所在领域比较熟悉的话,基本在一分半钟,也就是90秒内就已经基本作出了决定是继续跟进项目还是不跟进。这就是为什么商务洽谈一般是在咖啡厅见面,而不是茶馆见面。我们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双方好不容易花了三四个小时见面,不能90秒钟以后就说没兴趣,回去吧。我们基于人情是不会的,至少要杯咖啡聊个五六分钟或者十分钟,然后再说这个项目不错,我回去好好研究研究,以后通知你。要想在十分钟之内结束谈话,我们就得在咖啡馆才行,如果要在茶馆见面,茶具先洗就十来分钟,第一道茶不要喝先闻,一壶茶一个小时过去了。很浪费时间。
90秒钟的事情,双方各自投入几个小时,这个就是时间成本。

第三,专业局限,投资人是否看得懂项目领域。
腾讯当年几百万元的融资需求,找不到钱,一直等到遇到IDG资本。每个投资机构、每个投资经理都有自己专长的领域,超过自己的领域,很难做出判断。
如此以来,创业者会错失融资机会,投资者会错失投资机会,双方都有难以逾越的知识鸿沟。
就比如烧烤店怎么开,不管问熊晓鸽还是徐小平,恐怕都不知道。虽然就是几十万元投资的事儿,他们就是不懂。但是“很久以前”烧烤店,6个青年人,6万元起家,用了6年,市值达到了6亿。投资人不后悔吗?
 
股权众筹如何来破解这三个缺点?
第一,众筹是基于互联网方式发布和融资,因此首先需要把融资商业计划书上传到众筹网,进行完整披露。投资机构和融资方都可以在众筹网会合,形成没有地域限制的交易市场,克服渠道限制。
    第二,由于所有的商业计划书都已经展示在众筹网站上,因此投资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时间随时查看,减少时间成本。
第三,智慧在民间,各行各业的专业人士汇集在众筹网站,每个人贡献出自己的看法和评论,以大众的智慧来取代少数精英的智慧。这种智慧都要以自己投出的真金白银作为背书,结果更可信,更靠近市场。

但是这里有一个前提:既然传统的股权融资存在这么重要的三个弊病,这么没有效率,那我们为什么还要去找专业的投资人和专业的投资机构?原因是什么?
是因为,在我们传统的脑海里,投资机构那里才有钱。
所以,如果要想通过股权众筹来克服传统股权融资的三个弊病,前提是必须在专业投资机构之外,还有可以用来投资的资金池。
除了专业投资机构之外,实际上我们中国社会上,还存在3000万人以上的自然人,具备小微天使投资能力。什么叫具备小微天使投资能力?,就是年收入超过50万的人。
3000万具备小微天使投资的人,每个人有每年50万的收入,这代表着全国每年有多大的可投资资金池?
猜!
再猜!!
继续猜!!!
15,000,000,000,000元!!!!!!

是的,15万亿。平时大家根本不敢想。除了专业投资机构外,实际上社会还有一个15万亿的可支配资金的民间资金池,所以才会有股权众筹市场的可能性。


(图:股权众筹业务流程)

