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一村民多分一套安置房,村委会要求返还,法院这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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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房恶意串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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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容易起纠纷,以往发生拆迁安置纠纷多是被拆迁人因为安置补偿问题与拆迁人,或者征地企业发生争议。山东德州市武城县却发生了一起被拆迁人多领安置房屋,被村委会要求返还的案例。2022年6月29日,德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被拆迁户某村民返还安置房转售款34万元。
这究竟是什么情况呢?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事情的发展经过:
山东武城县王城镇王庄村(化名)198372平方米被征收,作为城镇建设用地用于拆迁安置。该批次征地符合武城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国家产业政策,征地补偿合法,被征地群众安置妥当。该批次涉及王庄村一个村庄,安置补偿标准已告知王庄村委会,各村民代表一致同意。
2012年9月10日,武城县某王庄新村建设指挥部做出拆迁安置方案,并公告。王庄村委会在2009年11月4日曾与村民张某水等签订王庄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就拆迁中各自的权利义务做了约定。王庄新区一期时,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了协议,以后再也没有签订过。王庄村委会与王某某未签订过拆迁补偿合同。王某某提交的户口本显示王某某家有5口人,包括王某某夫妻及三个女儿。
2015年1月25日,武城县王庄新区二期建设指挥部出具了楼房确认单,内容为,户主王某某,人口3人。选择结算以下房屋,并结算完毕。1.住宅23号楼1单元2楼202室,车库23号楼5号。2.住宅23号楼1单元2楼201室,储藏间23号楼47号。该确认单王某某进行了确认。
2016年1月25日,武城县王庄新区二期建设指挥部出具了王庄新区二期建设指挥部分家到户结算表。该结算表显示,王某某房屋评估款128908元。宅基款76000元。奖励款12890.8元,小计217799元。加上搬家费、租房费、取暖费总计款223149元。23号楼1单元202室(含车库)216176元。23号楼一单元201室(含储藏间)140233元。合计欠132260元。武城县王庄新区二期建设指挥部在该单据上盖章确认,楼款已清。
2018年4月24日,王庄村委会致函王庄新村二期指挥部,内容为,我村村民王某某宅基王庄新区楼房一套。楼号,24号楼2单元601室135平。价格按1100元×90平=99000元,1500元×45平=67500元。合计款166500元。应减去二年租赁费16000元,二年取暖费5700元。因该楼房无储藏间给予补偿24800元。实际应交现金120000元。请予以办理。
2018年11月25日,王庄村村委会向王庄新村二期指挥部交纳房款12万元。2019年10月23日,王某某自述称,其在王庄村共分得四套房屋,分别是23号楼1单元201室(80平,现女儿居住);23号楼1单元202室(现本人居住135平)、16号楼3单元602室(135平);24号楼2单元601室(135平),24号楼601室已出售。
拆迁前村里有一套院落,五口人,夫妻二人加三个女儿,有两个女儿已结婚,且有孩子,但是女儿的户口在王庄,23号楼2单元201、202室是按照人口安置的,16号楼3单元602室是村里照顾一个女儿给120平的指标。
2021年5月13日,某街道办向王庄村委会发出整改通知。内容为,因王庄村部分村民向县有关部门、街道办、反映王庄村在拆迁安置时,存在个别安置户安置取得的房产和安置指标不符合拆迁时制定的安置政策。经查实,王庄村在安置过程中存在村委会及个别人员违规做出错误决定的情况。现责令王庄村委会立即依法依规撤销,改正和安置是由村委会及个别成员违规做出的不符合安置政策的决定。
按照《王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方案》,经有关部门调查发现,王某某的24号楼2单元601室不符合《王庄村城中村改造拆迁方案》的相关规定,王庄村村委会未严格执行拆迁安置政策程序违规将24号楼2单元601室安置给王某某。经某工委研究决定,责成王庄村委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相关规定、程序,立即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纠正。涉案房屋被告已对外出售,价格为34万元,与市场价格基本相符。
什么意思呢?王某某获取的第4套房24号楼2单元601室(135平)的房子取得不符合安置条件,是当时王庄村委会负责人弄虚作假王某某出资12万元额外多分取得的一套房。王某某以古贝春大街的一处门市楼,在1997年左右卖给唐某某(实际未拆迁)作为由头,当时的村委会负责人张某凡违规向拆迁指挥部申请的。房24号楼2单元601室的房子已经被王某某以34万元卖掉。
一些村民发现王某某多分了一套房,向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联合调查后责令王庄村村委会整改,追回违规分给王某某的安置房。王庄村委会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王某某立即将位于武城县某街道王庄新区24号楼2单元601室(价值50万元)腾空后返还给王庄村委会,如不能返还,可折价赔偿。
