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丈夫10万元转款女子追讨,第三者称为同事借款,法院判决结果揭晓!

(2023-07-27 11:37:52)
标签:

同事关系

情人

借款

赠与合同

分类: 法律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擅自将资金转给他人属于非法处置共同财产行为无效,妻子有权要求返还被丈夫单方处置的财产。生活中比较常见的是丈夫背着妻子,将钱赠与情人,妻子发现后是可以要求第三者返还的。很多人疑问,如果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花费巨资购买奢侈品,汽车,房产,这些买卖行为是否有效呢?实践中这些问题并不容易处理,还没有发生消费者以未经配偶同意,要求撤销商品和服务购买合同的事件。不过严格的依据法律说,未经配偶同意,一方花巨资购买大额消费者,房产,汽车是非法处置共同财产的行为。丈夫10万元转款女子追讨,第三者称为同事借款,法院判决结果揭晓!


北京发生了一件颇有争议的婚外情财产争议案件。90后男子赵某某与单位女同事樊某某之间存在大量资金往来,妻子王某某发现后,要求樊某某返还赵某某对其转款。赵某某和樊某某辩称两人是正常朋友关系,转款是借款和保管关系。但是,法院却认定,赵某某与樊某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对婚姻不忠诚,判决樊某某返还张某某的转款10万元。

2015418日,北京昌平区的赵某某与大兴区的王某某登记结婚。婚后两人生有一男孩。20191031日,两人离婚,后考虑孩子尚小, 202175日,两人登记复婚。赵某某在离婚期间,与单位女同事樊某某谈恋爱,赵某某复婚后两人结束恋爱,成为朋友关系。但是,张某某妻子王某某称,赵某某在复婚后仍然与樊某某保持不正当关系。

赵某某在202175日至2023217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及银行卡转账的方式向樊某某转款共计111033.6元。王某某认为,赵某某将夫妻共同财产擅自赠与第三者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要求樊某某返还111033.6元。

樊某某否认与赵某某存在不正当关系,称自从赵某某复婚后两人已经断绝了联系。两人是同事相互间有大量资金往来,属于借款和保管关系。樊某某和赵某某都说,因为赵某某沉迷游戏,充值游戏向樊某某借款,赵某某转款是为偿还此前玩游戏的借款。双方并非赠与关系,因赵某某无工作、沉迷游戏等原因,樊某某多次给予赵某某资金帮助,赵某某共向樊某某借款142356元,后陆续归还101450元,还差40906元未偿还,双方之间系互相借款和保管关系,还有一部分是双方各自的钱款,借款和保管行为均有效,不同意王某某的诉讼请求。2020年以来两人之间的资金往来远远大于111033.6元。

法院认为,王某某与赵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某存在多次向樊某某转账的行为,法院根据各方的陈述及王某某提交的保证书、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出入证、照片、交易明细及录音等证据,认定赵某某向樊某某转账102255.6元系赠与。赵某某、樊某某虽主张双方系借款和保管关系,法院对赵某某与樊某某的辩解不予采信。102255.6元应为王某某与赵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樊某某返还王某某102255.6元。

 丈夫10万元转款女子追讨,第三者称为同事借款,法院判决结果揭晓!


樊某某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仅凭王某某单方陈述和证据认定赵某某和樊某某系赠与关系,属于基本事实认定错误。赵某某与樊某某间存在借款与保管等法律关系,应当对双方的经济往来进行统计汇总来确认是否存在欠款。赵某某与王某某复婚后,并未实际共同生活(庭审中王某某自认直至20227月之间一直分居状态),各自财产独立,不存在夫妻共同财产。

赵某某同意樊某某的说法,称向樊某某借款15万元,汽车是婚前贷款买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复婚后,并没有与王某某共同生活,在外租房居住。但是,王某某否认与赵某某分居生活。

二审法院认为,赵某某向樊某某转账102255.6元均发生于赵某某和王某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102255.6元应为赵某某和王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针对该102255.6元转账的用途,赵某某与樊某某均主张系用于赵某某偿还樊某某的借款或樊某某替赵某某保管钱款,但赵某某与樊某某均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转账前双方存在借款、还款、保管的意思,且该转账行为亦未取得王某某的同意。若樊某某与赵某某就双方间的经济往来存在其他争议,双方可另行解决。202377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判决,樊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并不复杂,按照赵某某和范某某说法,赵某某与王某某复婚后,两人分居并没有共同生活,主要是考虑孩子小才维持婚姻关系。分居期间,两人财产独立,没有共同财产。所以,王某某说赵某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合法。这种认识是错误的,只要夫妻没有办理离婚证都是合法婚姻关系,同居或者分居生活并没有改变婚姻关系存续状态,就算是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收入也是共同财产,一方大额的资金和财产处置行为也是对共同财产的支配。

有人疑问,赵某某和王某某分居了,王某某怎么掌握了赵某某的转款记录?夫妻关系期间,夫妻知道一方的微信号和银行卡号并不难,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获取微信转账记录和银行卡转账记录。而且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夫妻一方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是可以的。事情的难点在于赵某某和樊某某大量的资金往来行为,如何判断为赠与关系?难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配偶一方对外的转款都是赠与?或者说配偶一方对外的借款,配偶都可以以不知情为由要求撤销?

这起案件中,法院之所以认定赵某某向樊某某转款是赠与,关键是两人谈过恋爱,恋爱后两人一直保持联系,王某某坚持认为赵某某和樊某某是不正当男女关系。站在保护合法婚姻家庭关系财产的角度,法院判决樊某某返还赵某某对其转款10万元没有错。如果说赵某某确实向樊某某借款了,樊某某可以另行起诉要求赵某某归还10万元借款。但,这样的结果是,赵某某对樊某某的10万元债务在婚姻期间就是共同债务,王某某要承担共同偿还责任,转一圈又回来了。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