股权众筹的工作流程,重点为3个阶段:
1、预约阶段
融资方(项目发起人)根据要求,制作标准商业计划书,在众筹网站上提交审核。如果通过了审核,即可发布在网站,并对应在相应的类别频道,比如科技、文化、店铺、房产等。
项目发布之后,融资方应积极面向目标潜在投资人进行项目介绍。传统企业上市IPO,有线下的路演提前锁定潜在投资者,股权众筹是一个Mini版的IPO,同样需要有这些线下工作。众筹网站内注册的认证投资人,也会自然看到新发布的项目信息。
意向投资人看到满意的、感兴趣的项目,就可以进行“预约”。这和奖励式众筹的直接付款不同,股权众筹在预约阶段,并不涉及资金投入,仅仅是支付了意向保证金。
2、发行阶段
当股权众筹项目预约的金额,超过了计划融资额的50%时,众筹网的项目经理就会给预约投资者挨个儿打电话,询问其对该项目是否真实愿意继续跟进。如果投资人冷静思考之后,需要继续跟进,就建立到项目群,让这些意向投资人和融资方(项目发起人)进行交流,针对关心的问题进行问答。由于所有意向投资人都在一个群里,因此当融资方回答一个人的问题,就等于一次性回答给了所有投资人,进一步节约了双方的时间成本。
随着预约额达到或者超过了计划融资额,在预约期结束后,即启动发行程序。这个时候权利反转,融资方可以在意向投资人里挑选出想要的钱,使得金额正好符合计划融资额。当然,股权众筹也允许超募,超募的金额和原计划融资额对应的股权和其他权责必须一致。
启动发行程序的前提,是有投资人愿意成为领投人,即担任新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GP(普通合伙人),其他投资人则成为新组建的有限合伙企业的LP(有限合伙人)。
*GP和LP:根据《合伙企业法》,在有限责任合伙中,合伙人分为有限合伙人(LP, Limited Partner)及普通合伙人(GP, General Partner, 承担无限责任)。简单而言,有限合伙人即真正的投资者,但不负责具体经营;只有其中的普通合伙人有权管理、决定合伙事务,负责带领团队运营,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责任。

在这个环节,传统领域里有很大的误解,使得很多企业不愿意做众筹。特别是连锁企业,其实特别适合通过众筹开分店,但是往往对于股权众筹有抗拒心,为什么呢?因为这些业主,不愿意一下子给自己增加几十个股东,觉得光去工商局做股东变更,想想就头疼。
但其实不是这样子的,股权融资不是这么操作。通过众筹而来的投资人,并不是直接在融资方的企业主体里持有股份,而是自行组建一个有限合伙企业,由这个有限合伙企业的GP,代表这个有限合伙企业与融资方签订股权投资转让协议。也就是说,融资方只需要一次性做工商变更,把出让的股权转让给这个有限合伙企业即可。
所有众筹而来的投资人除了GP之外,无权干涉融资方的经营行为,股权转让退出等等也不会波及到融资方。最简单的理解,是投资者组成了一个投资基金,按照股权比例去投资了融资方的企业。
所以,具体到实际,众筹投资人对众筹融资方的责权,需要签署投资协议进行约定,并非一成不变。

所有投资人完成了打款和签约手续,即可完成发行程序。
3、投资阶段
发行阶段的时期,最终确认的投资人应当在众筹网站完成投资款项支付。该款项将进入第三方监管账户锁定,直至合伙企业和融资方的投资协议完成签署之后,根据协议给予拨付。
由于众筹网站会收取一定比例的平台服务费(行业惯例一般是5%,大金额融资超过1000万元可适度下调),因此难免有个别人想投机取巧,绕过平台在线下私下交易。由于失去了第三方平台监管,社会投资人普遍欠缺金融、工商、法律等专业知识,这种私下交易将蕴含较大的投资风险,请谨慎!

根据目前正在制定中的股权众筹监管法规,众筹平台还需要逐步建立投后管理机制,进一步保障投资人的长期利益。

股权众筹的法律风险

《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是股权众筹行为里主要涉及的三部法律。虽然目前针对股权众筹的专门法规还没有颁布,但是这三部法律是早就存在,所以,股权众筹不是三不管地带,不是社会上谁想怎么解释,就可以怎么解释。

