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分手,女子要求返还转账差额资金30万元,男子称是相互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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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恋爱同居期间的相互转账行为属于什么性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界定。同居不受法律保护,分手后一方根据转载记录向另一方追回钱款的时候,不同法院的判决结果不同。多数情况下,如果男女同居分手后,一方主张借贷关系的,应当拿出明确的借贷关系凭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如果一方主张不当得利的,接受钱款的一方说不出合理的理由有可能要承担返还款项义务。同居生活期间一方用于打游戏、做足疗的消费款项,分手后是否要返还呢?
山东潍坊女子与同龄男子恋爱同居4年,期间双方有大量相互转款行为,后来两人分手,女子称两人同居期间女方向男方转账120万元用于共同消费,以借贷为由要求男方返还32万元,男子承认其中有17万元是用于个人充游戏卡,足疗和个人消费等,不承认借款。法院判决男子返还17万元不当得利,17万元没有用于两个人共同消费,而是男子用于个人玩游戏,足疗等个人消费行为。为什么法院没有支持女子的要求返还32万元借款请求呢?
2017年开始,山东潍坊昌邑市的1998年生女子徐某某与寿光市同龄男子刘某某恋爱同居生活, 2021年年底两人分手。双方同居生活期间存在大量的互相转账行为。徐某某的转账记录显示一共向刘某某转款120万元,款项来源是其父亲提供。而刘某某向徐某某的转账记录显示有90万元左右。徐某某认为320771元差额是向刘某某的借款,向法院起诉要求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320771.91元及利息(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法院根据双方转账流水及相关证据认定,刘某某转给徐某某的款项差额为307444.62元。但是,刘某某对该数目不予认可。法院认为,徐某某和刘某某自2017年至2021年恋爱期间,双方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等转账。对于徐某某父亲转给徐某某的款1108014元,刘某某自认因足疗、充游戏卡、供车首付、买电子产品等花费的钱170000元是向徐某某要的,其余的租房子、外出、生活用品什么的都是徐某某自愿的。
现在双方恋爱终止后,刘某某没有合法理由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的170000元,应当返还。其余款项系双方在恋爱期间相互转账,用于了共同消费,徐某某主张是民间借贷关系,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刘某某返还徐某某款170000元。
刘某某认为徐某某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一审法院变更案由为不当得利程序违法。而且打游戏充游戏卡和做足疗是刘某某和徐某某两人共同消费,不是刘某某个人消费。双方在同居期间的所有消费及支出均是双方共同的消费及互相的赠与,不存在任何的不当得利行为
二审法院认为,刘某某与徐某某恋爱期间,双方存在多笔资金往来,且徐某某向刘某某转款的数额多于刘某某向徐某某转款的数额307444.62元。刘某某对借贷关系不认可,但其自认因足疗、充游戏卡、供车首付、买电子产品等单独花费的数额达170000元,在双方恋爱终止后,刘某某取得上述170000元没有法律依据,且使徐某某的利益受损,因此,一审法院按不当得利判令刘某某返还徐某某不当得利款170000元并无明显不当。2022年10月9日,山东潍坊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刘某某的上诉请求不成立,驳回上诉。
这两个年轻人的消费能力惊人,恋爱同居4年,女方徐某某向男方转款120万元,男方给女方转款差额30万元,两人消费了210万元。为此,双方的父母亲属还相互因为借款打起了官司。由于两人相互间转账金额比较大,法院基本上是按照用于共同消费的就不是借贷关系,或者不当得利。反之,转款没有用于共同消费,而是一方用于个人消费的,那就是不当得利。
刘某某主张相互之间转款属于共同生活期间的相互赠与,但是法院为何没有支持呢?事实上,女方转款多于男方30万元,从共同生活共同分担的角度说就不公平了。但是,女方又没有男方借款的书面证据,男方又不认可借款。法院就难以要求男方返还30万元差额款项。另一方面,刘某某电话中承认17万元是用于打游戏充值,做足疗消费。如果说两人还在同居生活,这17万元说是赠与还勉强,但是,两人已经分手没有关系了,这个时候男方以同居生活赠与的说法就难以成立了。
这件事情听起来让人不可思议,同居4年花费210万元两人分手了,父母亲属还因此背负了巨额债务,教训深刻。年轻人居家过日子要有节俭意识,纯粹地依赖父母提供的资金高消费过日子是无法长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