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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男子买供销社房屋未过户,拆迁公司要求返还安置房,法院判了

(2022-11-11 12:21:49)
标签:

供销社

产权过户

拆迁安置

拆迁补偿协议

分类: 法律

职工购买单位的房子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遭遇拆迁安置补偿该给谁呢?房屋买卖只有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房屋的所有权才发生转移,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买卖合同无效,房屋所有权不变。但是有一部分企业改制过程中,在销售给职工房屋过程中,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此后所在房屋又遇到了政府拆迁,这个时候的拆迁补偿费是给房屋购买使用人,还是给原企业呢?从逻辑上讲,买房没办理产权手续,房屋还是原产权人所有,拆迁补偿款归原产权人。北京男子买供销社房屋未过户,拆迁公司要求返还安置房,法院判了


2008年,北京大兴区的男子是某供销社的职工,购买了供销社的几间房屋,但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2013年,男子购买的房屋遭遇征地拆迁,男子与拆迁单位某投资公司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等,获取了拆迁补偿款和安置房屋。2019年,有关部门在核实供销社财产处置问题时,发现了与男子房屋买卖一事。投资公司认为男子没有取得房屋产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返还房屋,法院判决确认协议无效,男子返还取得的安置房。煮熟的鸭子也会飞呀?男子到手的拆迁安置房为何就无效了呢?

事情回到2008819日,北京大兴区某街道男子李某某与某供销社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某供销社将坐落在大兴区某街某站路北房屋及所有地上物2542平方米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出售给李某某使用和所有;房屋总售价1700000元;如遇拆迁、征占地,某供销社授权李某某负责与各有关部门协调拆迁征占事宜,某供销社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李某某购买前述房屋后,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前述房屋所有权仍登记在某供销社名下,所有权证载明为集体产权性质房屋,房屋用途为商业。

2013年,上述房屋遭遇拆迁,由拆迁方GF投资公司和李某某及李某某安排的其他人员12人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拆迁补偿协议(补充协议)》,GF房产公司与李某某及李某某安排的12人签订了《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某供销社为李某某及李某某安排的其他人员出具了12份证明,主要是证实供销社房屋出售给李某某的事实。协议签订后,李某某等12人获取了拆迁款,并以拆迁款取得了拆迁安置房屋。2019年,当地纪检机构在核实某供销社资产处置情况时,发现了李某某购买供销社房屋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一事,并认定供销社出具的12份拆迁补偿证明造假。

GF投资公司与GF房产公司认为,李某某及其安排的12人没有取得某供销社房屋的合法产权手续,其取得的拆迁补偿和安置房屋没有依据,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2013年与李某某及其安排的12人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无效;要求李某某等人返还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

法院认为,李某某在2008年购买某供销社的2000多平米房屋后,未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产权证仍在某供销社名下,房屋性质为商业,土地为集体性质;前述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后,李某某将前述房屋进行拆分,某供销社出具证明将房屋性质变为12个人的单位宿舍,包括李某某在内的12个人分别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在前述房屋被拆迁过程中,因虚假材料而导致李某某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从而致使国家利益受损,涉案《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均属无效。

作为拆迁人,GF投资公司具有对房屋状况和产权进行审查的义务,被拆迁房屋具有产权证,其登记产权情况清晰明确,产权证显示为商业性质,在房屋现状和产权证性质明显与某供销社提供的证明不符的情况下,GF投资公司以证明为依据将前述房屋按照职工宿舍进行拆迁补偿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法院根据具体案件确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即GF投资公司、GF房产公司和李某某等人承担同等责任。法院判决,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均无效,李某某等人返还取得的拆迁安置房屋。

李某某坚持认为其在2008年和某供销社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得很清楚,已经取得了2542平方米房屋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当时双方对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是明确的,而且约定遇到拆迁时,供销社配合出具有关证明,李某某具体负责协调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一审法院认定2013拆迁安置过程中,某供销社出具的12份证明材料为假的事实错误。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某供销社将大兴区某街(某浴池)房屋及所有地上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全部出售转让给李某某,没有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手续,所有权证载明为集体产权性质房屋、房屋用途为商业。前述浴池被纳入拆迁范围后,李某某将前述房屋进行拆分,某供销社出具证明将前述浴池性质变为12个人的单位宿舍,由此导致房屋在拆迁时按照公房标准进行补偿。因虚假材料而导致李某某获得更多的拆迁利益,违反了法律规定,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涉案《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均属无效。北京男子买供销社房屋未过户,拆迁公司要求返还安置房,法院判了


20221025日,北京市二中院终审判决,李某某的上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驳回上诉。

这件事情的起因应该是这两年全国供销社系统开展的清产核资工作,一大批供销社系统的违纪违法人员受到法律制裁。李某某在2008年购买了大兴区某街道供销社的浴池2542平方米房屋,但是没有办理产权过户手续。2013年街道拆迁时,浴池房屋被划定为拆迁范围,李某某和供销社有关负责人协商,出具了浴池为12名供销社员工的宿舍,房屋已经出售的证明材料。李某某等人与拆迁方投资公司,房产公司分别签订了《拆迁补偿协议》和《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并取得了拆迁款、安置房。

李某某等人没有合法的房屋产权手续,仅凭供销社一纸证明文件不是法律上的房屋产权人。拆迁方的投资公司、房产公司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返还房屋在法律上没有障碍。法院判决书以李某某等人证明材料虚假为由判决合同无效,其实这只是合同无效一个理由,没有房屋产权手续不是合法产权人,作为被拆迁人的主体就不合法,签订的相关拆迁安置协议在法律上就是无效的。

表面上看,这起纠纷是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但实际上是供销社系统资产清查引发的地方供销社资产改制处置是否合法的纠偏。同时,也提示人们房屋买卖过程中,产权过户程序的重要性,买房不过户很可能导致买卖合同无效。买房不过户在遇到拆迁时,买房人是无法取得拆迁安置补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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