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凭转账凭证追要220万元借款却失败了,收款人称是履约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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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转账记录履约保证金违约施工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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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喀什地区从事建筑施工的60后男子,为了争取房地产施工项目,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转账220万元。事后,房地产公司与建筑公司签订了施工合同,实际上施工项目是男子与他人合作。男子认为,房地产公司负责人收取的220万元与施工项目没有关联,以民间借贷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法院却驳回了男子的诉求。为什么有银行转账记录,却要不回款项?
60后男子李某某是新疆喀什地区从事建筑施工的包工头。2012年春节后,在一个酒局上认识了喀什宏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老总陈某某。后来一行人到陈某某的办公室喝茶,谈到了宏昌房地产公司开发的HF花园小区项目,李某某想拿下这个施工项目。陈某某说这么大的项目要赚多少钱,先打2200000元先用行不行?
2012年4月13日,李某某通过农业银行向陈某某转款2200000元。2012年5月1日,祝先运以福建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与宏昌房地产公司签订施工合同,约定由祝先运对喀什宏昌房地产HF花园小区二期16号楼进行施工,工程内容包括施工蓝图及土建、安装、水、电气、暖工程等。祝先运在合同承包人法定代表人处签名。该工程实际由李某某与祝先运合伙施工。
2020年10月16日,李某某及福建某公司向陈某某出具说明,HF花园小区二期16号楼项目,自2012年3月15日开工,收到宏昌房产公司进度款共28328500元。
李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2200000元,从起诉之日起按LPR(年利率3.85%)的1.5倍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一直到借款还清之日。
法院认为,陈某某认可收到2200000元,但抗辩称该款系李某某承包工程所支付的保证金,双方间不存在借贷关系。李某某主张的借贷事实无法成立,
2200000元系大额款项,在双方并不熟识、关系并不紧密的情况下发生大额借贷,双方应对借贷权利凭证有较高要求。双方既无借款合同或借条,也无财产抵押或其他担保,亦无还款时间及利息约定,且在转款发生后数年间,对此大额借款本息无催收记录,不符合常理。李某某没有就双方存在借贷合意充分举证,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法院判决,驳回李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坚持220万元是借贷关系,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施工合同没有约定支付履约保证金,且约定“履约保证金”属于要式合同或要式条款,一审法院认定涉案220万元属于“履约保证金”是错误。李某某汇入陈某某个人账户里面的220万元不是缴纳的工程款保证金,而是陈某某借李某某个人的借款。
陈某某辩称,李某某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在施工过程中以及签订合同之前,缴纳了履约保证金,表明自己的资信状况符合正常的商业关系符合交易习惯。李某某向陈某某账户支付220万元之前就见过一面,李某某没有要求出具借条,双方也没有签订书面的借款合同。10年时间,李某某没有向陈某某主张还款的通话记录、录音、短信和微信的聊天记录,这也完全不符合常理。
二审法院认为,李某某主张与陈某某之间存在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要求陈某某偿还欠款2200000元及相应利息。但李某某提供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均不能证实其与陈某某就案涉的2200000元达成了借款的合意,也不能证实李某某实际向陈某某交付了借款。转款数额比较大,互不相熟的情况下,不要求出具欠条不符常理。结合全案证据,依据民事诉讼证据高度盖然性原则,认定李某某的举证不足予以证实其与陈某某之间形成借贷关系。2023年2月1日,新疆喀什地区中级法院终审判决,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 驳回上诉。
大额的借钱行为,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合同是不可想象的。实践中,开发商和建筑施工企业的身份地位并不对等。在争取建设项目过程中,建筑施工企业处于劣势,开发商占据优势地位,一些施工企业为了拿到施工项目甚至会行贿发包方人员或者给发包方回扣。一些企业以项目发包名义同时与多家施工企业签订承包合同,骗取保证金,涉嫌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这样就不难理解李某某220万元转款是什么性质了,不是借款,但也绝对不是白送。如果将来施工项目完成,工程款能够按时结算也就完事了。
但是,实际情况是HF花园二期项目李某某施工的部分没有完成,陈某某的意思是李某某的施工项目没做完,又找人做完了属于违约行为。10多年过去了,李某某的施工部分还没有结算。当初投入220万元拿项目,本钱都没回来。当时施工合同也没有约定保证金。房地产公司负责人陈某某收取220万元就没有合法依据。当然,虽然陈某某辩称是履约保证金,但是这个辩解并不一定成立。
只是李某某没有证据证实借贷关系,法院不支持其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陈某某所说的履行保证金成立。陈某某的意思是李某某可以把施工项目进行结算一下,看看工程款该怎么付,如果工程结算完了,220万元是可以退的。为什么李某某不找陈某某结算呢?因为工程没干完,就存在违约问题,违约要扣违约金,很可能220万元扣除违约金后,损失不少。如果以借贷关系追要,成功的话不会损失本金。
李某某向陈某某转款220万元并不是单纯的金钱往来,而是为后边的建筑施工项目铺垫。一个发包方,一个承包方。承包方给发包方220万元,施工合同没有体现。没有借条,很难证实借贷关系成立。法院综合分析双方前因后果没有认定借贷关系是正确的。但这并不意味着220万元就打水漂了,李某某可以找陈某某把施工项目进行结算,然后才是220万元的返还问题。因为到那个时候,陈某某再说履行保证金就站不住脚了。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实其主张时,诉讼请求会被驳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