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女环卫工要求工伤待遇,单位称退休年龄由肇事者赔,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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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的农民进城务工受伤致残能否认定工伤,单位要赔偿吗?交通肇事者赔偿后,工伤保险还要赔偿吗?辽宁省锦州市一农民被当地市容机构聘为环卫工人,在工作中被交通肇事车辆撞伤致残,交通肇事者进行赔偿之后。农民工又向市容机构提出工伤认定和索赔,市容机构辩称该民工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且交通肇事者已经赔偿,不承担赔偿责任。锦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市容机构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赔偿农民工伤残费用。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女子张某某,生于1964年6月7日,农民, 2017年9月25日入职锦州市凌河区市容环卫机构,担任道路清洁员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工资按月通过银行卡转账支付,每日工作地点为马家交通岗至输油管道学校路段。
2018年2月3日5时50分,高某某驾驶小型轿车沿锦义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锦义街营盘南侧时,与在锦义街工作的张某某相撞,致张某某受伤住院治疗。张某某2018年5月21日出院。2019年4月30日,锦州市中心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认为:张某某车祸致颅脑损伤伤残等级评定为一级、护理依赖程度评定为完全护理依赖。
事故发生后,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险公司在各分项限额范围内予以足额赔付。2019年1月2日,张某某起诉高某某要求赔偿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1533441.60元。2019年9月9日,锦州凌河区法院判决高某某赔偿张某某人身损失共计1379924元。
2019年1月28日,锦州市凌河区市容环卫机构为张某某递交工伤认定申请,当地社保局受理。2019年3月1日,张某某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确认其与锦州市凌河区市容环卫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2019年3月6日,锦州市凌河区劳动争议仲裁院作出不予受理决定,认为申请人年龄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体不适格,作不予立案处理。
2019年3月18日,张某某不服劳动仲裁,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确认其与市容环卫机构存在劳动关系、依法认定工伤及等级、依照工伤等级赔偿相应的补偿金。2019年4月25日,凌河区法院作出判决:张某某、市容环卫机构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市容环卫机构为张某某办理工伤及工伤等级手续。
2019年5月15日,锦州市社保机构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张某某为工伤。2019年12月24日,锦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鉴定张某某的伤残等级为壹级,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张某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市容环卫机构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4010元;伤残生活津贴176040元;一次性残疾退休金656019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1113.75元;一次性护理人员工资43734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350元;停工留薪工资3912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48594元,总合计1497592.75元。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将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张某某虽然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但没有办理退休手续、领取退休金,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市容环卫机构应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张某某虽然已经向交通肇事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作出判决肇事者赔偿1379924元。但是现行法律只是对工伤医疗费不能双重赔偿予以明确,并未禁止工伤职工获得民事赔偿后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市容环卫机构主张的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法院已经判决肇事者赔偿、不同意赔偿的理由不予采纳。
张某某主张的一次性残疾退休金,因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故不予支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仅适用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情况,该项主张不予支持;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仅适用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的情况,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上述之外的主张,法院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锦州市凌河区市容环卫机构给付张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7800元(1400×27),伤残津贴34020元(自2022年5月起逐月按1260元发放),生活护理费81129.46元(自2022年5月起每月按锦州市上年度职工工资的50%发放),伙食补助费53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9170元。
锦州市凌河区市容环卫机构不服判决上诉称:其与张某某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张某某入职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市容环卫机构无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张某某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参加社会保险,所以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单位应赔偿的情形,市容环卫机构并非合法的赔偿主体。
二审法院认为,张某某虽然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是农业户口,且未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的意见精神,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作为用人单位,在没有为张某某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下,依法应当承担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义务。张某某在2018年2月受伤后,于2019年12月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一级伤残,属于伤情严重的情形,一审法院依据张某某的伤势情况,判决市容环卫机构给付上述期间停工留薪期工资符合客观实际及相关规定。
2022年7月14日,锦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锦州市市容环卫机构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很多人可能有点疑问,张某某64年出生的,为什么市容环卫机构说其被招用时已经超过退休年龄呢?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规定,普通劳动者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应该退休。张某某2017年时53周岁,作为普通劳动者已经超过了退休年龄。过了退休年龄,身体健康,被用人单位聘用的人员还比较多。
《工伤保险条例》并没有把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动者排除在工伤认定之外。实际上,对于多数农民来说,退休年龄没有实际意义,没有人给农民发退休工资。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还要耕种承包土地。超过退休年龄进城务工的农民工作中身体受到伤害,应当享有工伤待遇。
这起纠纷有一点应该引起注意,就是超过退休年龄的农民进城务工,用人单位无法给其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用人单位要赔偿工伤待遇。这也是案件中市容环卫机构一直不服判决的地方,想给张某某上社会保险,但是,年龄超标的情况下,社会保险机构是不接受的。
张某某在清洁街道路面时被交通肇事车辆撞伤致残,用人单位以交通肇事者已经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为由,主张豁免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责任。但是,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限制,劳动者的伤害是由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人身伤害赔偿责任后,社会保险待遇免除的规定。只是说医疗费用,第三人赔付后,社会保险机构不再赔付。
表面上看,张某某有交通肇事者赔偿1379924元,市容环卫机构按工伤待遇赔付,但是,其实很悲惨的,交通肇事者的赔付能否足额支付还不一定。一级伤残没有生活自理能力,需要人护理才能生活。健康的身体是用钱买不回来的。现在城市环卫工人好多都是年龄偏大的进城农民工,不惧酷暑严寒清洁环境卫生,他们的合法权益应当依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