从目前透露出来的监管政策看,股权众筹将首先被划分为“私募股权众筹”和“公募股权众筹”两个领域,并分别适用于两种不同的监管办法。
私募股权众筹,由证监会委托中国证券业协会进行管理。
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4年12月18日,发布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宗旨】为规范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私募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防范金融风险,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是指融资者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以非公开发行方式进行的股权融资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私募股权众筹融资应当遵循诚实、守信、自愿、公平的原则,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尊重融资者知识产权,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 【管理机制安排】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场监测中心)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
    第五条 【平台定义】股权众筹平台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
第六条 【备案登记】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
证券业协会为股权众筹平台办理备案登记不构成对股权众筹平台内控水平、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客户资金安全的保证。
第七条 【平台准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公司或合伙企业;
(二)净资产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三)有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具有3年以上金融或者信息技术行业从业经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
(四)有合法的互联网平台及其他技术设施;
(五)有完善的业务管理制度;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平台职责】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勤勉尽责,督促投融资双方依法合规开展众筹融资活动、履行约定义务;
(二)对投融资双方进行实名认证,对用户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必要审核;
(三)对融资项目的合法性进行必要审核;
(四)采取措施防范欺诈行为,发现欺诈行为或其他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形,及时公告并终止相关众筹活动;
(五)对募集期资金设立专户管理,证券业协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对投融资双方的信息、融资记录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等信息及其他相关资料进行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七)持续开展众筹融资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活动,并与投资者签订投资风险揭示书,确保投资者充分知悉投资风险;
(八)按照证券业协会的要求报送股权众筹融资业务信息;
(九)保守商业秘密和客户隐私,非因法定原因不得泄露融资者和投资者相关信息;
(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反洗钱工作;
(十一)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禁止行为】股权众筹平台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通过本机构互联网平台为自身或关联方融资;
(二)对众筹项目提供对外担保或进行股权代持;
(三)提供股权或其他形式的有价证券的转让服务;
(四)利用平台自身优势获取投资机会或误导投资者;
(五)向非实名注册用户宣传或推介融资项目;
(六)从事证券承销、投资顾问、资产管理等证券经营机构业务,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证券经营机构除外;
(七)兼营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八)采用恶意诋毁、贬损同行等不正当竞争手段;
(九)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融资者与投资者
第十条 【实名注册】融资者和投资者应当为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实名注册用户。
第十一条 【融资者范围及职责】融资者应当为中小微企业或其发起人,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用户信息;
(二)保证融资项目真实、合法;
(三)发布真实、准确的融资信息;
(四)按约定向投资者如实报告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发行方式及范围】融资者不得公开或采用变相公开方式发行证券,不得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融资完成后,融资者或融资者发起设立的融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不得超过200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禁止行为】融资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欺诈发行;
(二)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三)同一时间通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权众筹平台就同一融资项目进行融资,在股权众筹平台以外的公开场所发布融资信息;
(四)法律法规和证券业协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投资者范围】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的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
(一)《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二)投资单个融资项目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或个人;
(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以及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
(四)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单位;
(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上述个人除能提供相关财产、收入证明外,还应当能辨识、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
本项所称金融资产包括银行存款、股票、债券、基金份额、资产管理计划、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保险产品、期货权益等。
(六)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第十五条 【投资者职责】投资者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真实、准确和完整的身份信息、财产、收入证明等信息;
(二)保证投资资金来源合法;
(三)主动了解众筹项目投资风险,并确认其具有相应的风险认知和承受能力;
(四)自行承担可能产生的投资损失;
(五)证券业协会规定和融资协议约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章  备案登记
第十六条 【备案文件】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设立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申请备案,并报送下列文件:
(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
(四)互联网平台的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五)股权众筹平台的组织架构、人员配置及专业人员资质证明;
(六)股权众筹平台的业务管理制度;
(七)股权众筹平台关于投资者保护、资金监督、信息安全、防范欺诈和利益冲突、风险管理及投资者纠纷处理等内部控制制度;
(八)证券业协会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 【相关文件要求】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保证申请备案所提供文件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核查方式】证券业协会可以通过约谈股权众筹平台高级管理人员、专家评审、现场检查等方式对备案材料进行核查。
第十九条 【备案受理】股权众筹平台提供的备案申请材料完备的,证券业协会收齐材料后受理。备案申请材料不完备或不符合规定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根据证券业协会的要求及时补正。
申请备案期间,备案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及时告知证券业协会并申请变更备案内容。
第二十条 【备案确认】对于开展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备案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证券业协会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确认。
