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箱着火车辆受损,男子要求清运公司赔偿2.5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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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垃圾回收机损害赔偿管理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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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造成损失的,对火灾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或者个人要承担赔偿责任。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发生在生产经营场所,住宅的火灾事故原因比较好确定。但是,发生在野外的火灾事故不容易确定事故原因。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火灾造成的损失往往会蔓延扩大。比如一个住宅发生火灾会蔓延到邻居。公共设施发生火灾后,烧坏周围财物的,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新疆石河子市一小区的废品回收机发生火灾,有人发现报警后,消防人员赶到现场,半个小时将火扑灭。周围停放的一些福特小轿车被烧坏。车主认为设置废品回收机的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向法院起诉要求废品回收机公司赔偿2.5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车主的损失。为什么废品回收机着火烧坏他人汽车,管理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呢?
2022年1月31日,新疆石河子市某小区东门废品回收机发生火灾,石河子市消防救援支队派消防车和消防员到场处置,半个小时将火扑灭。经统计,该火灾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火灾造成小区居民60后男子梁某某的福特小客车部分部件受损,并产生相应的财产损失。
火灾事故责任认定,起火部位位于废品回收机西侧纸张、塑料回收柜内,起火原因可排除吸烟、放火、自燃、用火不慎、雷击、电气线路故障、外来火源、打火引燃周围可燃物引发火灾的可能,不能排除投放进回收柜的废品遗留火种原因引发火灾的可能。梁某某将受损车辆进行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5133元。废品回收机是石河子市路人甲环境发展有限公司(化名)设置使用的,梁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赔偿损失25133元。
法院认为,车辆受损的直接原因是路人甲公司负责清运垃圾的垃圾箱发生起火,引燃了停放在垃圾箱旁边的汽车。垃圾箱起火的原因,根据消防救援支队的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于火灾发生原因进行了可能性的认定,消防救援支队的事故认定书中并没有做出具体某个人的投放行为、造成了此次火灾事故发生的认定。廖某某以消防救援支队事故认定书及相应的现场勘验笔录、拍摄现场照片、制作询问笔录作为要求环境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事实不清。凭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火灾事故成因。法院判决,驳回梁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梁某某坚持要求路人甲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提出一审法院遗漏了物业公司,物业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废品回收机的所有权人为路人甲公司,但是,公共场所管理人即“石河子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公司对小区环境承担安全保障职责。因未能确定有实际的侵权人,这起火灾事故引发的纠纷应属于“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纠纷”。
定期巡视、及时发现、处理安全隐患是物业管理者基本的义务。物业服务提供人对倾倒带有火源的垃圾不能采取有效预防和制止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梁某某的车辆停放位置为小区公共停车位,是按照物业公司要求停放,不存在过错。废品回收机的所有权人,应当意识到其设立废品回收机须具备消防灭火设施设备,或使用阻燃材质预防火灾的发生,其未在回收纸张、塑料等易燃物品的回收柜旁设施消防设施,也没有在废品回收机上张贴禁止将火种带入的警示标语,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属于管理上存在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路人甲公司辩称,路人甲公司不是废品回收机的所有人,不应承担废品回收机所有人的责任,且废品回收机属于政府采购的公共设施,不可能没有张贴禁止将火种带入的警示标语。路人甲公司的义务是保洁环卫,清运垃圾。路人甲公司不是侵权人,且不是依照法律规定能够推定有过错的侵权人,不应承担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社区是居民生活的地方,路人甲公司负责清运垃圾,不是该法指向的应负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场所或者公共场所组织者。消防救援支队的火灾事故认定书,只是对于火灾发生原因进行了可能性的认定,未明确火灾事故成因,而梁某某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路人甲公司对火灾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责任。因物业公司与路人甲公司不是必要共同诉讼主体,原审法院未追加物业公司为第三人并无不当。2023年2月9日,新疆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梁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梁某某在火灾中烧坏的车辆无人承担责任了?废品回收机实际上就是废品回收箱或者桶,全国城乡都可见。垃圾清运公司只是负责放置和使用,但是所有权应该是公共设施地方财政投入授权垃圾清运公司管理使用。垃圾回收箱里的垃圾来自小区居民的投放,也不可能要求专人在垃圾箱傍边时刻盯着,火灾并不是垃圾箱自燃,而是垃圾箱中的废品物起火。
火灾的具体原因无法查清,消防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仅仅是做了可能性分析。反过来如果梁某某的车辆失火烧坏了垃圾回收机,垃圾清运公司能否要求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呢?这种情况下,梁某某承担赔偿责任的可能性比较大,因为梁某某车辆失火后责任人是明确的,当然有人故意放火破坏除外。垃圾回收机作为公共设施投放垃圾是不特定的小区居民,无人看管情况下,无法确定是谁的垃圾中带有隐藏的火种。
居民小区的物业公司是收费服务,担负安全保障职责。物业公司对梁某某车辆被烧坏零部件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行得通。但是,梁某某没有针对物业公司提起诉讼。民事诉讼要求一个诉讼一个法律关系,侵权赔偿与管理责任是不同的案由,法院没有在起诉垃圾清运公司的诉讼中,追加物业公司作为第三人或者被告。梁某某要求垃圾清运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证据不足。但是,梁某某如果单独起诉物业公司的话,应该是能够获取车辆损失的相应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