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提辞职要求经济补偿金,公司称已支付工资加班费,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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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主动辞职,单位是否要给予经济补偿呢?一种观点认为,自己不干了,没有理由要求单位给经济补偿金;相反的观点认为,《劳动合同法》规定,只要劳动者工作满一年以上,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合同,单位就要给劳动者补偿。法律的规定是,通常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单位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一定条件下,单位是需要支付劳动补偿金的,比如拖欠劳动者工资,没有给劳动者缴纳社保,没有提供劳动保护等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正因为法律上有劳动者主动辞职,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一些企业想方设法地让劳动者自己辞职,这样就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了。辽宁鞍山市一男子在公司从事电焊工工作岗位,在企业一干就是十年。男子想找工资更高的工作,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支付拖欠的加班费,节假日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5万元等,但是法院却驳回了男子的诉讼请求。为什么男子以企业拖欠工资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反而输了官司呢?
2010年2月,辽宁鞍山市立山区70后男子安某某成为鞍山KS机械有限公司一名电焊工。2016年9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期限为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9月1日,约定工资标准为每月1320元,工作时间为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不超过40小时;2017年9月1日双方按原劳动合同标准续签劳动合同,续签期限为2017年9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2019年1月2日双方继续按原劳动合同标准续签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改为无固定期限。
电焊工也是技术活,社会上收入一般比较高,但是一些企业岗位的工资并不是很高。2021年9月24日,安某某希望找工资更高一点的事情做,就向当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0年2月拖欠至今的加班费差额23,001元、休息日双倍工资差额108,246元、法定节假日工资差额13,824元,请求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经济补偿金49,308元。仲裁机构裁决,安某某自2021年9月24日起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驳回安某某的其他仲裁请求。安某某不服仲裁裁决,起诉到法院。
法院认为,安某某主张加班费差额23001元、法定假日工资差额13824元、双休日双倍工资差额108246元,安某某没有就2010年2月至2017年12月工作日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安某某要求的加班费差额、法定假日工资差额、双休日双倍工资差额部分无事实依据。在此工作期间,安某某并未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该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公司已足额向安某某支付了劳动报酬,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安某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其单方主动辞职。公司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法院判决,安某某与被告鞍山KS机械有限公司自2021年9月24日起解除劳动关系,驳回安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安某某认为公司提供的工资清单明显是伪造的虚假证据,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公司提供的工资清单计算的数额存在明显错误,与同样是安某某提供的员工考勤记录也无法对应。安某某的工资为日工资加计件报酬。一审法院却认定为日工资。公司没有真实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依法支付了足额的加班费,不管是正常工作日还是工作日加班、双休日加班、法定假日加班等情况,公司只是支付了单倍工资。安某某的工作时长已经远远超过法定工作时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公司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书》中并没有明确约定加班费计算和支付问题,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实行标准工时制,月工资标准为当年鞍山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安某某在鞍山KS公司处工作以来并未对公司支付的工资数额提出异议。鞍山KS公司支付安某某的加班费按照当年度鞍山市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该计算方式并不违反《劳动合同书》的约定和法律规定。鞍山KS公司已足额向安某某支付了劳动报酬,安某某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应视为其单方主动辞职。
2022年11月12日,鞍山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安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安某某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以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法院却认定安某某证明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的证据不足,视为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出在安某某和公司的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标准和计算方式没有明确约定,本来电焊工属于技术工,工资水平应当高于一般工种。但是,公司在发放工资的时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其做的工资表,含加班费。安某某按照计时加计件工资计算以后,发现公司发放的工资少于自己的计算方式,因此,安某某认为公司拖欠工资、加班费侵犯了劳动权益,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金的。
但是,安某某稀里糊涂地在每次领工资单上签字时并未注意工资的具体计算方式,而公司按照最低工资标准,将正常工资和加班费都算进去了,这样一来证据上公司就不存在拖欠工资、加班费的问题。公司没有违法行为,安某某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法律规定,公司不需要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这件事情说明,安某某太草率了,应该先就工资具体计算方式与公司协商,争取公司纠正,然后再决定是否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很多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中,为了避免工资写得多,要多交社会保险费,会和劳动者协商不写具体工资数额,笼统写执行法定工资标准等字样,希望引起求职者注意,避免劳动合同对工资计算方式不明确引起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