第二十一条 【备案注销】经备案后的股权众筹平台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证券业协会注销股权众筹平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报送
第二十二条 【报送融资计划书】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众筹项目自发布融资计划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融资计划书报市场监测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年报备查】股权众筹平台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及年报鉴证报告,原件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信息报送范围】股权众筹平台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告:
(一)备案事项发生变更;
(二)股权众筹平台不再提供私募股权众筹融资服务;
(三)股权众筹平台因经营不善等原因出现重大经营风险;
(四)股权众筹平台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五)股权众筹平台因违规经营行为被起诉,包括:涉嫌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六)股权众筹平台因商业欺诈行为被起诉,包括:错误保证、有误的报告、伪造、欺诈、错误处置资金和证券等行为;
(七)股权众筹平台内部人员违反境内外证券、保险、期货、商品、财务或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八)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 自律管理
第二十五条 【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市场监测中心应当建立备案管理信息系统,记录包括但不限于融资者及其主要管理人员、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股权众筹融资活动的信息。备案管理信息系统应当加入中国证监会中央监管信息平台,股权众筹相关数据与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业协会共享。
第二十六条 【自律检查与惩戒】证券业协会对股权众筹平台开展自律检查,对违反自律规则的单位和个人实施惩戒措施,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自律管理措施与纪律处分】股权众筹平台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和相关自律规则的,证券业协会视情节轻重对其采取谈话提醒、警示、责令所在机构给予处理、责令整改等自律管理措施,以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执业、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同时将采取自律管理措施或纪律处分的相关信息抄报中国证监会。涉嫌违法违规的,由证券业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权机构依法查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证券经营机构开展众筹业务】证券经营机构开展私募股权众筹融资业务的,应当在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施,由证券业协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随后,中证协又发布了《起草说明》,全文如下:
关于《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为拓展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促进创新创业和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提升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金融风险,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业协会)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根据国际证监会组织对众筹融资的定义,众筹融资是指通过互联网平台,从大量的个人或组织处获得较少的资金来满足项目、企业或个人资金需求的活动。众筹融资对于拓宽中小微企业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但由于缺乏必要的管理规范,众筹融资活动在快速发展过程中也积累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风险:一是法律地位不明确,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二是业务边界模糊,容易演化为非法集资等违法犯罪活动;三是众筹平台良莠不齐,潜在的资金欺诈等风险不容忽视。为满足普通大众的投资需求,发展普惠金融,鼓励行业创新发展,落实李克强总理在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上有关部署进一步扶植小微企业,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指示精神,证券业协会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基本要求起草了《私募股权众筹融资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对股权众筹融资进行自律管理,以促进我国股权众筹行业健康发展。
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
现行《证券法》明确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核准,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通常情况下,选择股权众筹进行融资的中小微企业或发起人不符合现行公开发行核准的条件,因此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股权众筹融资只能采取非公开发行。鉴于此,《管理办法》明确规定股权众筹应当采取非公开发行方式,并通过一系列自律管理要求以满足《证券法》第10条对非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一是投资者必须为特定对象,即经股权众筹平台核实的符合《管理办法》中规定条件的实名注册用户;二是投资者累计不得超过200人;三是股权众筹平台只能向实名注册用户推荐项目信息,股权众筹平台和融资者均不得进行公开宣传、推介或劝诱。
(二)关于股权众筹平台
《管理办法》将股权众筹平台界定为“通过互联网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电子媒介)为股权众筹投融资双方提供信息发布、需求对接、协助资金划转等相关服务的中介机构”。对于从事私募股权众筹业务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以下简称股权众筹平台),主要定位服务于中小微企业,众筹项目不限定投融资额度,充分体现风险自担,平台的准入条件较为宽松,实行事后备案管理。
在股权众筹平台的经营业务范围方面,为避免风险跨行业外溢,《管理办法》规定股权众筹平台不得兼营个人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或网络小额贷款业务。
(三)关于投资者
鉴于股权众筹融资的非公开发行性质,投资者应当为不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管理办法》对合格投资者的具体标准设定主要参照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要求,同时投资者范围增加了“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或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个人”,一方面避免大众投资者承担与其风险承受能力不相匹配的投资风险,另一方面通过引入合格投资者尽可能满足中小微企业的合理融资需求。
(四)关于融资者
《管理办法》仅要求融资者为中小微企业,不对融资额度作出限制。《管理办法》规定了融资者在股权众筹融资活动中的职责,强调了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众筹融资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经营特点,《管理办法》未对财务信息提出很高的披露要求,但要求其发布真实的融资计划书,并通过股权众筹平台向投资者如实披露企业的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情况等关键信息,及时披露影响或可能影响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信息。
(五)关于投资者保护
大众投资者投资经验少,抗风险能力弱,通常不允许直接或间接参与高风险投资。然而众筹融资的本质特征决定了大众投资者也是此类投融资活动的重要募资对象,为此,《管理办法》作了三个方面的制度安排:一是明确并非所有普通大众都可以参与股权众筹,要求涉众型平台必须充分了解,并有充分理由确定其具有必要的风险认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二是以平台为自律管理抓手,要求其有能力判定投资者识别风险和承担风险的能力,有能力承担可能出现的涉众风险,实现投资者资金和平台资金的有效隔离;三是要求融资者适当程度的信息披露。
(六)关于自律管理
证券业协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对股权众筹融资行业进行自律管理。股权众筹平台应当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登记,并申请成为证券业协会会员。证券业协会委托中证资本市场监测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对股权众筹融资业务备案和后续监测进行日常管理。《管理办法》明确列出各参与主体的禁止行为,划定业务“红线”,防止风险累积,鼓励行业创新和自由竞争。为了保护众筹融资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管理办法》对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行为规定了责令整改、警示、暂停执业等自律管理措施和纪律处分。
(七)关于证券经营机构开展股权众筹业务
作为传统直接融资中介,证券经营机构在企业融资服务方面具备一定经验和优势,因此,《管理办法》规定证券经营机构可以直接提供股权众筹融资服务,在相关业务开展后5个工作日内向证券业协会报备。

