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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生意失败离婚将房产转给妻子,债主追要400万元,法院判了

(2022-08-30 12:10:30)
标签:

离婚

债权

撤销

出轨

房产过户

分类: 法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获取的财产和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样,夫妻一方的债务也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有证据表明夫妻一方负债与家庭生活无关,从事违法活动的除外。一方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获取的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一般情况下,一方从事投资经营活动的收入属于共同财产,除非夫妻双方有特别约定属于个人。一方在商业经营活动期间的负债,也是夫妻共同债务。男子生意失败离婚将房产转给妻子,债主追要400万元,法院判了


夫妻共同财产如房屋,夫妻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买卖处置,是无效的法律行为。实践中这种情况比较多,一些未经配偶同意的房屋买卖合同被法院撤销。夫妻一方对外负债后,为了逃避债权追讨,以离婚方式分割处置共同财产,这种行为法律上是无效的。债权人一旦发现,可以申请法院撤销夫妻以离婚方式转移财产的行为。但是,实践中,一些夫妻负债后,离婚转移房产的行为,法院却没有撤销。

北京海淀区男子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期间向河北三河市一女子民间借贷400万元投入经营,后来经营不善饭店停业,400万元借款没有偿还。男子和妻子签订离婚协议,把名下3套房产过户给妻子,净身出户,理由是出轨。三河市女子起诉要求法院撤销男子和妻子的离婚财产处置协议,北京市一中院最终却驳回了女子的诉讼请求。判决结果很意外,很多人困惑不解,以后会不会被很多人模仿?

北京海淀区男子李某某,经营一家餐饮连锁企业北京某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城公司),因资金不足,2017927日,与河北三河市女子孙某某签订借款协议,孙某某借给某城公司400万元,用于某城大成路店运营。借款期限自2017928日至2021927日,年化利率11%。孙某某每季度享受一次利息收益,逾期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孙某某通过POS机于2017920日支付300万元,于当月27日支付100万元。

某城公司经营状况不理想,20196月底停止营业。2021221日,孙某某与李某某签订协议书约定,李某某作为某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李某某应于20197月中旬全部退还孙某某本金400万元及未付利息。截至202138日,某城公司等共欠孙某某本金400万元、利息39万元及违约金38270元,合计4428270元。李某某承诺分期支付,并以位于海南省万宁市X57号房屋(编号:万宁市房权证ABG号)作为抵押。

 

李某某和妻子孙某乙于200425日登记结婚,二人婚后于2005122日生育一女,2012322日生育二胎女儿。2021415日两人协议后登记离婚。离婚协议书内容是,因李某某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订立离婚协议如下:男方为过错方净身出户;二个女儿由女方抚养,抚养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登记在女方名下的三套房产:位于北京市昌平区F号、位于北京市昌平区B-12层全部、位于海南省万宁市X57号房均归女方单独所有。双方约定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孙某某追债过程中,获悉李某某把3套房产都给了妻子,认为这是故意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李某某与孙某乙之间针对海南省万宁市X57号房屋无偿转让房产份额的行为。

法院认为,孙某某应属李某某的债权人,有权提起债权人撤销权诉讼。李某某与孙某乙离婚原因是李某某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因此,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案涉房屋归孙某乙所有,不能认定为存在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孙某某的诉讼请求,缺乏充足的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判决驳回孙某某的诉讼请求。

孙某某认为李某某和妻子孙某乙以离婚手段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意图明显,2021221日,李某某和孙某某签字还款协议,李某某415日就和妻子协议离婚。时间逻辑清晰。李某某以离婚协议的形式将与孙某乙共有的财产约定为孙某乙所有,无论二人主观恶意与否,都削弱了李某某的财产和偿债能力,严重影响到孙某某债权获得清偿,对孙某某的债权构成实质上的损害。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支持撤销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处理的部分。

 男子生意失败离婚将房产转给妻子,债主追要400万元,法院判了


二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关于夫妻财产的处理是否属于无偿,不能简单以对方是否获得足够对价来判断,应结合离婚协议中对于离婚原因、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约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判断。根据离婚协议的内容,李某某与孙某乙离婚系因李某某出轨导致感情完全破裂,且二人所生的两个女儿均由孙某乙抚养。李某某与孙某乙达成的离婚协议中关于X57号房屋归孙某乙所有的约定不属于为逃避债务而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202289日,北京市一中院终审判决,孙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李某某的行为是不诚信,不厚道的行为,客观上其在经营企业亏损倒闭后,没有能力清偿债务,通过离婚方式,将名下房产全部转给妻子。李某某和妻子孙某乙离婚协议中所说的出轨并无确凿证据证实,孙某某诉讼中仅仅是盯着房产转移是不够的,法院认定了李某某出轨有过错,所以把房产都给妻子顺理成章。但是,如果出轨根据就不存在,这样的离婚转移资产就毫无理由了。

李某某和妻子孙某乙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双方不存在共同债务,如果有一方负债自行负担。但是,3套房子中的北京昌平区2套房子已经抵押拍卖偿还了其他债务,这一事实李某某和妻子孙某乙明确承认。但是两人在离婚协议中却写明没有共同债务,这说明两人离婚协议中有意隐瞒负债事实,离婚协议需要在婚姻登记机关备案具有增加证明力作用。

这样一来,孙某某的400万元借款和利息肯定是要不回来了。实际上,孙某某也有过错,在和李某某还款协议中约定了海南的房子作为抵押,但是并没有办理抵押权登记。同样的夫妻负债后,以离婚方式转移房产到乙方名下,有的法院判决撤销转移的不少。这说明司法自由裁量权,根据不同事实和证据可以作出不同判决结果。银行的大额贷款都会要求借贷人提供担保,民间借贷也一样,孙某某出借400万元给李某某没有要求任何担保,还款协议约定用房产抵押,但是又没有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最终造成房屋被转移,欠款难以追回。

但是话又说回来,李某某和妻子名下3套房子,2套已经被拍卖还债,海南的房子就成了唯一的住房,即便是海南房子在李某某和妻子孙某乙名下,孙某某追要400万元欠款也无法拍卖债务人名下唯一的住房。司法执行不会把人逼上绝路,债务人唯一的住房是生活必需,一般情况下,法院是不强制执行债务人唯一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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