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男方父母出资买房,婚后共同还贷,离婚女子要求补偿1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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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共同还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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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钱为子女按揭贷款买房,房产登记在子女名下,但是贷款并没有还完,子女结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怎么分配呢?婚前如果全款买房,登记在谁的名下,婚后还是谁的房产,离婚时不涉及婚前财产分配问题。但是,如果是婚前按揭贷款买房,婚后还要继续还贷,离婚时就有个婚后共同还贷部分的共同财产,由于不动产产权以登记为准,婚后共同还贷并不能改变房产归属,只能是作为债务处理。
然而,生活中由于房地产价格升值较快,买房时价格很低,经过几年的还贷后,房价大幅度上涨,这个时候简单地以还贷金额来返还夫妻一方的共同还贷行为,可能显失公平。因为如果没有夫妻共同还债行为,房贷逾期,房子被银行扣押拍卖抵账,房产可能就不存在了。如何处理房价高速上涨的情况下,夫妻共同还贷行为是一个法律难题。
还有一种情形是,婚前买的房产,有按揭贷款,婚后夫妻双方变更房产登记为双方或者配偶一方名下,共同还贷。离婚时,房产如何分配呢?这种情况更复杂了,虽然是一方婚前出资买房,但是,婚后由于办理房产变更登记实际上是把婚前个人财产变成了共同财产,离婚时要先确定房产归属哪一方,然后持有房产的一方给向对方折算现金补偿。在房价上涨情况下,夫妻离婚分割房产不会给双方造成太大损失,但是,如果是房价没有上涨,离婚分割房产会造成一定财产损失。
金某甲的父母为了让其早日结婚,出资为其按揭买房。2006年11月4日,金某甲作为买受人与出卖人北京富利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金某甲购买朝阳区住宅小区FY嘉园 16号楼3单元XX号房屋,总价款为668978元。2006年11月15日,富利公司为金某甲开具了207155元购房款发票。金某甲与北京银行签署有《个人购房按揭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20年,贷款金额460000元。2007年10月16日,富利公司向金某甲开具了461823元购房款发票。金某甲交纳了契税20069.34元,还缴纳有印花税334元。
银行流水显示,金某甲的207155元购房款是其父母转账支付的,结婚前的银行贷款是父母转账支付的。2008年3月之前,金某甲每月收入3300元,2008年3月31日收入10300元。2008年4月18日,金某甲与崔某乙结婚。金某甲称结婚后的住房按揭贷款均由其偿还。崔某乙说结婚之后由双方偿还银行按揭贷款,2012年7月之后是金某甲偿还。
2012年6月19日,金某甲与崔某乙生育一个儿子。2019年11月21日,法院判决金某甲和崔某乙离婚,孩子由崔某乙抚养,金某甲支付抚养费。当时法院没有对房产进行分割。根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2019年4月12日涉案房屋的市场价值为单价46289元/平方米,总价4196600元。崔某乙向起诉,要求依法分割北京市朝阳区FY嘉园 16号楼3单元XX号房屋,该房屋归金某甲所有,金某甲向崔某乙支付补偿款1200000元。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金某甲于婚前购买并支付首付款,婚后登记至金某甲名下,现双方已离婚,基于房屋购买情况及当事人意愿,该房屋应判归金某甲所有,剩余贷款应由金某甲负责偿还。偿还房屋贷款中存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内共同还贷部分,崔某乙主张金某甲给予其补偿,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院对此予以支持。就具体的补偿数额,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处。法院判决:北京市朝阳区FY嘉园 16号楼3单元XX号房屋归金某甲所有,剩余银行贷款由金某甲负责偿还;金某甲给付崔某乙补偿款一百万元。
金某甲认为一审判决给崔某乙的补偿款太多了,没有考虑到双方分居期间的实际情况,导致婚内还贷部分多计算了金某甲个人财产单独还贷的部分,以及婚后金某甲父母的借款还贷部分,对金某甲不公平。涉案房屋本身就是婚前父母出钱买的,分居期间金某甲父母又借款替还贷很多。真正崔某乙共同还贷和金某甲个人财产还贷部分并不多。2012年7月,金某甲被迫离家分居,此后一直在外租房居住,至双方2019年11月离婚,有家不能回长达七年多。金某甲应当向崔某支付的折价款应为397297元。
二审法院认为:金某甲、崔某乙婚内偿还涉案房屋贷款本息合计435070元,金某甲上诉主张2012年以后金某甲、崔某乙财产归各自所有,涉案房屋贷款是其个人偿还,不应支付该部分增值折价款。金某甲、崔某乙并无明确约定婚内财产归个人所有,应视为夫妻财产混同,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房屋来源及出资、银行贷款及各方还贷情况、房屋现价值等因素,依据公平原则酌情判处金某甲给付崔某乙房屋折价款一百万元并无不当,二审予以维持。2022年10月17日,北京市三中院终审判决,金某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很多人认为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旦离婚,男方购买的房产资产就会损失一半,感觉很不公平。婚姻家庭法律中有一个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律原则。人之常情,经过一次婚姻,女人的无形损失也很大,在财产处置分割中适当照顾女方利益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女方生育子女情况下,男人不能机械地从自己投入多少现金,婚姻生活期间男方负担全部家庭开支,或者住房贷款去考虑问题。
正如金某甲所说实际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两人闹离婚长期分居期间,银行贷款都是其一个人偿还,甚至借父母资金偿还银行贷款。但是,法律规定婚姻关系期间夫妻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共同财产,金某甲一人偿还房贷等同于夫妻共同偿还。不能因为夫妻分居而改变夫妻关系事实。至于金某甲父母借款替崔某甲偿还银行贷款,这个也改变不了金某甲、崔某乙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的事实。
有人说,金某甲父母借款给金某甲还贷的行为怎么说?金某甲父母要主张房屋所有权能否实现呢?实际上,这个案件中,金某甲父母已经起诉要求法院将房产判归父母所有,或者金某甲、崔某乙偿还买房的资金及其利息,但是法院驳回了金某甲父母的诉讼。婚前父母出资买房属于赠与行为,婚后父母借钱给子女偿还银行贷款,如果夫妻一方不承认借款,那父母也很难要求偿还借款。
这么一来父母岂不是亏大了?辛苦一辈子为了儿女好,把钱都给了儿子买房还贷,结果儿子儿媳离婚了,房产还要分割一部分。但是,为何父母不想想多一个孙子呢?有的可能是两个孙子孙女呢?对于女方来说,虽然说多补偿了一点钱,但是这点钱不够买房,今后的生活还要面临更大的挑战。离婚是福是祸不能草率下结论。幸福是每个人不同的人生感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