从监管办法的核心看,主要对于三个方向需要提示融资者注意:
第一,关于特定对象。即要求投资人必须是财务角度上的认证合格投资人,年收入50万元以上,单笔投资100万元以上。这一点在之后的修订稿,已经有所下调,将成为年收入30万元以上,单笔投资10万元以上。
第二,禁止劝诱投资。劝诱投资的核心就是承诺保本还息。中国只有一个金融机构允许承诺刚性兑付,就是银行,因为银行代表着国家信用。即便如此,中国还刚刚实施了《银行存款保险法》,也就是银行也只能承诺最多50万元的刚性兑付。所以,承诺保本还息刚性兑付的投资,就属于违法行为。
第三,股东人数上限人数。这是现实实践中最容易被违反的界限。根据法律,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上限200人,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合伙企业股东上限50人。
2015年5月13日,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国内首例股权众筹违法案件,即北京飞度公司(人人投)在为客户众筹募资时,在一个融资项目里出现了87名股东,形成违法嫌疑。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现实实践中,一般对超过股东人数之后,大多数人采取的股份代持。代持不违法,就是一个全权委托协议。但是不鼓励,因为蕴含了比较大的风险。因为代持以后,就代表着你把你的选择权、决策权都已经赋予了另外一个人,而这个人是否站在你的立场上,是否维护你的股东权益,就靠代持人的道德底线了。
还会有人想出主意,把每50个人编组成立一个公司,然后多个公司去受让融资方的股份。这是违反法规的,因为在私募管理中,如果有企业投资者的时候,需要按照“穿透原则”将投资企业的股东人数累计计算。也就是融资方的实际股东人数会超过50人,成为违法主体。

