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追要15万元赔偿金,保险公司称失职造成损失3万元,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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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失职辞退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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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劳动者什么样的行为才称得上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的数额并没有明确规定。当然不同企业规模大小不同,统一规定损失标准也不太科学。由于标准不明确,实践中单位以严重失职,辞退劳动者很多时候引发劳动争议,在法院被推翻。
北漂85后男子应聘到一家保险公司,从事现场勘验工作,工作一直兢兢业业。在一起交通事故的现场勘验过程中,男子疏忽没有对事故车辆进行复勘,造成维修店和定损店不符,公司理赔了139900元。公司认定男子严重失职造成公司损失,解除劳动合同。男子认为自己没有过错,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违反解除劳动赔偿金15万元,法院最终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劳动者和保险公司各执一词,为何法院支持了保险公司的主张呢?
2009年8月1日,大学刚毕业的85后男子宋某某,与北京BX保险公估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宋某某任查勘员,采用标准工时制,月工资标准为基本工资1860元+岗位津贴2140元+绩效工资(根据出险数量计算)。2018年9月20日,BX保险公司向宋某某送达《解除(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为由,通知宋某某双方劳动关系于2018年9月28日解除。宋某某离职前十二月平均工资为7911.44元。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26条规定:宋某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BX保险公司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并不支付宋某某经济补偿:……3.因严重失职或营私舞弊等给BX保险公司利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给BX保险公司造成重大声誉、社会影响损害的……本条第3项所称“重大经济损失”的标准为人民币1000元及以上……其中,造成3万元(含)以上经济损失的,属于严重问责类型,应予以解除合同处理,……。
《员工手册(2015年版)》第8.9规定,严重问责下列情形之一的,按“严重问责”类型,处以“严重警告、降职、辞退”的行政处罚和相应经济处罚,实施问责处理:8.9.1造成经济损失在3万元(含)以上的……。对于手册中的各项条款,我表示同意和接受,并保证严格遵守和履行。宋某某2016年1月12日签名。
宋某某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BX保险公司1.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150891.35元等请求。2019年11月10日,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驳回宋某某的仲裁请求。宋某某不服该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BX保险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891.35元等。
BX保险公司不承认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主张在纪检监察过程中,发现宋某某没有对出险车辆浙HJXX号及时进行复勘,导致车辆的维修店和定损店不符,维修发票的开具单位也与实际的定损单位不符,导致公司没有及时进行拒赔,由此受到经济损失139900元。宋某某存在重大过失和失职的行为,损失数额超过公司重大损失的底线,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认为:宋某某自认其在处理浙HJXX号车理赔案中,没有核实车辆是否在4S店维修,没有核实车辆的维修店和定损店是否一致,没有核实维修发票的开具单位与实际的定损单位是否一致,存在失职行为。导致浙HJXX号车理赔案中,被保险人以虚假发票取得BX保险公司赔付139900元,造成BX保险公司超过3万元经济损失。BX保险公司据此与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宋某某坚持主张自己没有过错,要求二审改判BX保险公司支付宋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50891.35元。宋某某担任查勘定损岗,岗位职责是出险到现场进行事故车辆的查勘和定损以及上报客户提交的理赔资料。宋某某对客户提交的理赔资料,只是过手上报上级部门,没有对其进行实质审查的职责和义务。因BX保险公司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没有规定事故车辆必须在出具初步报价清单的4S店维修,因此宋某某是按正常流程上报,至于此种情形是否符合理赔条件,是上级部门的事,与宋某某无关。
二审法院认为:宋某某自认在处理车辆理赔案中,未核实车辆是否在4S店进行维修、车辆的维修店和定损店是否一致、维修发票开具单位与实际定损单位是否一致等信息,其失职行为最终导致该车辆理赔案中被保险人以虚假发票取得BX保险公司赔付139900元,造成BX保险公司超过3万元经济损失,BX保险公司据此与宋某某解除劳动关系,具有事实及制度依据,一审法院未予认定违法解除,并无不当。2023年2月2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从双方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来看,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宋某某失职行为造成公司损失3万元以上的,公司严重问责,解除劳动合同。3万元损失怎么来判断呢?在2019年9月的一次保险事故理赔过程中,宋某某负责对事故车辆现场勘验,没有复勘,造成该车没有在对事故车辆出具报价的4S店维修,公司理赔多赔了3万元,公司认为事故车辆自己找的维修店比4S店多了3万元,这个是宋某某不负责任的造成的损失。根据双方《劳动合同》和《员工手册》的规定,公司征求工会意见,解除了与宋某某的劳动合同。
宋某某认为,自己的工作岗位只是一个一线勘验人员,并没有职责决定公司是否理赔,也没有实质审查车主提交的理赔材料,公司也没有规定,事故车辆必须在4S店维修,宋某某只是根据收集的材料向上级领导上报,赔不赔赔多少都是上级的决定,不能把139900元的理赔认定为宋某某失职行为造成的。但是,从逻辑常识上讲,上级机关是根据下级机关提供的材料来判断是否理赔,或者拒绝赔偿,如果下面提供的材料不真实,上级机关更不容易发现。所以,宋某某说其仅仅是一个收集上报材料的人员,不负责实质审查站不住脚。
法院最终根据宋某某的陈述和双方《劳动合同》、《员工手册》,认定保险公司辞退宋某某不违反劳动合同法,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宋某某似乎也挺冤的,按照正常诚信收集事故车辆理赔材料并上报,怎么就出错了。做了8-9年都没问题,怎么这次就不行了呢?凡事不怕一万,就怕万一。问题就出在过往事故车辆没有发生初次定损维修店报价与实际维修店不一致的情况,而且是比初次定损报价维修店多出3万元。
也就是说宋某某对工作岗位职责理解有误,公司在工作流程中也没有明确现场勘验人员,定损人员跟踪事故车辆维修情况的操作细则。但这不影响单位把对事故车辆多付理赔款的责任算到宋某某身上。此事应引起劳动者在工作中注意,认真负责地完成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