法院认为,王庄小区楼房属于王庄村全体村民,新建楼房所占用土地仍然是集体所有性质的土地,虽然王庄村委会与王某某之间无书面的拆迁安置协议,但王某某因拆迁行为获得补偿房屋,并交纳了房款。王庄村委会负责人明知王某某的房屋在拆迁范围外且已出售不在补偿范围,还与王某某恶意串通以拆迁价格分配涉案房屋,故王某某涉案的房屋的取得是由王庄村委会个别人员恶意串通所得,侵害了集体或者公共利益。
村委负责人张某凡与王某某存在明知的串通事实,同时,王庄村委会与王某某协商的合同价款为12万元,明显低于同村居民买卖的房价及涉案房屋王某某的出售价,王某某与王庄村委会知其行为对集体利益造成损害而故意为之,应为恶意,因此,王庄村委会与王某某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涉诉的合同应为无效。
法院判决:王某某将武城县某街道王庄新区24号楼2单元601室销售款34万元返还武城县某办事处王庄村民委员会;武城县某办事处王庄村民委员会返还王某某交纳的房款120000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王庄村委会不具备拆迁安置的主体资格,不是本案适合的当事人。武城县某办事处王庄新区二期建设指挥部才是拆迁安置的主体,王庄村委会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 王某某与王庄村委会恶意串通,损害集体利益为由认定涉案合同无效,属于认定事实错误。王庄村委会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与王某某存在恶意串通的证据,王某某也不认可存在与王庄村委会恶意串通的情形。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某主张本案王庄村委会不具备拆迁安置的主体资格,武城县王庄新区二期建设指挥部才是拆迁安置的主体,王庄村委会不是本案适格的原告。在一审王某某发表辩论意见称“拆迁补偿合同应认定为合法有效”,且以合同有效为由对王庄村委会主张的返还房屋进行抗辩,基于王某某该辩论意见分析,王某某对与王庄村委会之间针对争议房屋存在拆迁补偿合同关系是认可的。依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王庄村委会具有在本案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实施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相关土地进行征收,然后依法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王庄村委会作为协议主体与村民签订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并无不当,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履行中产生争议,王庄村委会有权作为原告起诉主张权利,王某某主张王庄村委会在本案中的原告主体身份不适格,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王庄小区24号楼2单元601室”补偿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一审认定王某某获取争议房屋补偿不符合拆迁补偿方案并非仅依据该复印件证据,因此王某某针对该复印件的采信问题提出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由于王某某在案件审理中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实其获得争议房屋作为补偿的充分依据,其获得房屋的行为必然损害集体利益,一审据此认定王某某获得该房屋补偿的合同关系无效于法有据。
2022年6月22日,山东德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王某某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这起村民多分安置房的纠纷看起来有些乌龙,村委会致函拆迁指挥部要求给王某某解决一套安置房。回头村委会又起诉王某某要求返还安置房或者折价返还房款。实际上是王某某和当时的负责拆迁安置的负责人张某凡是亲兄弟关系。张某凡后来因为被人举报被当地纪检监察部门调查,此事才败露。王庄村委会就是根据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意见,起诉要求王某某返还多分的安置房。
王某某不服的意思是王庄村委会拿什么证明恶意串通呢?其实,这个问题很容易回答,当初就是以村委会名义发函要求拆迁建设指挥部分配安置房的,现在村委会会反过来说当初我们和王某某恶意串通,才发函要求给王某某多分一套房。实际上是村委会自己打脸的事,王某某非要什么证据?村委会是个组织,当时的负责人张某凡违规操作已经被处理了。
恶意串通并非只有举证证明两个当事人私下协商对话,或者书面协议怎么样损害他人利益才算。根据一些事实结果,或者损害事实,善意第三人可以推断侵权行为人恶意串通的。两个当事人达成意向协议,实施一个行动,造成第三人或者公共利益受损,不是恶意,难道是善意?
这起纠纷其实有一个争议性话题就是,王某某有没有举证证明其24号楼2单元601室房屋取得合法性的责任。王某某主张村委会要证明其取得该安置房不合规。法院认为王某某不能举证证明其取得该套房屋的理由充分。
实际上,村委会提交的拆迁安置方案和王某某实际分配住房情况,可以说明王某某24号楼住房不符合安置方案,这个时候就需要王某某举证证明其取得该安置房符合拆迁安置方案了。最终王某某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获取的第4套房符合拆迁安置政策。个别被拆迁户多分安置房也是不公平,法院判决返还顺理成章。