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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转账凭证不当得利借款协议 |
分类: 法律 |
生活中很多人都会遇到手头紧的情况,朋友同事之间临时借钱应急的情形少不了。很多时候朋友、同事之间的应急借钱行为就是一个口头的承诺,没有书面的协议或者借据,以银行转账,现金的方式将钱借出去了。如果朋友按时还了钱还是好朋友。如果朋友一直不还,要多了朋友都没得做,钱少了无所谓,如果借出去的钱多,想打官司都没有借款凭据。话又说回来,凭银行转款凭证,没有借条或者借款协议能否通过法院追回“借款”呢?
没有借款协议或借条,单凭转款凭证,口头追讨,收款人不承认借款,能否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呢?这个问题可能会有截然不同两种观点,一种是没有借款合同,或者借条,仅仅凭银行转账记录,或者微信、支付宝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无法追回借款。怎么证明转款不是其他用途,比如归还此前欠款,或者合伙做生意的投资款,或者给第三人的款项走账等等;
另一种观点是有转款凭证,可以追回资金,收款人要证明这笔钱是应该得的,收款人拿不住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笔款是转款人归还欠款,投资款,或者给第三方的周转资金,就要归还这笔款。就算是没有借款合同,收款人说不清正当理由,这笔资金也是不当得利应当返还。但是这种观点实际上是把举证责任压在了被告身上,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凭转账记录以民间借贷起诉,要证实借贷关系成立,而不是由收款人证实应该得到这笔钱。不当得利情况下,需要被告证实收到账款时有合理理由。
北京门头沟区一男子称在某俱乐部上班期间,通过银行账号给天津一女同事转款495000元,是借给对方的,起诉到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女同事坚决否则借款一说,北京市一中院最终以女子无法证实495000元的合理理由,判决其归还借款。这个民间借贷判决很意外?
2015年3月11日,北京市门头沟区70后男子王某甲和天津河西区80后女子两人同在一个俱乐部上班,王某甲通过其尾号为6205的工商银行账户向汪某乙(汪某乙)尾号为2397的工商银行账户转账495000元。对于这笔转款双方之间没有书面协议,也没有借条。王某甲主张这是借款,但是,汪某乙却否认借款说法,称当时俱乐部工资很高不存在借款的说法。
王某甲进一步表示,当时门头沟家里拆迁补偿了一些钱,所以手头宽裕,汪某乙当时手头紧找其借钱,考虑到大家都在一起工作,关系还不错,没有签订借款协议,也没有书写借条,通过银行账号向汪某乙转款495000元。2016年底,王某甲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做了开颅手术,一直在养病休养,精神状态不好,就没有时间和精力向汪某乙追要借款。王某甲还拿出了医院病历,房屋拆迁补偿协议等材料证实其说法。
汪某乙坚决不承认借款说法,张其不认识王某甲,其于2015年3月从其他会所转到某俱乐部工作,其属于销售主管,收入较高,其2015年的账户有多笔大额的进账和出账,其回想涉案款项可能是之前俱乐部支付的转场费,具体情况记不清了。
法院认为,汪某乙辩称其不认识王某甲,但二人所说的工作单位均为某会所,汪某乙辩称王某甲向其转账的款项可能是单位给付其从其他会所转到某会所的转场费,其应就该主张提供证据证明。汪某乙关于王某甲转账的款项属于不当得利之债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不予采信。法院认定王某甲向汪某乙转账的款项系借款,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法院判决:汪某乙偿还王某甲借款495000元。
汪某乙坚持495000元是某俱乐部的安排进行的转账行为,双方之间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不存在任何借款关系。其并非因为资金周转困难借款,是按照他人要求进行的走账,双方都是出借账户;对于借款双方没有口头约定,没有见面,也不认识;王某甲工资收入较低,没有出借能力,提起的是虚假诉讼,理应予以驳回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在王某甲已提供金融机构转账凭证情况下,汪某乙应就其主张提交充足证据。汪某乙称上述款项是王某甲按某俱乐部的安排进行的转账行为,双方之间没有民间借贷的合意,不存在借款关系,但未提供充分证据,不足以反驳王某甲提交的证据,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纳。2022年8月11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汪某乙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王某甲是比较幸运的,许多类似的民间转账行为,因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和借条被法院驳回诉讼请求。495000元的转款汪某乙是肯定收到了,汪某乙说此前并不认识王某甲,是2015年3月同其他俱乐部转会到某俱乐部,而且是销售主管,收入很高,而王某甲是一般的服务生。这种说法排除了王某甲此前与汪某乙有经济往来的说法,也不存在合伙投资做生意的可能。法院认为王某甲银行转账记录配合其借贷说法,可以借贷事实存在,而汪某乙说某俱乐部付给其的转场费却没有证据证实,或者说俱乐部乙方不愿意出庭为其作证。
不排除汪某乙和某俱乐部关系处理不好,最后离开了,俱乐部对50万元转场费反悔了,所以不愿意出庭作证。王某甲关于495000元的资金来源证据比较合理,门头沟住房拆迁补偿。按照民事诉讼谁主张谁举证来说,王某甲的证据可以充分证实转款给汪某乙的事实,但是,借款的证据并不充分,汪某乙的辩解没有证据支持,演变成了举证不能。
汪某乙证据不足情况下,始终不承认民间借贷,但是承认不当得利情况下,定性应当是不当得利。当时,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不当得利,王某甲都有权要求汪某乙还款495000元。没有借款凭据和合同的民间转款行为,有风险,并不是所有的法院都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具体要看案件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这起事件警示,朋友,同事之间大额借贷要诚信,履行书面合同或者借条手续,避免引起争议伤和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