更重要的是,实际上法规限制股东人数,是对融资方的风险保护,即:不要拿穷人的钱。
对于合格投资人,10万元的投资风险可以承担,也会理性对待投资失败。拿了一群穷人的三五千或者三五万,这些人会高度关注和干预融资方的业务经营,最终将是悲情的结局。过去2年间,各地的“很多人的咖啡馆”纷纷倒闭,其中最大原因就是拿了太多不合格股东的钱。

为了体现互联网的优势,证监会还在指定另外一种股权众筹模式:公募股权众筹。
公募股权众筹大幅度降低个人参与门槛,也许500元即可参与股权投资,且不需要被认证为合格投资人。这种方式非常类似于A股市场,目前还在政策制定中,会选择几个众筹平台开展试点。

私募股权众筹 公募股权众筹
投资人资格 年收入大于300000元 不限制
股东人数 最多200人 最多1000人
单个项目起投金额 100000元 500元
单个项目投资封顶 不限制 25000元
项目融资总额 不限制 3000000元
私募股权众筹和公募股权众筹的主要差异
(数据为目前流出的讨论数据,实际以发布的法规规定为准)

股权众筹项目发布之后,需要在5个工作日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股权众筹项目融资完成之后,一年内不得再次融资,防止形成击鼓传花游戏。

(一)国外发展现状
  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产生了巨大冲击,欧美银行业的惜贷行为加剧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困境。这种背景下,融资门槛低、效率高的股权众筹模式应运而生,并迅速获得了市场认可,众筹平台不断涌现,其中以英国的 Crowdcube、美国的WeFunder、AngelList最具代表性。
 
  1.Crowdcube
   Crowdcube于2011年2月正式上线,主要为初创企业募集资金。截至2014年7月10日,Crowdcube共为131个项目成功融资,筹资总额超过3000万英镑,投资者达8万余人。
 
  为提高融资效率,Crowdcube制定了一套标准化流程:融资方首先提出申请,对项目相关情况进行细致描述,并制作融资计划书,主要说明拟转让的股权比例、目标融资金额、股权类型(A、B两类,A类有投票权)、筹资期限。 Crowdcube进行真实性审核后,安排项目正式上线。投资者根据偏好对项目进行筛选,并可通过Crowdcube以及Facebook、 Twitter等社交网络,与融资者直接交流以做出投资决策。根据规定,投资者最低出资额为10英镑,无最高额限制。募集期满后若融资成功,Crowdcube与其合作律师事务所将会同发起人完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并发送给投资者确认,投资者确认后,资金将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到融资方账户,投资者收到股权证明后即完成整个融资流程。若募集期未满而投资总额已达到融资目标,发起人可以增加目标金额,继续融资。目前,Crowdcube 免收会员费、项目发起费,但融资成功后将向融资方收取500英镑的咨询管理费以及融资总额的5%作为手续费。
 
     2.AngelList
   AngelList成立于2011年,至今已经为1千多家初创企业成功融资,总额超过3亿美元。AngelList创建之初更像是一个连接初创企业和投资者的社交网站——企业通过AngelList在线展示创意和项目,如果投资者感兴趣,双方一般会选择线下接触和谈判,达成意向后,AngelList帮助双方生成融资所需的相关法律文件,除此之外,所提供的服务非常有限。2012 年,美国股权众筹市场迅速膨胀,AngelList抓住时机完善了线上服务内容,使得投资者可以一站式完成股权投资,良好的客户体验有效提升了 AngelList平台的知名度。
 
