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辞退索要销售提成54万元,房产公司称离职不再发,法院判了
(2023-08-03 12: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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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售楼员销售提成终止劳动合同 |
分类: 法律 |
许多企业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并不是按月发工资,而是根据劳动者的销售数额按照比例提成的方式支付劳动报酬,这就容易出现劳动者销售业绩情况不同出现收入不均情况下,有时候销售业绩高提成收入就高,有时候几个月没有销售收入也就没有了劳动报酬。保险公司,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机构,企业的销售人员多半是根据销售额决定劳动报酬。当然一些企业的业务人员采取了底薪加提成的收入分配模式。劳动报酬提成时,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如何要求要求劳动报酬呢?
一种观点认为,业务提成情况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务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因为劳动报酬不是按月固定领取,很可能是有的月份有收入,有的月份没有销售业绩就没有收入了;相反的观点认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的获取方式不影响劳动合同关系是否成立。即便是业务人员按照销售额提取劳动报酬,也是分配方式问题,不影响劳动关系;还有观点认为,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关系就成立了,至于劳动报酬的方式不影响劳动关系的成立。
2011年9月1日,上海打工的吉林女子董某某入应聘到上海某房地产公司,从事商品房销售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报酬获取方式是销售提成金额为销售金额的1.2‰,其中50%的销售提成在客户签约并支付房款首付后发放,客户支付完全款后再发放40%,交房后发放10%。2020年12月31日,某房产公司与董某某终止劳动合同。
董某某认为,公司终止劳动合同违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1.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273,030元;2.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销售提成1,041,448元。仲裁委裁决:1.某房产公司支付董某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差额273,030元;2.某房产公司支付董某某2016年6月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部分销售提成507,078元的;2020年12月31日前未达到发放节点的销售提成534,366元不予支持”。
董某某不服裁决向法院起诉,要求某房产公司支付董某某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销售提成534,366元。
董某某坚持主张公司应当支付剩余的销售提成534,366元,涉案销售提成所涉及的37套房屋款项已全部到账,房屋已交付完毕,满足支付条件的时间节点。
某房产公司反驳称:销售佣金系奖金,结合员工工作完成情况自主决定发放事宜,员工离职后,剩余奖金不再予以发放,而是与接手其后续工作的同事进行结算,董某某对涉案奖金发放制度明确知晓。公司制度规定为:在销售人员最后离职日期之前,回款或交房进度达到发放相应佣金标准的,则在次月结清及发放相应佣金予该离职人员;如销售人员离职前未达到发放相应佣金标准的,则后续佣金不再发放给该离职人员,并由部门主管指定其他销售人员跟进相应工作,并按原批准原则结算及发放余下佣金予接手的销售人员。
法院认为,某房产公司未区分离职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原因的情形下,规定对离职时未达到发放相应佣金标准的佣金,一律不予发放,该规定欠缺合理性,也有违公平原则。董某某离职系某房产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所致,故依据上述规定主张董某某不再享有剩余的销售提成,缺乏依据,不予采纳。
另一方面,董某某离职时,确实存在涉案房屋全款未全部到账、房屋未交付等未完成的工作,某房产公司不可避免地需要另行安排其他人员完成本应由董某某完成的工作,该情形应当作为销售提成发放数额的考量因素。酌情按照75%比例确认某房产公司应支付董某某剩余销售提成400,774.50元。法院判决如下:上海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支付董某某2020年4月26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欠付的销售提成400,774.50元。
某房产公司坚持剩余部分提成因董某某离职后,其负责的销售工作需后续接任员工完成,该部分销售提成佣金不应再向董某某支付,上诉请求二审法院驳回董某某请求。销售提成佣金实际也是员工奖金工资一部分,该部分奖金应按员工实际工作量完成情况而发放,公司于2013年9月10日发布有关涉案楼盘销售业绩提成发放规定,该规定对于类似董某某这种情况,公司已无需再向董某某发放销售佣金。
二审法院认为,董某某负责销售成功的房屋37套,房款已全部到账,并交房完毕。可见,某房产公司理应向董某某支付销售提成金额。某房产公司员工离职不再发放提成是公司制度为由拒绝向董某某发放销售提成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此外,董某某负责销售的房屋因其离职,部分后续工作可能还需某房产公司其他在职人员完成,原审法院基于此,已对销售提成剩余总额酌情进行了扣减,尚无不当。2023年7月27日,上海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某房产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与依据均不足, 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董某某作为房地产公司售楼人员,劳动报酬是根据销售额提成1.2‰,但是提成款是分阶段提取。董某某被房地产公司辞退时,很多销售业绩没有提成。房地产公司不想支付剩余的提成款,理由就是公司规定,离职人员不再支付没有结算的业绩提成款。公司的说法是,一些楼房卖出后,剩余的房款没有交,需要安排其他销售人员提供后续服务,直到购房人付清全部款项和交房完毕。
董某某要求支付2016年到2020年12月的销售提成,说明商品房预售情况下,房屋销售周期比较长,楼盘交房先后时间不同,买房人付清全部房款的时间不同。但是,开发商不能因为员工离职就一刀切式对所有售出房屋拒绝向售楼员结算提成款。对于董某某离职后,其他售楼员又提供后续服务的不服,房地产公司扣除部分提成款可以理解,但是全部扣除就说不过去了。同时,董某某的离职是房地产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结果,难道开发商辞退工作近10年的员工就是为了逃避结算销售额提成工资?法院考虑到开发商董某某离职后,部分售出的房屋存在后续服务的情况,扣除董某某销售提成25%是合情合理的。
说到这里一些人说了,对于劳动报酬是按销售额提成计算的情况下,劳动者离职或者被辞退,经济补偿金是怎么计算的呢?如果劳动报酬是根据销售额提成方式计算,有的月份有,有的月份没有,劳动者无法提供按月的工资收入流水,司法实践中是按照当地的社会平均公司计算经济补偿金,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这起事件中房地产公司擅自终止合同,被裁决支付董某某27万元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说明,企业要诚信经营,不能通过制定公司管理制度,违法辞退员工来逃避支付劳动报酬,否则事与愿违,代价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