  2013年,AngelList在平台上推出“联合投资” (Syndicates)模式,由一名专业投资者作为项目领投人,并负责联合其他投资者跟投,项目筹资成功后,由领投人负责管理股权资金,监督项目实施,以帮助跟投人盈利。作为回报,领投人可以从跟投人最终的投资收益中提取5%-15%的佣金(Carry),而AngelList则收取5%的服务费。这种 “联合投资”模式与VC的机制颇为相似,不仅能够激励领投人发挥专业技能和人际资源,而且可以降低非专业跟投人对项目的顾虑,进而使得整个融资流程更加高效。“联合投资”上线不久,AngelList又推出“拥护者投资”(Backers)模式,该模式的运作主要是基于普通投资者对领投人的信任。具体而言,某个领投人公开表示愿意出资进行股权投资,但是投资项目不确定,如果其他投资者信任该领投人,即可进行跟投,筹资成功后,回报机制与 Syndicates基本相同。
 
  3.WeFunder
   WeFunder创立于2012年1月,主要为科技型初创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与一般股权众筹平台不同的是,WeFunder在整个融资过程的介入程度更深。
 
根据流程,WeFunder接到项目发起人提交的上线申请后,会组织专业人员对其进行深入调研,了解信息真实性和项目价值。这种严格的审核方式虽然限制上线速度,但却提高了项目质量和融资成功概率,在已经完成融资的项目中,多数筹款达到了数百万美元。项目被允许公开融资后,若投资者有意向,则将资金直接转入WeFunder专设的项目资金托管账户,并可在融资期限内随时要求撤回资金。在项目融资成功后,WeFunder会将所有投资该项目的资金集中起来成立一个专项小型基金“WeFund”,通过该基金入股创业企业。每个 “WeFund”的投资者上限是人。基金成立后由WeFunder的专业投资顾问负责运作和管理,并代行所有投资者的股东权力。对融资方而言,所有投资者只相当于一个集体股东。根据WeFunder提供的法律合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投资者不能要求退出或转让,而是由负责“WeFund”基金的专业顾问自行决定何时转让集体股权以及向投资者分配收益。WeFunder在融资成功后收取2000至4000美元的项目管理费,以支持“WeFund”基金的日常运作,如果最终成功退出项目,WeFunder将再度分享投资收益的10%。在“WeFund”模式中,对投资者专业知识要求不高,只需其足够信任 WeFunder专业团队的管理水平和职业道德。这种模式创立以来受到了市场欢迎,为很多项目筹集了充裕的资金,其中,仅飞车(FlyingCars)项目就筹得3000万美元。

(二)国内发展现状
根据即将颁布的《私募股权众筹管理办法》要求,中国证券业协会在2015年1月,向首批8家众筹网站发放了《会员证》,俗称“股权众筹牌照”。包括了:
(北京)
1、众筹网(登记名字为旗下股权众筹平台“原始会”)
2、天使街
3、飞度网络(人人投)
(上海)
4、筹道股权(青橘众筹)
(深圳)
5、云筹
6、投行圈
7、众投帮
8、开心投
此前,“天使汇”已经向中证协申请成为其会员并通过审核,因此目前中国合法的股权众筹平台共有9家,形成“8+1”阵型。

此外,所有证券公司均可合法开展股权众筹业务。但鉴于众筹业务与证券业务项目相比,市场体量和利润率都相差悬殊,所以证券公司很少独立开展众筹业务,而是与8+1合作开展。
2015年4月,中原证券将其拟挂新三板项目“伟恒生物”,在众筹网(原始会)上线众筹,计划融资800万元,实际预约高达3770万元,取得良好市场反响。
由于新三板市场交易有限,所以目前拟挂新三板企业,会采取先进行一次股权众筹,引入更多投资人股东,为将来正式挂牌之后提前注入交易流动性。此外,提前采取股权众筹,也可以对企业定价做一次预先实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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